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
交付
交付,拼音為jiāo fù,漢語詞語,釋義為支付、交給。出自《初刻拍案驚奇》。
1.[pay]∶支付
交付借款的利息
2.[submit]∶交給
交付審判
1.交給
1)、唐 馮翊 《桂苑叢談·太尉朱崖辯獄》:“﹝太尉﹞命取黃泥,各令模前後交付下次金樣,以憑證據。”
2)、元 楊顯之 《酷寒亭》第一折:“您倆口兒近前來,將這十三把鑰匙交付與你。”
3)、明 馮夢龍 《東周列國志》第五十七回:“韓厥將乳婦及孤兒交付程嬰。”
4)、艾青 《詩選·自序》:“我愛它勝過我曾經愛過的一切,為了它的到來,我願意交付出我的生命。”
5)、明 施耐庵《水滸》第五十八回《三山聚義打青州 眾虎同心歸水泊》孔亮交付小嘍啰與了魯智深,只帶一個伴當,扮作客商,星夜投梁山泊來。
2.猶交待
1)、《元典章·吏部八·案牘》:“官府去失文卷,多因新舊人吏交付不明,以致如此。”
2)、《金瓶梅詞話》第二七回:“把禮物收進去,交付明白。”
3.現實交付
是指動產物權的讓與人將其對於動產的直接管領力現實地移轉於買受人,也就是說一方(通常為出讓人)把東西當場交給另一方(通常為買受人)。
現實交付依交貨方式的不同,可以再分為三種情形:
1)送貨上門:即由出賣人送運貨物到買受人處,此時貨交買受人處才算完成交付。
2)上門提貨:即由買受人到出賣人處取走貨物,此時貨物運出出賣人處即算完成交付。
3)代辦託運:即由出賣人代理買受人與承運人訂立運送合同,買受人承擔運費的交付方式。此時出賣人將貨物交給承運人即算完成交付。
4.觀念交付
一種非真正的交付,是指動產佔有在觀念上的移轉,此為法律在特殊情況下為顧及交易的便捷而採取的變通方法,以代替現實交付。它又分為三種:
1)簡易交付,是指受讓人已經佔有動產,是於物權變動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也就是說在甲乙達成合意以前,東西已經在乙手上了。
2)佔有改定,是指動產物權的出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特別約定標的物仍由出讓人繼續佔有,這樣,在物權讓與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受讓人取得間接佔有。也就是說雖然甲乙達成了物權轉移的合意,但標的物仍然在甲手中。
3)指示交付,是指動產由第三人佔有時,出讓人將其對於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替交付。也就是說標的物不在甲手,也是甲指示第三人把標的物交於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