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收統支
統收統支
統收統支是我國高度集中型財政管理體制下的收支管理辦法。包括兩方面含意。(1) 在中央和地方的財政關係上,地方預算收入統一上繳中央,地方支出按計劃由中央統一核撥,地方收支不掛鉤。1950年,為了適應當時政治經濟形勢的需要。我國實行這種預算管理體制。當時規定,除地方附加以外的全部財政收入統一納入國家預算管理,划入中央金庫,各級政府的財政支出,均由中央統一審核,逐級撥付。財政管理許可權集中於中央,一切財政收支科目,收支程序和開支標準,均由中央統一制定,地方無權更改。(2) 在國家和企業的分配關係上,企業當年實現的利潤全部或絕大部分上繳財政,企業用於擴大再生產所需基本建設投資、增撥流動資金和四項費用,基本上由財政供給。由於這種辦法限制了地方政府和國營企業自主理財的積極性,故從1951年起逐步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各種預算管理體制,允許國營企業從實現利潤和超計劃利潤中提取獎勵基金等。
按此體制,地方的收入統一上繳中央,其支出又統一由中央撥付,預算管理權基本上集中於中央。1950年我國曾採用這種體制,在當時條件下,它對平衡國家預算收支,穩定物價,保證解放戰爭的徹底勝利,起了積極作用。但此體制不利於調動地方的積極性,故從1951年改為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辦法。
統收統支的資金管理體制是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制度的產物。同時,這種體制也是與大一統的金融體系相適應的。在建國初期,我國急需恢復國民經濟,尤其是要建立和壯大全民所有制的國營經濟,因此,資金供求的矛盾異常突出。為了將有限的資金集中起來,優先用於那些對國計民生有著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實行統收統支的資金管理體制,應該說是有其客觀必要性的。從建國初的國民經濟恢復時期和第一個五年計劃時期的實踐來看,這種統收統支的資金管理體制也確實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然而,在那個時期以後,這種統收統支的資金管理體制卻被作為社會主義計劃經濟的本質特徵而得到長期的延續。
統收統支的主要做法是、範圍、標準、辦法等都由中央統一制定,地方組織的一切收入全部逐級上繳中央,地方所需要的支出由叫中央逐級撥款,年終地方結餘資金全部交還中央,國家的財政管理和財力支配權全部集中在中央。1950年3月,政務院通過了《關於統一國家財政經濟工作的決定》、《關於統一管理1950年度財政收支的決定》,統一全國財政收支、物資和現金管理,初步形成了高度集中的統收統支財政體制。
財政制度是政府與企事業單位之間以及各級政府之間財政分配關係上相對穩定的形式,它由一系列有關財政分配、財務活動的法律、規章、條例等制度性的典章所規定,用於規範和調節財政領域中各個主體或當事人的行為。計劃經濟體制下的財政制度,隨著中國政治經濟形勢的變化,進行過多次的調整與改革,但是在1978年以前,從總體上看,實行的是一種以統收統支為基本特徵的財政制度。統收統支指的是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全部上繳,支出由上級政府統一撥付;國有企業的利潤全部上繳,財務開支由財政部統一規定,虧損由財政部門進行補貼;行政事業單位的經費由財政部統一撥核。
統收統支的財政制度,是計劃經濟體制的客觀要求和必然產物,這樣的制度安排有利於在計劃經濟下集中國家的物力、財力,新建大中型建設項目,統籌安排國家財力,實現財政收支平衡,因此在奠定中國社會主義工業化的物質技術基礎過程中,發揮了功不可沒的重要作用。但是財權的過於集中,地方財政收支不掛鉤,則既不利於調動地方政府當家理財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也因中央統得過多、管得過死、缺乏彈性,而不利於財政在國民經濟管理中宏觀調控功能的發揮。而且由於國有企業的一切收入(包括折舊)都上繳中央財政,然後由中央財政根據各地區、各個部門的需要將資金按計劃分撥下去,這種企業吃國家“大鍋飯”的制度,嚴重影響了國有企業增加收入、節約支出的積極性,制約了企業經濟效益的提高。正因為如此,這種制度在1979年以後成了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主要對象。
在統收統支這種高度集中的體制形成后,一直到1978年,其間雖然也有過幾次較大的調整變動,但其高度集中、統收統支的基本特徵並沒有發生實質性的變化。因此,隨著我國社會主義經濟的不斷發展,這種體制的矛盾也逐漸暴露出來。其主要弊端是:
(1)國家對企業統負盈虧,利潤全部上繳,虧損國家彌補,擴大再生產費用由財政審核撥付,財政成為國家直接管理和經營企業的工具,企業成為國家的行政附屬物,嚴重壓抑了企業和職工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
(2)中央與地方收支兩條線,地方財政收支由中央統一安排,使地方政府缺乏發展經濟的財力和積極性;
(3)財政稅收的調節、監督功能難以充分發揮其應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