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衛軍
配合正規軍作戰的人民武裝組織
在民主革命戰爭時期,解放區里配合正規軍隊作戰的地方人民武裝組織。毛澤東《抗日游擊戰爭的戰略問題》第六章第三節:“要從這種鬥爭中去武裝人民,即組織自衛軍和游擊隊。”
1789~1871年的法國非正規軍,資產階級領導的城市民兵組織。1789年7月13日巴黎資產階級選舉人會議決定建立4.8萬人的有產者自衛軍,以團、營、連,按地區編製。14日這支軍隊參加了攻打巴士底獄的戰鬥。起義勝利后,任命拉法耶特為總司令,定名國民自衛軍,戴紅白藍三色帽徽,以別於戴白帽徽的王軍。各大城市群起仿效,建立國民自衛軍。法國大革命中,國民自衛軍逐步制度化。在拉法耶特率領下,國民自衛軍曾參與槍殺1791年7月17日在馬爾斯校場集會的群眾。A.J.桑泰爾任總司令時,積極參加1792年8月10日推翻王政的起義。1793年5月31日~6月2日F.昂里奧率國民自衛軍起義推翻吉倫特派政權。1795年10月,國民自衛軍因參與葡月暴動,被拿破崙·波拿巴擊潰后解散。
第一帝國於1805年重組國民自衛軍,作為各郡有產者民兵,高級軍官由皇帝任命。復辟王朝查理十世於1827年解散國民自衛軍。七月革命勝利后重新組建。1848年2月國民自衛軍參加推翻七月王朝的革命,后被臨時政府利用,鎮壓巴黎工人六月起義。1852年國民自衛軍進行改組,不再按常備形式建制。
1870年拿破崙三世在普法戰爭中潰敗,政府被迫於9月5日徵集國民自衛軍擔任保衛巴黎的防務,決定新建60個營,每營1500人。巴黎人民在3周內組成194個營,建立工人武裝,許多革命者當選營長。國民自衛軍積極參加保衛巴黎和爭取建立公社的鬥爭。1871年3月15日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國民自衛軍中央委員會正式成立,18日巴黎人民舉行武裝起義,奪取政權。3月28日巴黎公社成立之前,國民自衛軍中央委員會是巴黎的唯一政權機關。巴黎公社建立后第二天(3月29日)就頒布法令,以人民武裝代替常備軍。國民自衛軍改建為巴黎公社的人民武裝,為捍衛巴黎公社作出了貢獻。公社失敗后,1871年8月國民自衛軍被梯也爾政府強行解散。
日本國內外一些觀察家指出,“自衛隊”與“自衛軍”之間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從日本的憲法角度來看,卻有著質的不同。擁有“自衛軍”有悖於日本現行的和平憲法,因為日本憲法第九條規定:(一)日本國民衷心謀求基於正義與秩序的國際和平,永遠放棄以國權發動的戰爭、武力威脅或武力行使作為解決國際爭端的手段;(二)為達到前項目的,不保持陸海空軍及其他戰爭力量,不承認國家的交戰權。
事實上,日本政府長期以來不斷擴大“自衛隊”規模、增強日本軍事實力的圖謀,早已遭到日本國內愛好和平人士和國際社會特別是亞洲國家的批評。1954年在東西方冷戰中誕生的自衛隊,當時規模為15.2萬人,海上自衛隊並沒有驅逐艦,航空自衛隊也只有140架訓練機。經過51年的發展,如今的自衛隊規模達到24萬人,成為擁有宙斯盾驅逐艦、F-15戰鬥機、空中預警巡邏機等最尖端裝備的、世界上屈指可數的強大軍事力量。更重要的是,自衛隊的活動範圍現已超越其本土及周邊,擴展到中東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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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衛軍
日本國內外一些輿論指出,由自衛隊變為“自衛軍”,看似不過一字之差,但實際上改變了現行憲法的和平理念。儘管自民黨修憲草案中還保留現行憲法第九條第一項“放棄戰爭”條款,但主張擁有“自衛軍”、要“為國際社會作貢獻”的修憲勢力大都又主張在海外可以行使“集體自衛權”。也就是說,在本國沒有遭受外來攻擊的情況下,只要盟國遭到攻擊,日本“自衛軍”就可以與其共同行使武力。如此,“放棄戰爭”條款也將名存實亡。這不能不說是一種極其危險的趨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