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交付
簡易交付
簡易交付又稱“無形交付”,是指受讓人在動產物權變動前已先行佔有該動產的,讓與人如設立和轉讓其動產物權,無需再為現實交付,讓與合同生效時即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的交付方式,並沒有破壞動產物權變動的一般原則,而是在特殊情形下的一種靈活變通。
簡易交付指占產,寄託、租賃、借式際占產,則權合,視交付。
簡易交付,注:須產權設轉占該產,基占該產,審判踐需考慮;二僅權合,且該合效,權效,審判踐,注按照律律效件規,審查質權設產權轉合否效,據判斷權否效。
產權示式交付,交付指移轉標占,依據《權》規產交付式:
1、現實交付:是指將標的物的佔有直接移轉給對方當事人
2、簡易交付:是指受讓人已經佔有動產,如受讓人已經通過寄託、租賃、借用等方式實際佔有了動產,則於物權變動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
3、佔有改定:即動產物權的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特別約定,標的物仍然由出讓人繼續佔有。這樣,在物權讓與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受讓人取得間接佔有。
4、指示交付:即動產由第三人佔有時,出讓人將其對於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替交付。
張三租用李四的手機,張三即依據租賃合同取得了對手機的佔有,而後張三又與李四達成協議,購買這部手機。這處情況下,動產物權的交付已經在事先完成,物權受讓人已經能夠依據物的排他效力行使物權。因此,物權的變動就在物權變動的協議生效時生效。
案例:張三將自家的耕牛租給李四使用20天,第5天,李四提出要買下這頭牛,張三表示同意。雙方約定1個月後付錢。不料第10天,這頭耕牛遭到雷擊而死。
關於本案有以下幾個問題:
1、該買賣合同的生效時間;
2、該買賣合同中的交貨時間;
3、該耕牛意外死亡的風險由誰承擔?
解:
1、該買賣合同的生效時間是李四租用耕牛的第5天;
2、該買賣合同中的交貨時間也是李四租用耕牛的第5天;
3、該耕牛意外死亡的風險由李四承擔,李四仍然應當向張三支付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