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尉
縣尉
縣尉(xiàn wèi,ㄒㄧㄢˋㄨㄟˋ,An official just below the head of the county),是一種官名(相當於公安局局長),秦、漢制度,與縣丞同為縣令佐官,掌治安捕盜之事。
一般大縣二人,小縣一人。西漢長安與東漢洛陽,各有四尉。魏、晉、南北朝沿設。西晉洛陽與東晉南朝建康各有六部尉。隋改尉為正,后又置尉,分戶曹、法曹。唐初再改為正,旋復為尉,縣二或一人,掌分判諸司之事。宋縣尉以閱羽弓手、禁止奸暴為職責。遼、金、元均沿設,明廢。在當時是個很小的官。
官名。位在縣令或縣長之下。主管治安
縣尉得張黃蓋。——清·邵長蘅《青門剩稿》
縣尉是唐代縣級政府中的重要官員。對於其職掌,《唐六典·三府都護州縣官吏》記載:“親理庶務,分判眾曹,割斷追催,收率課調。”唐代縣級政府行政機構中,縣令是長官,負責統籌全縣之政務;縣丞是副長官,輔佐縣令行政;主簿是勾檢官,負責勾檢文書,監督縣政;而具體負責執行辦事的就是縣尉。其職掌包括行政、司法、財政等各個方面,是具體負責庶務的官員。
據《唐六典》記載,京縣設六縣尉,分判六曹事,即司功、司倉、司戶、司法、司兵、司士,一尉判一曹,與州府的六司相對應。畿縣、上縣設尉二人,亦掌六曹,一掌兵法士,一掌功戶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