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馬褂
清代的一種官服
清代的一種官服。凡領侍衛內大臣,護軍統領等,皆服黃馬褂。后也賜與有軍功的臣下。亦作“黃馬袿”。清代的巡行扈從大臣,如御前大臣、內大臣、內廷王大臣、侍衛什長等,皆例准穿黃馬褂。有功大臣也特賜穿著。
清昭槤《嘯亭續錄·黃馬褂定製》:“凡領侍衛內大臣,御前大臣、侍衛,乾清門侍衛、外班侍衛,班領,護軍統領,前引十大臣,皆服黃馬褂。”《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六四回:“他還是花翎、黃馬褂、‘碩勇巴圖魯’、記名總兵呢。”王闓運《皇贈侍郎賜祭葬光祿大夫貴州布政司使王君墓誌銘》:“寇平,加號達沖阿,賞黃馬袿。”沙汀《淘金記》十:“‘就只等那個穿黃馬褂的了。’季熨斗再三挽留著他。”
亦省稱“黃袿”。清黃遵憲《馮將軍歌》:“江南十載戰功高,黃袿色映花翎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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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馬褂
在清代,皇帝出門有許多“內大臣”和“御前侍衛”隨從,這些人全要穿“行褂”,帽后戴孔雀翎,還要佩刀(最挨近皇帝的嚴令不許佩刀)。根據史料記載,這些內大臣和御前侍衛所穿的行褂全部用明黃色的綢緞或紗(一般冬天穿綢緞,夏天穿紗)製成,沒有花紋和彩袖。他們所穿的這種“行褂”就被稱作“黃馬褂”,清代典制里有時也稱“黃褶”。例如《清會典》、蔣良騏的《東華錄》和高士奇的《扈從東巡日錄》里就都曾記做“黃褶”。
在《清會典事例.侍衛處.儀制》中記載:后扈前引大臣一二等侍衛升級新補者,歲於十二月行文內務府,支領緣貂朝衣端罩,豹尾班侍衛支領蟒袍;恭遇巡幸,支領黃馬褂。
這裡要說明的是,“明黃”就是“淡黃”,是當時帝王專用的顏色,一般貴族或宮妃只能用“金黃色”(即“深黃色”),平民最多只能用“杏黃色”(也即“紅黃色”)。“明黃”在這裡是最名貴的,除皇帝外,只有為皇帝服務的人才特許服飾明黃色。因此一般說來,這種馬褂是天子近侍的服裝。
“賞穿黃馬褂”與前面所講的內大臣和御前侍衛所穿的黃馬褂不同,前者是由於職務關係而穿的,如果職任解除,不做御前侍衛或內大臣,黃馬褂就不能再穿。所以這種黃馬褂也叫做“職任馬褂”,滿洲話為“禿山褂子”。而“賞穿黃馬褂”則沒有這方面的限制,它可以在一切莊重或典重的場合穿著;必要時,甚至可以見官大三級,方便行事。
“賞穿黃馬褂”又有兩種。其中一種時打獵校射時所賜,在清代咸豐以前,即公元1861年之前,皇帝每年秋天都要到木蘭(今河北省承德市北400里處,現名“圍場縣”)打獵20天,進行“行圍”。這時在打獵時射得鹿的,或打獵完畢遇到獻禽的蒙古人,皇帝一般都要賞給黃馬褂。此外打獵期間往往還要校射(射箭比賽)扈從的漢滿官吏必須全部參加,射中五箭的(漢官規定射中三箭)且官階較高的,一般都可得到御賜黃馬褂。
另外據《清史列傳》記載,得賞賜次數已多的人,這時也可得到御賜黃馬褂。
打獵校射所獎得的黃馬褂均屬於行圍褂子,它們和比武時所得的黃馬褂一樣,一般只允許在行圍或比武時穿,平時不能穿,違者一律以覬覦皇權罪論處。
還有一種才是真正的“賞穿黃馬褂”。這種御賜黃馬褂主要用以獎賞有功的高級武將,有時也賜給統兵的文官。凡是得到的,任何認為莊重的時刻都可以穿。但一般說來,這種武功褂子在道光以前較少看到,慈禧執掌政權后則為數甚夥。依蔣良騏《東華錄》里記載,嘉慶十年二月丙辰,引乾隆四十一年四月諭時,所列賞功的方式還沒有提到黃馬褂。因此,這種黃馬褂應該是咸豐以後才開始盛行的。
在這種御賜黃馬褂上市以前,清朝統治者籠絡武人的工具,不外“加‘巴圖魯’勇號”、“賞戴花翎”、“封爵”、“賞賜‘世職’”等。這些做法雖使授受者倍感榮耀,但相比御賜黃馬褂,終少一份“親近頓成心腹”感。因此這種黃馬褂一出台,頓被認為是無上的光榮、聖潔之物。
受獎的功臣們只有當國家舉行大典時才能穿一次,平時則要高高供奉在祖宗堂上,以示榮耀。不過,他們可以複製一件較原物簡單的黃馬褂,以備公務需要時穿用。功勛大臣們違背皇規或犯錯誤時,皇帝還要將黃馬褂收回,以示懲罰。
依《清史列傳》記載,鎮壓太平軍起義的將領,幾乎很少有沒得過黃馬褂的。但這其中很少有較低官階的人得到。因為即使到這時,“黃馬褂”終究要與“御前侍衛”的其他條件,類如品級、花翎等結合,從來不是孤立的獎品,不可能在不具備其他條件時單獨率先獲得。
朝廷特使,宣慰中外的官員可以被特賜,賞賜時必騎馬繞紫禁城一圈,這種儀式在咸豐年間尤為盛行。
由於黃馬褂的功用不盡相同,所以它們在形式上也略有區別。一般而言,侍衛及打獵與比武賞穿的黃馬褂的紐絆為黑色,而武將和文官穿用的黃馬褂的紐絆則為黃色(和所賜馬褂同樣顏色),以此表明後者要比前者顯得更為尊貴一些。
根據清官規定,有四類人可以穿著淡黃色的黃馬褂:
第一類是皇帝出行時,各內大臣、御前大臣、御前侍衛等隨從,必須穿著黃色的馬褂以壯行色。這種黃馬褂稱之為“行職褂子”,沒有花紋及圖案。因為是因職而穿著,離開工作崗位,或者非與皇帝同行時便不能穿。
第二類黃馬褂是皇帝狩獵校射時所賞賜的。清代的各皇帝至咸豐為止俱有每年狩獵的習慣。在皇帝圍獵、校射時表現出息,或者向皇帝獻獵物者,都可能得到皇帝賞賜黃馬褂。這種黃馬褂稱之為“行圍褂子”,按規定只有在跟隨皇帝狩獵時才可以穿著。平時無故穿上屬於犯禁,是可以被治罪的。
第三類黃馬褂是因特殊功勛而得到獎賞。這種賞賜又稱“武功褂子”,得賞者可以在任何隆重的場合穿著;意義上才屬於一般人平時所說的“賜穿黃馬褂”。據考據,這種賞賜方式在清初並不盛行,一路至嘉慶年間都未見於史書;相信是在道光或咸豐以後才開始出現。到了太平天國起后更多見賞賜於對太平軍作戰有功者。而獲得賞賜者不單是有軍功的戰將,有時為皇帝(或太后)辦事得其歡心亦可能獲得賞賜。清末時慈禧太后便曾賞賜為其開火車的司機黃馬褂一件。
第四類是特使、宣慰中外的官員。通常情況下,皇上特賜某官員黃馬褂的詔曰宣讀後,被特賜黃馬褂的官員須騎馬繞紫禁城一周,這種威武而又莊嚴的儀式,在咸豐年間最為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