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構史學

結構史學

結構史學或稱結構主義史學。是以結構主義理論為歷史研究方法論或深受該理論影響的一種歷史研究角度。嚴格說來,它並未成為象心態史學、數量史學或比較史學那樣,成為一門新史學研究分支,而毋寧說只是體現了社會學或人類學對史學的理論影響。但無論是總體史、經濟史、社會史(包括家庭史、人口史等),還是心態史,都可以是結構史。

起源


結構主義的產生首先是在語言學中,到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才引起哲學、社會學、人類學、心理學、文學、藝術、生物學、醫學,甚至物理學等自然科學的極大關注,連日常生活領域也可見其影響,最終作為一種主流思潮取代了風靡一時的存在主義

萊維—斯特勞斯觀點


一般人認為結構主義進入史學領域與萊維—斯特勞斯的《結構人類學》有關,因為儘管萊維—斯特勞斯是位人類學家,但他所研究的原始思維及親屬關係亦屬史學範疇,他又是西方公認的結構主義領袖,所以有此看法。

認識


實際上,萊維—斯特勞斯的結構主義與對歷史進行結構研究的史學家們的主張並不完全相同。在前者那裡,結構並不是可觀察的經驗事實,而是無意識的人類心理結構,是人們通過感官感覺,再由大腦思考、加工、解釋,使觀察對象具有了一定屬性,而這種屬性也是主體對客體的認識,這種屬性就是結構,它表示著事物的深層系統和內部聯繫的整體。在人類社會中,所有這種深層的心理結構都是跨越時空地共同的。這種結構的特點是,它本身是自足的或自律的,理解它不需要求助於與它本性無關的因素;它有整體性、轉換性和自身調整性;它可以形式化或公式化——即將分析觀察到的現象中產生的抽象按一定的邏輯,如數理邏輯聯繫起來,便產生結構模式,這個結構便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必然性和普遍性。

勃羅代爾觀點


但同樣講究結構的史學家,如年鑒派代表人物勃羅代爾卻認為,結構不過是現實和大眾之間存在的一種組織、一種相當穩定的聯繫,它是一種集合,一個建築體,但更是一種現實。時間對它們的磨損很小,對它們的推動也很緩慢。他的“長時段”,比如地理環境、心態、生產方式等就都是結構。這就是說他的所謂結構雖也是相對穩定的一種內部網狀整體,但卻是屬於客體的、可經驗的。因而所謂結構史研究基本上是循著這樣的路子的。比如中世紀某地區的農業結構,500多年穩定不變;在這樣的結構中,人們以同樣的方式在同樣的土地上耕作;個人活動和群體活動具有重複性,並在宏觀上規定了人口增長、經濟情勢變動的範圍;這個結構就是一種長期的制約性網路。用法國史學家波米安的話說,各種結構都是“由一系列障礙、限制和局限構成的整體,這個整體不允許其內部的可變因素超出一定的範圍;而這可變因素的變動則構成了情勢。……各種結構的內部幾乎都是穩定的。但是當我們對先後相繼的結構作一比較時,我們可以見到正是在結構的這一層次上才有著不可逆轉的轉變:即一系列使一種結構類型轉為另一種結構類型的變動”(《新史學》中譯本第280~281頁)。這樣的各種社會結構成為歷史研究的中心,這就是結構史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