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保證保險
合同保證保險
合同保證保險是保證保險的主要險種之一。保證當合同的一方因另一方未能按時按質按量地履行合同所規定的各種義務而蒙受的損失由保證人 (保險公司) 補償的保險。包括投標保證保險、預付款保證保險、履約保證保險、維修保證保險、留置金保證保險等。主要用於國際貿易和海外工程承包合同,是附屬於商務合同的一個單獨合同。它實質上是保險公司對合同義務方的業務能力和經濟能力的保證,目的是幫助其取得合同權利方的信任,以便達成商務合同。合同保證保險與銀行提供的合同保函同屬擔保行為,只是措詞與做法有所不同。保險公司在承保時,主要依賴對合同資料和被保證人履約能力及資信的審查,一般不實行財產抵押,也不會影響被保證人原有的信貸額度。保證金額通常為合同金額的80%,保險費實為擔保手續費。
合同保險保險專門承保經濟合同中因一方不履行經濟合同所負的經濟責任。合同保證保險實質上起著金融直轄市的作用,首先它涉及到保證人、被保證人、權利人三方,而不象一般保險合同那樣只有兩方;第二,合同保證保險的保險費是一種服務費而不是用於支付賠款的責任準備。合同保證保險的歷史不長,傳統上是由銀行出具信用證來擔保涉外經濟合同的履行。由於出立銀行信用證條件較為苛刻,手續比較繁鎖,就導致了對合同保證保險需求的增加,從而促進了保證保險業務的發展。
合同保證保險包括以下幾種:
1.建築保證保險。
2.完工保證保險。
3.供給保證保險。
在承保前,保證人往往要對被保證人的財務狀況、資信度進行調查。調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1.有關被保證人基本情況的記錄,包括被保證人的歷史、在社會上的影響等;
2. 最近財務年度的財務由冊及有關材料;
3.合同業務的進展狀況;
4.反擔保人的財務狀況;
5.與銀行的往來信函;
合同保證保險所要求的具體條件包括:
1.投資項目已經核實,工程施工力量、設備材料等已落實。
3.要求承包工程的人提供反擔保或簽訂“償還協議書”。
4.工程項目本身已投了工程保險。
合同保證保險的責任範圍主要包括:
(1)合同保證保險根據工程承包合同內容來確定保險責任,一般僅以承包人對工程所有人承擔經濟責任為限。
(2)保險人賠償的數額也以工程合同中規定的承包人應賠償的數額為限。
(3)此外,合同保證保險的保險金額,一般不超過工程總造價的80%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