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災保險

巨災保險

巨災保險是指對因發生地震、颶風、海嘯、洪水等自然災害,可能造成巨大財產損失和嚴重人員傷亡的風險,通過巨災保險制度,分散風險。

基本信息


巨災的顯著特點是發生的頻率很低,但一旦發生,其影響範圍之廣、損失程度之大,一般超出人們的預期,由此累計造成的損失往往超過了承受主體的實際承受能力,並極可能最終演變成承受主體的滅頂之災。
巨災是指對人民生命財產造成特別巨大的破壞損失,對區域或國家經濟社會產生嚴重影響的自然災害事件。這裡的自然災害主要包括:地震與海嘯、特大洪水、特大風暴潮。

分析說明


巨災風險,簡單地說,就是指可能造成巨大財產損失和嚴重人員傷亡的風險。目前,國際上對巨災風險並沒明確統一定義,各國基本上都根據本國實際情況對其進行定義和劃分。例如:美國保險服務局(ISO)以定量的方法以1998 年的物價水平為依據,將巨災風險定義為:引起至少2500萬美元被保險財產損失並影響許多財產和意外險保戶和保險公司的事件。瑞士再保險則將風險具體地劃分為自然災害和人為因素兩種情況,並自1970年以來,每年根據美國的通貨膨脹率公布全世界的巨災風險損失。
由於各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和巨災風險概率存在較大的差別,各國巨災風險管理水平和體系也存在很大的不同。通常來說,經濟水平較高、巨災發生頻率較高的國家,巨災風險管理水平較高,例如,美國、日本、紐西蘭等國的風險管理體系相對比較完善。

損失情況


2008年中國大陸地區有17次地震成災事件。其中四川汶川8.0級地震造成近69227人死亡, 17923人失蹤,373643人受傷,地震造成直接經濟損失8451億元。我國是一個災害頻發的國家,災害造成的損失成逐年遞增的趨勢。如何應對這些損失成為我們面臨的一個難題,僅僅依靠政府救助和捐贈在巨災面前是遠遠不夠的。巨災保險作為轉移風險的有效方式,是我們面對巨災的必要選擇。如何發展巨災保險是我們值得探討的問題。

發展現狀


我國是世界上受到災害影響最大的國家之一,除了火山爆發之外,幾乎面臨所有的自然巨災風險,災害發生的頻率相當高。我國當前的巨災風險管理主要採用的是一種以中央政府為主導、地方政府緊密配合、以國家財政救濟和社會捐助為主的模式,並沒有建立專門的巨災保險體系。我國雖然尚未建立相應的巨災保險制度,但我國一直在嘗試。2006年6月,國務院頒發了《關於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其中明確表示,我國要建立國家財政支持的巨災風險保險體系。 2008年的汶川地震更是警示我們巨災保險是我們面對巨災損失的迫切需要。楊超表示,“5·12”汶川大地震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到8400多億元,其中財產損失超過1400億元,而投保財產損失不到70億元,賠付率只有5%左右,遠低於國際36%的平均賠付率水平。目前,我國主要靠捐款和政府救濟,隨著巨災損失越來越大,給政府財政造成很大的負擔,建立巨災保險制度必要性更加凸顯。
隨著“放開前端,管住後端”的監管思路逐漸轉變,保險市場近年來發生了很大變化,市場化改革、“償二代”紛至沓來。為了與保險市場的快速轉變相適應,自2009年的大範圍修訂之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下稱“保險法”)時隔6年再次迎來了“大修”。2015年10月14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發布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決定(徵求意見稿)》(下稱“徵求意見稿”),向各界人士公開徵求意見。從徵求意見稿的內容來看,本次保險法修改共新增24條,刪除1條,修改54條,修改後共9章208條。這次的修改幅度還是比較大的。修改的內容主要著重在監管方面,與‘放開前端、管住後端’的監管思路相適應,一方面放鬆管制,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上的作用;另一方面也非一味放開,而是加強了後端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