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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漢末年哲學家、政論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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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長統
東漢末年哲學家、政論家
仲長統(180—220年),字公理,山陽郡高平(今山東省鄒城市西南部)人。東漢末年哲學家、政論家。仲長統從小聰穎好學,博覽群書,長於文辭。少年時敏思好學,博覽群書。20餘歲時,便遊學青、徐、並、冀州之間。仲長統才華過人,但性卓異、豪爽,灑脫不拘,敢直言,不矜小節,默語無常,時人稱為狂生。凡州郡召他為官,都稱疾不就。到漢獻帝時,尚書令荀彧聞其名聲,舉薦他為尚書郎,之後,曾參與丞相曹操的軍事,但沒有得到曹操的重用,不久便又回到尚書郎的位置。仲長統的思想和才華集中表現在《昌言》之中。
任尚書郎,參與曹操軍務。他一邊主張張“教化以禮儀為宗。禮儀以典籍為本”。另一方面又提倡道家學說。把超脫、豪邁、自足作為理想境界。主張“思老氏之玄虛”。“求至人之彷彿”。“逍遙一世之上,睥睨天地之間。不受當時之責,永保性命之期”,進而主張“出宇宙之外”(《後漢括·仲長統傳》),、他還表現了任自然而毀名教的強烈傾向他寫道:“百慮何為。至要在我。寄愁天上。埋憂地下。叛散五經。滅棄風雅。百家雜碎。請用從火。抗志山西。游心海左。元氣為舟。微風為柁。敖翔太清。縱意容冶.”(同上)。追求玄虛、縱情逍遙,叛散五經。這是仲長統思想的一個顯著特點。這個特點足與魏晉玄風息息相通的。《後漢書》有傳、著作有《昌吉》(見《群書治要》。
仲長統生活在東漢末年,社會動亂,皇親國戚,宦官豪門大族和以商業、高利貸起家的大地主,形成了龐大的豪強地主集團,他們肆無忌憚地兼并土地,搜刮民財,造成地主階級同廣大勞動人民的嚴重對立。於是在漢靈帝中平元年(184年)爆發了張角領導的黃巾起義。在農民起義軍的沉重打擊下,腐朽的東漢王朝已名存實亡,滅在旦夕。仲長統著《昌言》,凡34四篇,10餘萬言,以泄義憤。仲長統認為“天”即自然,它沒意志和目的。“天”的運行有著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規律,人們只要順“天時”,如適時播種,辛勤管理,及時收穫,就有好收成。收多少不在於“天命”,而是在於充分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在政權得失上,仲長統批判了“神的旨意”。他認為創業者奪天下,建立霸業是由“人事”所致。同樣,王朝由盛而衰,毀業亡國,也是由“人事”所為。從根本上否定了宗教“天命”決定社會興衰的說教,從而否定了宗教神學的統治地位。這在兩漢歷史上,是“破天荒的卓見”。
《昌言》
歷史上的公元180年至199年,正值漢末亂世。其間帝位由漢靈帝劉宏(168—189年在位),過渡到漢朝末代皇帝獻帝劉協(190—220年在位);年號幾經更改,由靈帝光和(178—184,共7年)、中平(184— 189年,共6年),到獻帝初平(190—193年,共4年)、興平(194—195年,共2年)、建安(196—220年,共25年)。今天看來,這些年號多有反諷之意,因為在當時,所謂的“和”、“平”、“安”已成為幻影。
在大動亂的背景下成長起來的仲長統,於二十歲時開始遊學於青、徐、並、冀四地。其地域主要分佈在今山東、安徽、江蘇、河南、河北、遼寧一帶,這是當時戰亂最頻繁地區。試想年輕的統在其間行走,目睹民生凋敝、戰火紛飛、“白骨蔽於野,千里無雞鳴”的場景時會是怎樣的心情!統始游上黨(在今山西黎城縣南),與常林為友。常林,字伯槐,少時即有嘉名。太守王匡起兵討董卓(約在190年之後),林因其叔父獲罪,而“避地上黨,耕種山阿”。高幹召其為官,堅辭不受。后被并州刺史梁習舉薦成為“南和縣長”,治化有成,遷至太守、刺史,多為曹丕謀划。魏建國,拜尚書,封侯,官至大司農,徙光祿大夫。年八十三壽終。時論以節操清峻。據前述,統於199年游上黨交接常林,而林規避於此近十年了。林比統年齡要大很多,對統也多有影響。
繆襲《上統〈昌言〉表》記載:“大司農常林與統共在上黨為臣,道統性倜儻,敢直言、不矜小節。每列郡命召,輒稱疾不就。默與無常,時人或謂之狂。”此間,統在州郡召喚下屢屢拒絕出仕。“常以為凡游帝王者,欲以立身揚名耳,而名不常存,人生易滅,優遊偃仰,可以自娛,欲卜居清曠,以樂其志”(《後漢書·仲長統傳》),遂作《樂志文》和《樂志詩》。在復為尚書郎到離世的幾年裡,統可能像《樂志文》中所期待的那樣過著“躕躇畦苑,遊戲平林”、“逍遙一世之上,睥睨天地之間”的日子。然而他終歸是英年早逝,非但沒有“永保性命之期”,相反比一般人離去的要早。他的主要著論是《昌言》,此外還有詩和其它文章傳世,不過,在歷史的沉浮中,遠非來之面目了。
在《昌言》中,仲長統十分重視研究社會歷史經驗和現實的社會生活,注重“人事”的作用,否定“天命”“上帝”對社會歷史的主宰作用。他提出“人事為本,天道為末”的論點,反對將自然現象與人間吉凶附會起來,強調“唯人事之盡耳,無天道之學焉”。認為“信天道而背人事者,是昏亂迷惑之主,覆國亡家之臣也”(《群書治要》)。
對於社會危機的根源,仲長統也提出了自己的見解。他認為,社會統治地位和被統治地位的形成和劃分並不是永恆不變的。而是變化、發展的,這種變化的主要原因就在於統治者的享樂腐化,以及他們對人民的剝削和壓迫。他說:“彼後嗣之愚主,見天下莫敢與之違,自謂若天地之不可亡也;乃奔其私嗜,騁其邪欲,君臣宣淫,上下同惡:……荒廢庶政,棄亡人物,……怨毒無聊,禍亂並起,中國擾攘,四夷侵叛,土崩瓦解,一朝而去”。仲長統把社會歷史的發展概括為“亂世”——“治世”——“亂世”,他用春秋至漢末近五百年的歷史發展來證明自己的觀點,同時,他還用社會的原因來分析“治”與“亂”的原因,而不是用超社會、超自然的“天命”來解釋。
在社會歷史觀方面,仲長統認為,政治上採取什麼措施,用不著求“天”問“神”,只要考察現實社會的實際經驗,從中找到“損益”的答案就行。他主張一切治理社會的措施、法律,凡是對時代有利,對現實生活有效的,就說明它有採用和存在的價值,就必須堅持,相反的就應當放棄和反對;對過去行之有效的,現在已經失去作用的,就必須改變,如果已經改變而還不如從前的,就應當仍然恢復原來的東西。這種以現實的實際效果決定政策的取捨的觀點,對於打破神學迷信的支配產生了積極影響。
清代的嚴可均在評價仲長統時說:“然其闓陳善道,指抲時弊,剴切之忱,踔厲震蕩之氣,有不容摩滅者。繆熙伯方之董(仲舒)、賈(誼)、劉(向)、楊(雄),非過譽也”。(《全後漢文》卷八十八》)。清人馬國翰也說:“其言時事,切中利弊,繆熙伯以董、賈、劉、楊擬之,洵非溢美”(《玉函山房佚書》第十一函,第五十四冊)。
然而,仲長統的政治思想主張在當時的社會條件下是難以實現的。由於在現實中找不到出路,使他理想破滅,信仰動搖,並對傳統的儒家正統思想產生了懷疑。在極度苦悶之中,他便想超塵拔俗,避世高蹈,《後漢書》說他“常以凡游帝王者,欲以立身揚名耳,而名不常存,人生易減,優遊偃仰,可以自娛,欲卜居清曠,以樂其志。論之曰:‘使居有良田廣宅,背山臨流,溝池環匝,竹木周布,場圃筑前,果園樹后。……躕躇畦苑,遊戲平林,濯清水,追涼風,釣游鯉,弋高鴻。諷於舞雩之下,詠歸高堂之上。安神閨房,思老氏之玄虛;呼吸精和,求至人之彷彿。……消遙一世之上,睥睨天地之間。不受當時之貴,永保性命之期。如是則可以凌霄漢,出宇宙之外矣。豈羨夫入帝王之門哉’!”(《後漢書》仲長統本傳)。
仲長統在政治思想方面
與當時流行的神權政治理論相對立,提出人事為本,天道為末,國家興亡和社會治亂取決於“人事”,而不在於“天道”,主張廢除三公(太尉、司徒、司空)聯合執政體制,恢復西漢時實行的丞相執政制度,認為“任一人則政專,任數人則相倚。政專則和諧,相倚則違戾”。他對於外戚擅權尤加譴責,提出人君不可與掌權的大臣結為婚姻關係,已經結為婚姻關係者,就不要任用他掌權執政。
仲長統在法制問題上有以下主要觀點:
一、因時勢決定法律,繁簡寬猛相濟。他雖然持儒家“德主刑輔”觀點,強調德教是“人君之常任”,而“刑罰為之佐助”;但並不反對使用重刑。他主張“繁簡唯時,寬猛相濟”,當“□宄成群”,非嚴刑峻法不足以“破其黨”時,則必須使用重刑。法律之繁簡、輕重應當根據形勢的需要而變化。
二、“治”、“亂”在於用法者。他認為,國家“治”、“亂”,不在於“法制”的不同,而在於統治者執行“法制”的好壞。“君子用法制而至於化,小人用法制而至於亂。均是一法制也,或以之化,或以之亂,行之不同也”。
三、恢復肉刑有利於懲罰“中罪”。西漢文帝十三年(前 167)下詔廢肉刑,以髡、笞代替黥、劓、刖。此後,時有人提出恢復肉刑,東漢末期甚至開展爭論。仲長統也主張恢復肉刑。他認為在死刑和髡、笞刑之間增設肉刑,有利於懲罰“中罪”。因為對“中罪”殺之則太重,髡之則太輕,如果沒有與“中罪”相適應的肉刑,必然造成執法上的混亂,使刑罰“輕重無品”,罪與罰“名實不相應”。
仲長統
從個體養生來說,奉養過厚,並非好事。仲長統認為,今人不像古人那樣長壽,正因“所習不純正”,由個人淫樂,到影響後代,使得今人先天不足,疾病難醫,少高壽之人:“王侯之宮,美女兼千;卿上之家,侍妾數百。晝則以醇酒淋其骨髓,夜則以戶室輸其血氣。耳聽淫聲,目樂邪色;宴內不出,游外不返。王公得之於上,豪傑馳之於下。及至生產不時,字育太早,或童孺而擅氣,或疾病而構精。精氣薄惡,血脈不充。既出胞藏,養護無法。又蒸之以綿纊。爍之以五味,胎傷孩病而臆,未及堅剛,復縱情慾,重重相生,病病相孕。國無良醫,醫無審術。奸佐其問,過謬常有。會有一疾,英能自免。當今少百歲之人者,豈非所習不純正也?”這種見解十分正確。今日許多“富貴病”,正與營養過剩、護衛過當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