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外語教育學會
雲南省外語教育學會
雲南省外語教育學會,是雲南省大專院校和中小學從事外語教學與研究的人員和有關外語教學研究單位的人員自願組成的學術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雲南省外語教育學會是我省大專院校和中小學從事外語教學與研究的人員和有關外語教學研究單位的人員自願組成的學術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本會業務主管部門是雲南省社會科學聯合會,社團登記機關是雲南省民政廳。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雲南省外語教育學會,英文名稱為Yunnan Foreign Language Education Association(英文縮寫YFLEA)。
第二條 本會是我省大專院校和中小學從事外語教學與研究的人員和有關外語教學研究單位的人員自願組成的學術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結合國家高等教育發展形勢和雲南省高等教育的現狀,團結全省大專院校和中小學外語教師和研究人員,深化外語教育改革,開展對外語教學、語言學、文學、文化、跨文化交際、翻譯等領域的研究,加強省內外和國內外學術交流活動,不斷提高我省高校和中小學外語教學科研水平,為我國的社會主義現代化教育事業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業務主管部門是雲南省社會科學聯合會,社團登記機關是雲南省民政廳。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辦公地點設在雲南師範大學外語學院。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如下:
(一)組織並支持會員從事外語教學、語言學、文學、文化、跨文化交際、翻譯等領域的研究,尤其是研究高校和雲南中小學外語教學的理論和實踐,並開展與此有關的各類活動,如舉辦學術年會、學術研討會、學術報告會、座談會和各種外語競賽等活動;
(二)介紹國內外外語教育科學研究動向,組織會員對外語教育的理論和實際問題進行研究;
(三)促進國內外的講學活動及教學人員的交流;
(四)促進本會同國外語言學和外語教學研究組織的學術和資料交流;
(五)收集整理並向有關部門反映我省外語教學與研究中存在的問題和改進意見;
(六)組織編寫和出版各類外語教材、教輔書籍和論文集等;
(七)建立網站,利用網際網路交流學術成果,溝通教學、科研和會議方面的信息;
(八)開展與省外外語教學研究會及有關學術團體之間的學術交流活動;
(九)協調雲南省各高校,最大限度地實現外語資源共享;
(十)配合併協助有關部門加強對雲南省外語師資的培訓工作;
(十一)反映本會會員的合理意見和要求,維護本會會員的合法權益;
(十二)積極開展有助於雲南省高校和中小學外語教學與研究健康發展的其它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以單位會員的形式發展和擴大組織。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會並履行會員的義務;
(三)有志於高等學校和中小學外語教學的理論和實踐研究,並在外語教學和研究領域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四)交納會費。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向本會秘書處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學會秘書處討論后提交理事會通過;
(三)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進行監督;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給的外語教學科研任務和其它任務;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秘書處,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無故不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並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訂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本會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五)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含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討論並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學會秘書處系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本會的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推舉名譽會長,聘請顧問;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訂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進行。理事會可根據我國和雲南外語教學與研究發展的需要決定設置若干教學委員會。教學委員會的設置由常務理事會審核批准。構成教學委員會的人員必須是本會會員;教學委員會必須服從常務理事會領導,其領導機構通過該委員會民主推薦、報請常務理事會批准任命;教學委員會的年度工作計劃及學術研討會等活動須上報常務理事會備案。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任期4年,其工作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2/3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一般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任期一般不應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應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可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主持會長辦公會研究本會的重大工作事宜。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定;
(四)決定本會秘書處、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五)處理秘書處的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經費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由各單位會員集體繳納,委託秘書處收繳和管理。會費標準:會長單位5000元/年;副會長單位1000元/年;常務理事單位500元/年;一般理事單位300元/年。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作為獎酬金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議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9年1月11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