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會議

國際會議

國際會議,主要是指數國以上的代表為解決互相關心的國際問題、協調彼此利益,在共同討論的基礎上尋求或採取共同行動(如通過決議、達成協議、簽訂條約等)而舉行的多邊集會。

產生髮展


國際會議
國際會議
隨著人類社會的不斷發展,國際會議已日益成為世界各國進行交往和聯繫的一種重要形式,在國際社會致力於解決共同關心的問題的努力中佔據越來越突出的地位。所謂國際會議,主要是指數國以上的代表為解決互相關心的國際問題、協調彼此利益,在共同討論的基礎上尋求或採取共同行動(如通過決議、達成協議、簽訂條約等)而舉行的多邊集會。國際會議的產生:國際會議是人類社會歷史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它經歷了一個發展、演變的過程。國際會議源自古代國家的外交活動。它最初是兩個國家的代表會晤以處理彼此關心的事務,後來逐步發展到數個國家以集會的方式解決涉及相互利益的問題。在古代,東西方都有過原始形式的國際會議。
在中國春秋戰國時期,曾存在過諸侯國家集會的實踐。例如,公元前651年,齊桓公和宋、魯、衛、吳等國的諸侯在葵丘(今河南蘭考)會盟。又如公元前564年的“弭兵之盟”,參加的有14國之多。在西方,荷馬史詩《伊里亞特》中已有各方召開會議討論戰爭或媾和問題的描述。古代希臘,則有過城邦之間的邦際會議。比如有名的“近鄰同盟”,每年定期召開兩次全體會議討論共同關心的問題,並作出有約束力的決定。然而,不論在東方或西方,上述這些集會只是國際會議的雛形。
進入中世紀之後,隨著封建君主制的鞏固和民族國家的成長,國際會議形式在西方獲得了新的發展。其突出表現是由羅馬教皇多次召開的所謂“萬國宗教會議”。這些會議的參加者包括歐洲各國的僧侶代表,也有世俗國君的使節。會議不僅討論宗教問題,還涉及世俗問題。到15世紀,宗教會議除討論那些重大的宗教問題之外,還探討一些政治性問題,如國際衝突等,對當時的國際關係曾產生不小的影響。在這些會議上,國君及其使節開始發揮重要作用,與會的代表團初步具有了“民族”的性質。可以說,萬國宗教會議是國際會議的前身。
真正具有現代意義的國際會議,首推17世紀中葉在德國召開的威斯特伐利亞會議。這次會議旨在解決30年戰爭(1618年—1648年)問題。當時歐洲大陸的多數國家,如神聖羅馬帝國、德意志新教諸侯、瑞典、法國、西班牙等,都派代表參加了會議。會議經過各方長時間的艱苦談判,終於在1648年10月簽署了威斯特伐利亞和約,從而結束了使歐洲大陸飽經戰亂之苦的30年戰爭。在此後的一個多世紀之中,和約對歐洲大陸的國際關係發揮了重要的影響。威斯特伐利亞會議開創了近代國家間通過舉行大規模國際會議這種形式來解決重大國際問題的先例。這次會議雖在組織及程序上還不完善,但仍解決了許多技術性問題,如禮賓禮儀規定、代表的位次、代表的全權證書等問題。會議中出現了大量的磋商和斡旋。威斯特伐利亞會議之後,國際會議的實踐不斷豐富。18世紀有旨在結束西班牙王位繼承戰爭的烏特勒支和會等。

分類


概述

國際會議各式各樣,名目繁多,可以劃分為許多類型。按會議參加國家的數量可分為雙邊的(如美蘇首腦會議)或多邊的(如亞非會議),按與會的代表性可分為政府間的或民間的。若以會議所涉及問題的範圍定,又可分為單一議題的和多種議題的。而從會議的籌備、發起看,則可分成國際組織召開的和非國際組織召開的。從地理區域看,還可分世界性會議或區域性會議。以參加國家的社會政治制度而論,可分為社會主義國家會議或資本主義國家會議,以經濟發展程度而言,可分為發展中國家會議或發達國家會議。若按與會各國代表的級別,可分為最高級會議(即首腦會議)、部長級會議、大使級會議和專家會議。
就國際會議本身所討論、解決的問題而言,又可分為:

和平會議

通常是一場國際性戰爭結束之後,由交戰國及有關國家參加,旨在處理善後問題、確定戰後安排進而締結和約。例如,1814年的維也納會議和1919年的巴黎和會。在這類會議上,常常是戰勝國發揮主導作用,決定會議的結果。

軍事會議

制訂戰時作戰計劃、決定和平時期的軍事政策,或討論裁軍問題。例如,1943年的德黑蘭會議;北約國防部長會議;40國裁軍談判會議。

外交會議

討論、締結涉及國際法問題的條約、公約或協議。如1961年簽訂外交關係公約的維也納會議;聯合國海洋法會議。

經濟會議

討論、解決有關世界經濟問題,協調國際經濟關係的會議,如1933年的世界經濟會議;1977年的國際經濟合作會議。

政治會議

旨在解決地區衝突和調整和平時期國家間的關係,如1925年的洛迦諾會議;1989年的柬埔寨問題巴黎國際會議。
此外,就會議的目的而言,可以是交換情況,也可以是為了向各與會國政府作出有拘束力的決議或者無拘束力的建議,還可以是舉行談判和起草一項條約。從會議所產生的作用看,亦可分為進步的、積極的或反動的、消極的。

近現代后


19世紀之後,國際會議日趨頻繁,其範圍以及涉及的領域也不斷擴大。通過國際會議處理重要國際問題的方式已成為國際生活中的一種正常制度,以至有人將19世紀稱作“國際會議世紀”。據西方學者統計,從19世紀到20世紀初,大約舉行過近百次重要的政府間國際會議,至於民間的國際會議更是不計其數。這一時期的國際會議不再局限於解決有關國際戰爭的問題,也開始用以調整和平時期的國家間關係。它們不僅討論政治問題,也研究經濟、宗教、國際法、國際河流航行等問題。參加國際會議的國家日益增加,維也納會議有53個國家及邦參加,第二次海牙和平會議的參加者包括世界44個國家的代表。經過長期的實踐,國際會議的組織和程序日臻完善,形成了許多慣例和規則。

現狀


二次大戰後的國際會議: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來,國際會議更加頻繁,不勝枚舉。今天,世界上恐怕沒有哪一個國家不參加國際會議,國際社會幾乎沒有什麼問題不在國際會議討論之列。戰後40餘年來舉行的國際會議,其數量遠遠超過了被譽為“國際會議世紀”的19世紀,它已成為國際社會進行多邊交往和解決眾多國際問題的一個重要手段。
之所以有如此變化,原因主要有兩個方面:
1、戰後新興的獨立國家如雨後春筍,國際社會隨之不斷擴大,而交通、通訊方面發生的驚人革命又使國際社會的聯繫更加緊密。世界經濟、貿易、科技、文化的巨大發展,使世界各國的關係更加豐富、複雜,互相依賴性不斷加深。與此同時,人類社會面臨的諸如人口過多、糧食短缺、環境污染、毒品泛濫、恐怖主義猖獗、難民安置以及艾滋病蔓延等一系列問題的威脅不斷加劇。這一切都需要國際社會進行持續不斷的共同努力。國際會議自然成為世界各國一道致力於解決共同關心的問題和調整相互關係的重要形式之一。
2、戰後國際生活中的一個重要發展乃是國際組織成倍地大量增加。如同國際會議一樣,國際組織也是一個從事各國多邊交往的活動場所。然而,國際組織以其具有一定的常設機構而與一般的國際會議不同。國際會議多屬臨時性,一俟任務完成,即告結束。國際組織則經常開展活動,定期召開會議。國際組織的產生、發展與國際會議密切關聯,同時它又使國際會議的舉行經常化、制度化。從某種意義上說,國際組織實際上是一種固定性的國際會議。有人形象地把聯合國比喻為常設的外交會議。大量國際組織的湧現,使國際會議更為頻繁。事實上,戰後以來眾多的國際會議都是在國際組織的主持下召開或舉行的。
二戰後有影響的國際會議包括:1946年締結對意、羅、保、匈、芬和約的巴黎和會;1948年有關多瑙河航行問題的多瑙河會議;蘇、美、英關於歐洲戰後安排的外長會議;旨在簽訂片面對日和約的1951年舊金山會議;1954年關於朝鮮、印支問題的日內瓦會議;1955年標誌著亞非國家覺醒的萬隆會議;1955年蘇、美、英、法4國首腦討論德國問題和歐洲安全的日內瓦會議;1957年和1960年先後召開的社會主義國家共產黨和工人黨代表會議;1959年東西方4國外長商討對德和約的日內瓦會議;1961年象徵著第三世界崛起的第一屆不結盟國家首腦會議;1961年~1962年解決寮國問題的第二次日內瓦會議;1964年在日內瓦舉行的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1973年關於結束越南戰爭的巴黎會議;1974年討論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聯合國大會第六次特別會議;1975年簽訂赫爾辛基協議的歐洲合作與安全會議;1975年開始舉行的西方七國首腦經濟會議;1978年聯合國第一屆裁軍特別會議;1981年探討南北合作問題的坎昆會議;1989年在巴黎舉行的禁止化學武器問題國際會議和關於柬埔寨問題的國際會議。
此外,還有聯合國海洋法會議、世界人口會議、世界能源會議,以及許多國際組織舉行的重要會議等。這些會議對戰後國際政治、經濟等各領域產生了巨大的影響。

籌備


概述

國際會議通常是圍繞著特定的國際問題而進行的,它的舉行往往涉及利害相關的國家。為了保證會議的成功,會前必須做好充分的準備。會議的準備工作一般包括會議的發起、會議召開的時間和地點的選擇、會議的邀請,以及會議議程的擬定、會議文件的準備和有關的技術性問題(如與會各國代表團的座次安排、名稱的使用等等)。周密的準備工作可為會議的成功奠定良好的基礎。

會議的發起

國際會議可由一國發起,也可由數國聯合發起;也有一國倡議、數國發起的情況。不論發起的形式如何,國際會議總是與一定的國際局勢發展相關。某些情況下,一些國家利用發起舉行國際會議,來尋求提高國際威望、擴大影響。當然,有時過分熱心於發起召開某一國際會議,則易引起其他國家的猜疑,而得不到響應。此外,有時即使一些國家倡議召開某一國際會議,並得到許多國家的支持,但由於有關主要當事國之一的反對,而難以舉行。
從某種意義上說,會議的發起就是會議的醞釀過程。有關發起國家常常通過適當的外交途徑,事先同其他國家、特別是有關主要國家就擬議中的會議交換意見,聽取建議,以便對會議的召開達成一致或諒解。會議的議程、開會的地點、時間、參加的國家等常常是各方討論、磋商的主要問題。

會議的地點

國際會議的開會地點,雖然屬於技術性問題,但由於其往往對會議的結果、特別是會議的氣氛有相當的影響,故常為各方所關注。在19世紀,國際會議大都在主要有關的大國之一的首都舉行。20世紀以來,重大國際會議時常在中立地點(如瑞士的日內瓦、奧地利的維也納等)舉行。國際會議有時也在發起國的首都或某一城市舉行,也有在對解決所討論之問題最為關心的國家舉行的情況。一些定期的國際會議(如西方七國首腦經濟會議)輪流在各參加國舉行或在有影響的國家舉行(如不結盟首腦會議)。不少情況下,舉辦國際會議對東道國來說意味著在一定程度上對其國際地位的肯定,甚至擴大其國際影響。

會議的邀請

一旦會議的準備工作停當,有關方面便著手邀請工作。邀請一般由會議主辦國發出,有時由非主辦國的發起國發出。在發出邀請信之時,應附有一份擬議中的程序規則草案,並說明對參加會議的要求。邀請信往往要闡明舉行會議的目的和希望取得的結果。會議邀請的對象,即會議的參加國,一般應包括與會議討論問題有關的所有國家,有時也包括對所討論之問題有興趣的或對問題的解決可能發揮重大作用的國家。為了確保會議的圓滿成功,保證其結果的公正、合理並能得到普遍承認和遵行,一切直接有關的國家應該都被邀請參加會議。但是,有時某些國家為了達到一定的目的,故意借口阻止某個與會議所討論問題有直接關係的國家參加會議。
在現代國際關係中,許多國際組織除召開定期的國際會議外,有時也發起舉行臨時性的國際會議。這類會議往往是根據某一國際組織基於部分成員國的建議所作出的決議而決定召開的。會議的時間和地點、議程、參加國,一般都在決定召開會議的決議中有所規定。有關的準備工作由該國際組織的秘書處負責。

舉行


概述

國際會議的主席,即會議的主持人,一般由與會國推舉產生。推舉多是一種形式,常常會前各國即有諒解或已達成協商一致。按照慣例,會議的主席往往由東道國的首席代表擔任,有時則由會議的發起國出任,如1899年的每一次海牙和會,主席是由俄國擔任的。某些情況下,為了保證會議的公正進行,國際會議採取幾國輪流擔任的方式,如1954年的日內瓦會議。出任主席一職的人通常應是在本國政府中擔任較高職位並具有豐富經驗的官員,比如外交部長或其他部長,也有一國首腦擔任該職的情況。
會議主席對會議的進行及其結果具有一定的影響。作為會議主持人,主席應當客觀、公正,需要堅定、敏感和靈活,並具有必要的耐心和剋制。主席必須依照議事規則行事,同時又要善於引導會議的進程,以各種可能的方式,例如:給予非正式討論的時間,在本人參與或不參與的情況下推動討論的進行,或與個別代表進行磋商,以尋求打開僵局的共同基礎。

會議位次

雙邊會議位次按慣例應遵循一般的外交禮節。多邊會議通常以與會國國名的英文(或法文)字母次序確定各國的位次。按傳統,各國代表的席位依次交替地安排在主席的右左兩方。如今一般是按國名字母順序,從主席右邊開始排列位次。但主席右邊第一個席位通常由抽籤或協商決定。在有些情況下,由於不同因素的原因,如與會國之間的關係,各國代表團的人數,也影響到席位的安排。在國際和平會議中,交戰雙方國家的席次一般分為兩個相對的集團。在一些國際組織的會議上,各國代表與主席相對而坐,各國代表的位次按抽籤決定的字母順序排列。

會議組織

國際會議因其舉行規模及討論問題的不同,往往有不同的組織形式。有些會議只有全體會議(即大會),許多會議則分為全體會議和小組會議(即各委員會),有時還設立特別委員會。從理論上講,全體會議為國際會議的最高機構。但在實踐中,特別是在歷史上,真正起最高機構作用的往往是由少數大國組成的某種形式的委員會。例如,1814年維也納會議上的英、俄、奧、普四國委員會,1919年巴黎和會上的所謂“四國會議”。國際會議中,全體會議與小組會議一般交替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具有開端的性質,其任務包括選舉主席、通過議事規則、確定議程,並按需要建立相應的下屬各委員會以及任命有關的官員(如各委員會主席、報告員等)。在有些會議中,還要舉行一般性辯論,即由各代表團團長發表主旨性講演。會議的具體問題常由各委員會的小組來討論。小組會議中提出的各種主張和建議,由報告員歸納、綜合后,提交全體會議審議和決定。在外交實踐中,國際會議根據不同的情況往往分為公開性會議和非公開性會議,有時兩者兼而有之。

會議記錄

許多國際會議都有會議記錄。一般有3種類型:(1)逐字記錄;(2)摘要記錄;(3)決議文本。會議記錄的內容一般需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各國全權代表及工作人員的姓名,敘述討論的經過、獲得的結果及會議結束的時間。會議記錄應得到各與會國的確認。會議記錄有助於弄清哪些問題已經解決、哪些尚待努力,它也可以幫助後人了解會議的進程。

會議結果

國際會議結束后總有一定的結果,其具體形式往往表現為會議的文件,如決議、協議、聲明、宣言、條約、和約或最後文件。當然,也有的會議一無所獲。會議的文件有時在會前就準備好了草案,以便在會議上供各國代表討論、修改。有時則是在會議討論的基礎上草擬的。文件草案可由一國或數國提出,也可出於與會國的共同意願而以主席的名義提出。會議文件必須經過大會的通過方有效。對會議文件表示贊同的國家都應履行其應該承擔的義務。國際會議的條約、和約一般須經各國代表簽字,並得到法定數量國家批准后才能生效。

會議主席


概述

國際會議是一個有組織、有秩序的活動。它不能“群龍無首”。這個“首”便是會議的主持人或者主席。會議的召集人和組織者負責把與會者從四面八方召集到一起,但會議從選出主席之時起便由主席主其事,一直到會議結束。會議主席不是指定或任命的,而是由與會者民主選舉的。當選后,主席便承擔了把會議引向成功的重任。
主席當選走上主席台,全場報以熱烈掌聲,目光都投向他。主席頓時成為會議的中心人物。各國代表團首次發言時,也都會祝賀其當選,“相信在你的英明領導下,會議定能達到預期的目的”。這是給予主席個人及他代表的酷的極大榮譽。
不管是信任還是榮譽,都不會使主席的任務輕而易舉。要真正取得與會者的信任,和不辜負與會者給予的榮譽,還要看主席的能力和公正能否經得起考驗。如果主席能夠成功地應付面臨的種種挑戰,他的權威才能確立。在當今世界里,國際關係日趨複雜,當好國際會議主席的難度也越來越大。在不少人看來,這不是一個值得羨慕的差事。

類型

國際會議主席大體可分三類:
一、榮譽性主席。為了表示對出席會議的高級領導人和知名人士的尊敬,國際會議往往選舉他們為主席或副主席。這些人士並不都須親自主持會議,也不一定要從頭到尾參加會議,而僅是獲得一種榮譽。實際“視事”者是從他們中間推選出來的二三名執行主席。選舉榮譽性主席時,職務、頭銜、名望、影響是首要考慮。不少政府間會議選舉東道國的高級領導人為主席。有的還形成慣例,代表團團長中凡達到某個職級的一律選為副主席。
二、實際操作的主席。大會執行主席以及大型會議下設的委員會、小組會主席均屬此類。他們是工作主席,一般都須出席會議的整過程,並參加主持會議。對此類主席,資歷和經驗的要求較高。曾經在國際會議中擔任職務並有良好表現者,更易被選為候選人。
三、臨時主席。在會議選出正式主席前需有人主持開幕式和選舉事宜。這便是臨時主席的主要職責。臨時主席往往由三種人擔任:
1.上屆會議的主席。由上屆會議主席擔任臨時主席是許多國際機構議事規則的要求,可更好地保持會議的連續性。本屆會議主席選出后,他的任務便告終。
2.國際機構的行政首腦。由國際機構召開或聯合主辦的國際會議多採用此方式。國際機構的行政首腦往往是會議的組織者,情況熟悉、辦事幹練,由其擔任臨時主席名正言順,有利於會議的順利開始。
3.會議的召集人、發起者。他們籌備會議的召開,但又不染指會議的實際操作。由他們主持開幕式和選舉事宜,順乎自然,也是對他們辛勞的回報。
國際會議的開幕式也是新舊主席的交接過程。新主席當選后,主持會議的舊主席請其上台主持工作。雙方當眾握手示意,交接便告完畢。當然也會分別簡單致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