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美國反傾銷法的有關規定,確定非市場經濟出口國的公平價格與市場經濟出口國的方法不同,實行的是所謂“替代國價格方法”。
也就是由美國從市場經濟國家中選擇一個被認為是可比的國家作為非市場經濟國家的
替代國,以其相應商品價格,或生產相應商品的生產要素價格作為公平價格的依據。然後,以非市場經濟國家出口產品
報價是否低於用替代國有關資料計算而來的“公平價格”,來判定該國的該項出口是否對美構成
傾銷。這種方法抹殺了包括中國在內的一些國家在勞動力資源與其它自然資源秉賦上的比較優勢。而且,由於替代國的選擇是由美國單方面確定的,並帶有一定的隨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