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國權

原溫州菜籃子集團公司董事長

應國權,男,漢族,1954年2月出生,1970年12月參加工作,1981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92年至1998年任溫州蔬菜實業總公司總經理,自1998年起任溫州菜籃子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2011年4月21日,應國權涉嫌嚴重違紀,被溫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立案偵查,同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5月22日,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涉案總金額高達3.7億餘元的應國權等16人腐敗窩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應國權死刑,緩期2年執行。

人物簡介


權,共產黨,,權溫州蔬菜司董,聯合市食品司市肉聯廠,組建二菜籃“航空艦”——溫州菜籃集團限司。擔菜籃集團限司董、約。溫州菜籃集團限司擁屬企業,,蔬菜交量近億斤,占市區供量%,溫州人名副其實的“菜籃子”。

成立影子公司


,權推集團司改制,運集團司職參股%、集團司參股%股份限司——溫州菜籃展限司,偷梁換柱、非侵吞轉移資產埋伏筆。
展司集團司參股%,獲取決策參、政策扶持國有資金使用上的便利,建立利益輸送渠道,並進一步模糊兩個公司之間的本質差別。之後,應國權等人又故意散布虛假虧損消息,騙取和迫使普通職工退出在發展公司中的股份,使發展公司股份集中在集團公司領導班子名下。

貪污國有土地


2003年11月14日,應國權等人參加市政府專題會議,會議決定給國有的集團公司安排婁橋街道的地塊。會後,應國權指使集團公司副總經理何永蓮等人向市政府會議紀要具體擬稿人湯頤和以及分管副秘書長馮鳴送禮行賄。
而上述政府部門人員在何永蓮等人的“活動”下,將紀要中的“集團”二字直接改為“發展”,從而使發展公司於2006年1月取得商業用途劃撥土地325餘畝。由此,1.15億餘元價值的土地便被應國權等人輕鬆收入囊中。
2006年8月至2010年11月間,應國權等人共計挪用集團公司和發展公司3889萬元,給被告人應飛杭(應國權之子)承包經營的集團公司下屬的外貿部用於經營活動。

網民舉報


“菜籃子”腐敗窩案的宣判,在溫州產生重大震動,一時間議論紛紛。早在2005年,就有網友在論壇發帖,舉報應國權的貪污瀆職行為,包括收受賄賂、安排親信任職、虛報職工數額侵吞公款。2006年,更有人在網上實名舉報菜籃子集團集體腐敗。但這些線索均沒有得到有關方面的重視。
2009年初,溫州市審計局對菜籃子工程進行了審計,發現了大量問題。2009年6月,也有知情人士根據審計報告,一件件列出了菜籃子集團存在的問題,併發到網上。但這樣的舉報,沒有得到有關部門的積極回應。直到2010年底,應國權等人才被調查。

被判死緩


罪行界定

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3年至2010年間,應國權等人利用職務上便利,共同侵吞公共財物數額達2.16億餘元。其中,2003年至2006年間,應國權等人為謀取個人私利,商量成立股份制的溫州菜籃子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展公司),並以發展公司為用地主體,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侵吞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325畝,價值11578.8萬元。發展公司成立后,應國權等人又以該公司名義參股組建溫州菜籃子安通運輸有限公司、溫州畜禽屠宰加工有限公司,不僅侵吞原屬菜籃子集團參股的溫州菜籃子肉類聯合有限公司的白肉運輸業務,還將肉聯公司解散並侵吞了生豬屠宰業務,分別侵吞國有資產783萬餘元和401萬餘元。此外,應國權等人還將原屬集團公司的皮碎市場無償變更給發展公司,將蔬菜交易所的業務轉移到發展公司名下,分別侵吞國有資產893萬餘元和7975萬餘元。
2006年8月至2010年11月間,應國權等人共計挪用集團公司和發展公司3889萬元,分別給應飛杭(應國權之子)承包經營的集團公司下屬的外貿部及相關人員用於經營活動。
1998年至2007年12月間,應國權等人為了多發工資、獎金,通過虛增職工人數虛報工資總額基數的方式,騙取工資數額共計11577萬元,其中,大部分資金集體私分給集團公司高管領導層和中層幹部,小部分資金集體私分給職工。
2005年至2009年間,應國權利用職務便利,在農貿市場攤位安排、水產生意等方面為水產商戶黃建權謀取利益,先後3次收受黃建權現金共計25萬元,並承諾在婁橋水產市場股份合作等方面給予支持和關照。

法律懲處

2012年5月22日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涉案總金額高達3.7億餘元的溫州菜籃子集團原董事長應國權等16人腐敗窩案作出一審判決,以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國有資產罪、受賄罪數罪併罰判處應國權死刑,緩期2年執行;其他15人分獲有期徒刑13年至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不等;同時,追繳違法所得,並責令返還財物,退賠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