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離境
臨時離境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條第二款:“前款所說的臨時離境,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一次不超過30日或者多次累計不超過90日的離境。”這裡條文中對於臨時離境的解釋是以下兩個條件滿足其一即可認定;(1)一個納稅年度中一次離境不超過30日;(2)一個納稅年度中多次離境累計不超過90日。所以如果某人一個納稅年度內出國兩次,一次是40天,一次是20天,由於累計60天滿足條件(2),所以可以認定為 臨時離境。
居民性納稅人和非居民性納稅人問題。
外商企業所得稅中也有此問題,即外國企業在境內無機構場所營業代理人的情況,僅對境內所得承擔納稅義務,這種情況叫做非居民性納稅人。個人所得稅中,由於牽涉到個人,相對要定義的詳細些,是為了更好的判斷是否為非居民性納稅人,這個正是個人所得稅中的重點內容。非居民納稅人舉例:外國人,香港人,台灣人,澳門人,外籍華人。這些人工作之餘沒有理由回到中國,即即便在中國有房子,但根已經不在中國了。而中國國籍的人,即便在國內沒有房子了,但根還在中國,即便在國外呆了幾十年,也屬於居民性納稅人。但非居民可以轉化成居民性納稅人,只要滿足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一個納稅年度,注意不是滿一年。比如從2003年2月2日到2004年2月2日均呆在中國,也不算居民性納稅人。納稅年度是指一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還要注意臨時離境的概念,上例如果是從2003年1月30日至2004年1月30日均呆在中國,則仍屬於居民性納稅人,因為境外時間未超過30日
這裡注意理解一下。還有種情況也叫臨時離境,即累計出境未超過90日,但這個條件要在一次離境不超過30日的基礎上才能成立。比如2003年1月1日至2004年1月1日內累計出境時間未超過90日,但1月份不在國內,即1月份出境31日,屬於一次性離境超過30日,還是不屬於居民性納稅人。掌握了這些,才能繼續我們個人所得稅的討論,因此一定要注意臨時離境的理解。這裡說的多了點,希望大家不要覺得煩躁,因為我個人覺得這裡很重要的。
例1、某德國人從2003年1月20日至2004年1月20日均在中國境內,此人由於未在境內滿一個納稅年度,因此為非居民性納稅人。(X)
解答:1月1日至19日離境僅19天,屬於臨時離境範疇。因此仍為居民性納稅人。
例2、某香港人在中國大陸從1999年5月至今均在境內居住,則此人屬於在中國境內居住滿5年。(X)
解答:1999年肯定不能算做滿一年,只能從2000年開始計算,至2003年算居住滿3年,2004年仍未滿一年,因此只能說居住滿3年。
例3、某美國人2003年1月1日來中國工作,2004年3月回國,其中1月份去香港10日做演講,3月1日去澳門參加某剪綵活動,4月1日回中國,5月10日去比利時參加高層論壇,5月30日回中國,10月1日參加台灣分公司的公司慶典活動,在台灣呆了29天。此美國人2003年1月1日至2004年1月1日在中國取得100萬美元收入,在境外共取得50萬美元收入,則該美國人應在中國就150萬美元交納個人所得稅。(X)
解答:3月份離境超過30日,雖然其他離境並未超過30日,累計也未超過90日,但由於一次離境時間超過30日,只能是非居民性納稅人,僅對境內取得收入納稅。
1)年終獎金等一次取得多月收入情況。“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納稅,如果取得時的月份工資未超過2000元,要合併減去費用2000元計算;如果取得時的月份工資超過2000元,則獎金不再扣除費用,直接按規定稅率計算,這裡是“單獨”的含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