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過渡

特定條件下的公務員進入方式

公務員過渡是根據原《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定和《國家公務員制度實施方案》(國發[1993]78號)精神,對原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向國家公務員轉變的一次過渡,是特定歷史條件下的公務員進入方式;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后,對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製、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包括黨的機關、法院、檢察院等符合上述條件機關工作人員又統一作了一次向公務員過渡。

簡介


現除了事業單位轉為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外,進入公務員系統都必須進行統一的國家招考。

基本要求


國家行政機關現有工作人員過渡為國家公務員,必須結合機構改革,在核定的編製內和嚴格考核的基礎上,按照一定的標準和條件,履行法定的程序。過渡為國家公務員的人員,必須符合國家公務員的基本條件和所任職位的任職條件,

過渡對象


(一)下列人員可作為過渡對象:
列入國家公務員制度實施範圍的單位,在機構改革“三定”方案確定時在編製內在職的(含下派掛職鍛煉的)具有國家幹部身份的工作人員.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暫緩過渡:
1、新錄用人員見習(試用)期未滿的;
2、被紀檢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立案審查尚未結案的;
3、受行政處分尚未解除的;
4、受黨內警告處分未滿半年,嚴重警告處分未滿一年,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處分未滿兩年的;
5、因健康原因連續一年或兩年累計病休一年以上的;
6、其它應予暫緩過渡的;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過渡:
1、截止本單位實行國家公務員制度時,巳到達離,退休年齡的;
2、參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應予辭退的;
3、被勞動教養或受刑事(管制、緩刑)處罰的;
4、因其它原因不宜過渡的;

標準條件


必須符合以下標準,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遵紀守法,品行端正,忠於職守,廉潔奉公,具有為人民服務的精神,具有勝任其本職工作的專業知識和實際工作能力.除此之外,還應具備下列資格
條件:
(一大專文化程度.其中50周歲以上的人員、少數邊遠山區縣和鄉(鎮)機關工作人員可以適當放寬;
(二)近兩年年度考核為稱職以上等次;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符合上述過渡標準與資格條件的人員,還必須在核定的單位編製限額和職位設置以內,才能過渡為國家公務員。

方法程序


國家行政機關現有工作人員過渡為國家公務員,採取嚴格考核與必要的崗位培訓考試相結合,以考核為主的方法進行.
過渡的程序:
(一)資格審查。要求過渡為國家公務員的,填寫《國家公務員審批表,由單位人事部門進行資格審查.
(二)考試、考核評定。按照過渡的標準和條件,採取領導與群眾相結合的辦法,對要求過渡人員的德、能、勤、績進行全面考核,根據其德才表現,作出綜合考核評定.
(三)選配人員.依據職位設置,職數限額和任職條件選配人員。選配人員應貫徹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並符合有關職務迴避的規定,同時,應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有計劃地進行職位輪換.
(四)審批任命。對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職務不變動的,按管理許可權審批,過渡為國家公務員,職務不再重新任命.對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原來任命的非領導職務人員,要在規定的職敷限額內,按照國家公務員非領導職務的任職條件,依照國家公務員職務任免暫行規定,所規定的任免機關、任免許可權和審批程序,重新任命職務、確定級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