破產債務人

破產債務人

破產債務人是指因資不抵債、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而被宣告破產的人。破產債務人是承擔破產債務責任的自然人和法人.

義務


破產債務人是承擔破產債務責任的自然人和法人,我國企業破產法只適用於全民所有制企業,故只有這類法人才能成為破產債務人。破產債務人也稱破產人。破產債務人的義務是:
①提出破產申請時,須提交會計報表、債務清冊、債權清冊、以及說明企業虧損情況的材料。
②提出和解與整頓申請時,須提交和解協議草案及企業整頓方案,與債權人會議協商。
③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應及時向清算組移交企業的財產、帳冊、文書、資料和印章等;在辦理移交手續前,要負責妥善保管。珏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在破產程序結束前,必須列席債權人會議,回答債權人的詢問,必須根據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組要求進行工作,不能任意拒絕,不得擅離職守。

法律責任


1.管理層造成企業破產的法律責任。為了強化對造成企業破產有過錯的高管人員的責任追究,破產法第125條規定,企業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勤勉義務,致使所在企業破產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同時規定,此類人員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3年內不得擔任任何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其中后一款規定為資格限制責任,是民事特別法對於自然人身份權的特別限制。公司法第150條也有類似規定。
2.違反破產程序義務的法律責任。為了督促債務人的有關人員切實履行破產法第15條規定的相關義務,第126條規定,有義務列席債權人會議的債務人的有關人員,經人民法院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列席債權人會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拘傳,並可處以罰款。債務人的有關人員違反破產法規定,拒不陳述、回答,或者作虛假陳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處以罰款。
第127條規定,債務人違反破產法規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實的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情況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以罰款。債務人違反破產法規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的,或者偽造、銷毀有關財產證據材料而使財產狀況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以罰款。第129條規定,債務人的有關人員違反破產法規定,擅自離開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予以訓誡、拘留,可以依法並處罰款。
3.欺詐破產行為的法律責任。為了遏制各種欺詐破產行為,破產法第128條規定,債務人有破產法第31~33條規定的行為,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