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簡化行動電話撥打長途電話資費的通知

關於簡化行動電話撥打長途電話資費的通知

2009年12月8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關於簡化行動電話撥打長途電話資費的通知。一、行動電話在本地撥打長途電話時,將現行同時收取的本地通話費和長途通話費兩項收費,合併為“長途通話費”一項資費。行動電話在國內漫遊狀態下撥打國內長途電話時,繼續按《關於降低行動電話國內漫遊通話費上限標準的通知》(信部聯清[2008]75號)的規定執行。

正文


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出通知
簡化行動電話長途話費結構 降低部分資費水平,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了《關於簡化行動電話撥打長途電話資費的通知》,決定簡化行動電話撥打長途電話資費結構,實行單一計費方式,推動資費水平降低。

明確


行動電話在本地撥打長途電話時,將現行同時收取的本地通話費和長途通話費兩項收費,合併為“長途通話費”一項資費。除IP電話外,行動電話在本地撥打國內長途電話、國際及台港澳長途電話,只收取國內、國際及台港澳長途通話費。合併后的長途通話費仍實行資費上限管理。
《通知》同時明確,行動電話在國內漫遊狀態下撥打國際及台港澳電話,不再加收國內漫遊主叫通話費,只收取國際或台港澳電話通話費;撥打國內長途電話時,繼續按《關於降低行動電話國內漫遊通話費上限標準的通知》(信部聯清[2008]75號)規定執行,即不超過每分鐘0.6元。

要求


各電信企業要對所有資費方案進行認真梳理:沒有對長途通話費優惠的資費方案,直接取消本地通話費或漫遊通話費,長途通話費按照以每6秒鐘為計費單位的資費標準進行計收;已經對長途通話費優惠的資費方案,各電信企業應認真分析,在遵守與用戶簽訂的服務協議的基礎上妥善處理,合併后的國內長途通話費不得高於每6秒鐘0.07元的上限標準,已低於上限標準的不得藉機提高。需要變更資費方案的,按照電信資費審批備案有關規定執行。
上述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
2009年12月8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關於簡化行動電話撥打長途電話資費的通知。通知全文如下:
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簡化行動電話撥打長途電話資費的通知
工信部聯通[2009]61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中國電信集團公司、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中國聯合網路通信集團有限公司
為進一步推進電信資費改革,完善電信資費結構,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研究決定,自2010年1月1日起,簡化行動電話撥打長途電話資費。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行動電話在本地撥打長途電話時,將現行同時收取的本地通話費和長途通話費兩項收費,合併為“長途通話費”一項資費。除IP電話外,行動電話在本地撥打國內長途電話、國際及台港澳長途電話,只收取合併后的國內、國際及台港澳長途通話費。
合併后的長途通話費的管理方式,繼續按《關於調整部分電信業務資費管理方式的通知》(信部聯清[2005]408號)的規定執行。
二、行動電話在國內漫遊狀態下撥打國際及台港澳電話時,只收取國際及台港澳長途通話費,不再同時加收國內漫遊主叫通話費。
行動電話在國內漫遊狀態下撥打國內長途電話時,繼續按《關於降低行動電話國內漫遊通話費上限標準的通知》(信部聯清[2008]75號)的規定執行。
三、各電信企業要按以下原則對所有資費方案進行認真梳理。
沒有對長途通話費優惠的資費方案,行動電話用戶在本地撥打長途電話、在國內漫遊狀態下撥打國際及台港澳電話時,應直接取消本地通話費或漫遊通話費,長途通話費按照電信企業向主管部門備案的、以每6秒鐘為計費單位的資費標準進行計收。
已經對長途通話費優惠的資費方案,各電信企業應認真分析,在遵守與用戶簽訂的服務協議的基礎上妥善處理,合併后的長途通話費不得高於上限標準,也不得高於合併前相應的行動電話撥打長途電話的總體水平;已低於上限標準的,不得藉機提高。
各電信企業需要變更資費方案的,應按照電信資費審批備案有關規定執行。同時,做好系統調整等相關準備工作,確保上述措施自2010年1月1日零時起執行。
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和價格主管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加強對電信企業落實情況的指導和監督檢查,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上述措施落實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報告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