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六典
張說、張九齡等編寫史書
《唐六典》全稱《大唐六典》,是唐朝一部行政性質的法典。是我國現有的最早的一部行政法典。唐玄宗時官修,舊題唐玄宗撰、李林甫等注,實為張說、張九齡等人編纂,成書於開元二十六年(738年),是現存最早的一部會典,所載官制源流自唐初至開元止。六典之名出自周禮,原指治典、教典、禮典、政典、刑典、事典,後世設六部即本於此。
《唐六典》全稱《大唐六典》,是唐朝一部行政性質的法典。是我國現有的最早的一部行政法典。
六典之名出自周禮,原指治典、教典、禮典、政典、刑典、事典,後世設六部即本於此。共三十卷,近三十萬字。
開元十年(722)唐玄宗李隆基召起居舍人陸堅修《六典》,並親自製定理、教、禮、政、刑、事六條為編寫綱目,由麗正書院(后更名集賢院)總其事。在中書令張說、蕭嵩、張九齡等人的先後主持下,徐堅、韋述、劉鄭蘭、盧善經等十餘人參與修撰。開元二十六年撰成並註釋后,於次年由宰相李林甫奏呈皇帝。所以,書題為唐玄宗御撰,李林甫奉敕注。
《唐六典》是一部關於唐代官制的行政法典,規定了唐代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的機構、編製、職責、人員、品位、待遇等,注中又敘述了官制的歷史沿革。依照唐玄宗的意圖,此書本應按《周官》分為理典、教典、禮典、政典、刑典、事典六個部分,故書名《唐六典》。
因唐代官制與周官大不相同,《唐六典》實際上還是按照唐代國家機關體系進行編纂。此書分三十卷,其篇目為:三師、三公、尚書省;吏部;戶部;禮部;兵部;刑部;工部;門下省;中書省;秘書省;殿中省;內官侍中省;御史台;太常寺;光祿寺;衛尉寺、宗正寺;太僕寺;大理寺、鴻臚寺;司農寺;太府寺;國子監;少府監、軍器監、鑄錢監等;將作監、都水監等;左右衛、左右驍衛、左右武衛、左右領軍衛;左右金吾衛、左右監門、左右千牛衛、左右羽林軍;太子三師、三少、太子詹事府、左右春坊內房內官;太子家令、率更寺等;太子左右衛諸率府;諸王府公主邑司;府、督護州《唐六典》是以唐朝現行各部門機關按卷分篇,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管理體制、機構組織、職權、官員品級、編製員額、考課以及相關制度等方面的明確規定。
《唐六典》是保存至今一部最早的、完整的、具有封建國家行政法典性質的文獻。在中國行政立法史上具有重大意義,書中保存了大量唐朝前期的田畝、戶籍、賦役、考選、禮樂、軍防、驛傳、刑法、營繕、水利等制度和法令等方面的重要資料。對唐以後歷代會典的編纂具有深遠影響。
《唐六典》的正文記敘唐朝中央、地方各級官府的組織規模、官員編製(定員與品級)及其職權範圍。約佔全書三分之一的注文,或記職官沿革,或作細則說明,或附錄有關詔敕文書。正文所敘諸官司的職掌,多直接取自當時頒行的令、式,均屬第一手資料。注文所敘職官的沿革,多取自先代典籍。由於這些令式和典籍至今多有亡佚,所以《唐六典》具有較高的文獻價值,一向為學者所重視。《通典》、《舊唐書》、《新唐書》的作者都採用《唐六典》的材料,其職官部分基本上是依據《唐六典》撰成的。
《唐六典》最早的刻本是北宋元豐三年(1080)本,已佚。今存最古刊本為南宋紹興四年(1134)溫州刊刻殘本,僅存卷一至卷三第一頁,卷三、卷七至卷十五、卷二十八至卷三十,共計十五卷(內有缺頁),分藏於北京圖書館、南京博物院、北京大學圖書館,現有中華書局影印本。明代有正德十年(1515)和嘉靖二十三年(1544)兩種刻本。清代有嘉慶五年(1800)掃葉山房本和光緒二十一年(1895)廣雅書局本。
《唐六典》在國外流傳甚早,約在9世紀末成書的《日本見在書目》,即著錄有《唐六典》一書。日本現存古刻本有享保九年(1724)近衛家熙刻本和天保七年(1836)官刻本,以近衛本較好。1973年,日本廣池學園事業部影印《大唐六典》,系以近衛本為底本,吸收了玉井是博《南宋本大唐六典校勘記》的校勘成果,成為日刊《唐六典》的最佳版本。
光緒版《唐六典》 唐玄宗時官修,舊題唐玄宗撰、李林甫等注,實為張說、張九齡等人編纂,成書於開元二十七年(739年),是現存最早的一部會典,所載官制源流自唐初至開元止。六典之名出自周禮,原指治典、教典、禮典、政典、刑典、事典,後世設六部即本於此。共三十卷,近三十萬字。開元十年(722)唐玄宗李隆基召起居舍人陸堅修《六典》,並親自製定理、教、禮、政、刑、事六條為編寫綱目,由麗正書院(后更名集賢院)總其事。在中書令張說、蕭嵩、張九齡等人的先後主持下,徐堅、韋述、劉鄭蘭、盧善經等十餘人參與修撰。開元二十六年撰成並註釋后,於次年由宰相李林甫奏呈皇帝。所以,書題為唐玄宗御撰,李林甫奉敕注。
《唐六典》始撰時,準備仿照周禮六官安排體例,但實際上是以唐代諸司及各級官佐為綱目。首卷為三師、三公、尚書都省;以下依次分卷敘述吏、戶、禮、兵、刑、工六部;然後敘門下、中書、秘書、殿中、內侍等五省,以及御史台、九寺、五監、十二衛和東宮官屬;末卷為地方職官,分敘三府、都督、都護、州縣等行政組織。
《唐六典》的正文記敘唐朝中央、地方各級官府的組織規模、官員編製(定員與品級)及其職權範圍。約佔全書三分之一的注文,或記職官沿革,或作細則說明,或附錄有關詔敕文書。正文所敘諸官司的職掌,多直接取自當時頒行的令、式,均屬第一手資料。注文所敘職官的沿革,多取自先代典籍。由於這些令式和典籍至今多有亡佚,所以《唐六典》具有較高的文獻價值,一向為學者所重視。《通典》、《舊唐書》、《新唐書》的作者都採用《唐六典》的材料,其職官部分基本上是依據《唐六典》撰成的。
《唐六典》始撰時,準備仿照周禮六官安排體例,但實際上是以唐代諸司及各級官佐為綱目。首卷為三師、三公、尚書都省;以下依次分卷敘述吏、戶、禮、兵、刑、工六部;然後敘門下、中書、秘書、殿中、內侍等五省,以及御史台、九寺、五監、十二衛和東宮官屬;末卷為地方職官,分敘三府、都督、都護、州縣等行政組織。
三師:太師、太傅、太保。
三公:太尉、司徒、司空。
一台:御史台。
《唐六典》最早的刻本是北宋元豐三年(1080)本,已佚。今存最古刊本為南宋紹興四年(1134)溫州刊刻殘本,僅存卷一至卷三第一頁,卷三、卷七至卷十五、卷二十八至卷三十,共計十五卷(內有缺頁),分藏於北京圖書館、南京博物院、北京大學圖書館,現有中華書局影印本。明代有正德十年(1515)和嘉靖二十三年(1544)兩種刻本。清代有嘉慶五年(1800)掃葉山房本和光緒二十一年(1895)廣雅書局本。《唐六典》在國外流傳甚早,約在9世紀末成書的《日本見在書目》,即著錄有《唐六典》一書。日本現存古刻本有享保九年(1724)近衛家熙刻本和天保七年(1836)官刻本,以近衛本較好。1973年,日本廣池學園事業部影印《大唐六典》,系以近衛本為底本,吸收了玉井是博《南宋本大唐六典校勘記》的校勘成果,成為日刊《唐六典》的最佳版本。
《唐六典》曾否頒布施行,歷來學者間頗有爭論。參與修書的韋述說,《唐六典》於開元“二十六年奏草上,迄今在直院,亦不行用”(《直齋書錄解題》)。唐憲宗元和(806~820)初,呂溫代鄭相公請刪定施行六典開元禮狀也說,六典“星紀六周未有明詔施行”(《呂溫集》)。宋范祖禹也認為“唐六典雖修成書,然未嘗行之一日”(《范太史集》)。但唐德宗建中二年 (781) 盧杞奏事引用六典,唐憲宗元和中劉肅撰《大唐新語》稱六典“迄今行之”。清《四庫《唐六典》總目提要》採取一種折衷的觀點,一方面說“唐人所說,當無訛誤”,承認韋述、呂溫書未頒行的說法是正確的,一方面又說“疑當時討論典章,亦相引據,而公私科律則未嘗事事遵用”,認為六典並非全未實行。近人岑仲勉認為,六典未經朝廷頒布施行無可懷疑,但六典是排比現行令式編成的,現行令式本來具有法律效力,為人遵用,不過其中有一部分,編書時就已改變,或後來改變,因此未能事事遵用。
《唐六典》是保存至今一部最早的、完整的、具有封建國家行政法典性質的文獻。在中國行政立法史上具有重大意義,對唐以後歷代會典的編纂具有深遠影響。
《唐六典》可以稱作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較系統的行政法典,集秦漢以來行政立法之大成,把凡具有行政性質的立法彙集在一起,經精心編纂,與律、令、格、式相輔而行,這是封建立法史上的一個創舉。
《唐六典》的編纂是繼《永徽律疏》以後唐代立法的又一重大成就,也是中國封建行政法制逐漸走向成熟完備的標誌之一。
●卷一·三師三公尚書都省
御撰
△三師
太師一人
太傅一人
太保一人
△三公
太尉一人
司徒一人
司空一人
△尚書都省
令一人 左丞相一人 右丞相一人 左丞一人 右丞一人 左司郎中一人 右司郎中一人 左司員外郎一人 右司員外郎一人 都事六人 主事六人 令史十八人 書令史三十六人 亭長六人 掌固十四人太師一人,正一品;太傅一人,正一品;太保一人,正一品。(《尚書》云:“成王既黜殷命。滅淮夷,歸酆,作《周官》。立太師、太傅、太保,茲為三公,論道經邦,燮理陰陽。”孔安國曰:“師,天子所師法;傅,傅相天子;保,保安天子於德義。”
《禮記》云:“設四輔及三公,不必備,惟其人。言使能也。”漢承秦制,不置三公。漢末,以大司馬、大司徒、大司空為三公,師傅之官,位在三公上。後漢因之,師、傅尊號曰“上公”,置府僚。魏、晉、江左皆然。後魏太師、太傅、大保尊號曰“三師”,後周又為三公。隋氏又焉三師,皇朝因之。
漢高后元年置太傅,以右丞相王陵為之,后省;八年復置,尋省。哀帝元壽二年復置。
平帝元始元年置太師、太保,孔光以太傅遷太師,王舜以車騎將軍為太保,王莽以大司馬領太傅,又置少傅,為四輔。莽篡位,以太傅、太保、國師、國將為四輔焉。漢光武唯置太傅,有府僚,拜故密令卓茂為之。
明帝以鄧禹為之。章、安已下,初即位皆置太傅錄尚書事,其人亡,因罷。迄於漢末,獻帝初平二年,又置太師,以相國董卓為之。魏氏以鍾繇、司馬宣王為太傅,鄭沖為太保,太師不見其人。晉以景王名師,乃系《周官》名,置太宰以代之。武帝以安平王孚為太宰,鄭沖為太傅,王祥為太保。江左太師並因晉為太宰。
梁制十八班,班多者為貴,上公班第十八,秩萬石。陳以為贈官。後魏三師正一品,非勛德崇重不居焉。北齊因之。後周依《周官》,以太師、太傅、太保為三公,不置府僚。隋氏依後魏為三師,因後周不置府僚,初拜,於尚書省上。煬帝三年廢三師官。皇朝復置,儀制依隋氏。)
三師,訓導之官也,其名即周之三公。漢哀、平間,始尊師傅之位在三公上,謂之“上公”,明雖天子必有所師。其後或廢或置,大抵無所統職。至後魏,特稱三師,以正其名。然非道德崇重則不居其位,無其人則闕之,故近代多以為贈官。皇朝因之,其或親王拜者,但存其名耳。
太尉一人,正一品;(《月令》云:“命太尉,贊桀俊。”《漢書百官表》云:“太尉,秦官。”應劭曰:“自上安下曰‘尉’。”《齊職儀》云:“太尉,品第一,金章、紫綬,進賢三梁冠,絳朝服,佩山玄玉。郊廟冕服、七旒,玄衣續裳,服七章。”《春秋合誠圖》云:“堯坐舟中,與太尉舜臨觀鳳凰授圖。”
《運斗樞》云:“舜以太尉為天子。”然緯書通人皆疑其偽,故班氏所不取,而大國亦有其職。漢初或置或省,盧綰、周勃、灌嬰、周亞夫、田蚡並為之。武帝元狩四年,置大司馬,當太尉之職。至後漢建武二十七年,省大司馬,又置太尉,以太僕趙熹為之,而與司徒、司空為三公。
靈帝末,劉虞為大司馬,而太尉如故,二職始兩置矣。漢制,三公府分部九卿,太尉所部太常、衛尉、光祿三卿。三公並置官屬,俸月三百五十斛。獻帝建安十三年,省三公官,置丞相。魏初又置,而兼置大司馬。晉以司馬望為太尉。歷宋、齊、梁、陳、後魏、北齊,並為三公,置府僚。
宋有大將軍則不置太尉。齊以大司馬為贈官。梁氏三公加秩至萬石,班第十八。陳正第一品,而與大司馬兩置。後魏有大將軍,不置太尉,正光已后,又並置之。隋置太尉、司徒、司空為三公,正一品,置府僚;尋省府僚,置公則於尚書省上,皇朝因焉。武德初,秦王兼之;永徽中,長孫無忌為之。
其後,親王拜三公者皆不視事,祭祀則攝者行焉。)司徒一人,正一品;(《左傳》云:“昔少昊氏以鳥名官,祝鳩氏為司徒。”《尚書》:“舜命契曰:‘氣百姓不親,五品不遜,汝作司徒,敬敷五教在寬。’”周則為卿官。《書》云:“御事:司徒、司空、司馬。”又云:“司徒掌邦教,敷五典,擾兆人。”秦置丞相,省司徒。漢因之。至哀帝元壽二年,更名大司徒,與大司馬、大司空為三公。建武元年,以前將軍鄧禹為大司徒。二十七年,朱?議:“契作司徒,禹作司空,並無‘大’字。”遂下二府去焉。
漢制,司徒所部太僕、鴻臚、廷尉三卿。漢末罷三公,置丞相。魏罷丞相,置三公,以華歆為司徒。晉以何曾為司徒。趙王偷篡位,以梁王肜為丞相,省司徒;肜遷,復舊。永嘉元年,王夷甫為司徒,東海王越為丞相,則始兩置矣。成帝以王導為丞相,以司徒府為丞相府;導薨,復舊。
宋有丞相,又置司徒。齋以丞相為贈官,梁又兩置,陳氏以丞相為贈官,後魏正光之後復兩置。北齊廢丞相,乾明中又兩置。後周並廢。隋廢丞相,置司徒。皇朝因之。歷代品秩、章服皆同太尉。)司空一人,正一品。(《左傳》云:“少昊氏以鳲鳩氏為司空。”《書》:“舜命禹:‘汝作司空,平水土,惟時懋哉!’”孔安國曰:“司空主空土以居人。”案:空,穴也,古者穴居。
周以司空為冬官,掌邦事。秦置御史大夫,省司空。漢因之。至成帝綏和元年,御史大夫何武建議依古置三公官,改御史大夫為大司空。時,議者以縣、道官獄有司空,故加“大”字以別之。哀帝建平二年,朱博駁議:“古之帝王不必相襲。”
五年,罷大司空,置御史大夫;元壽二年,復為大司空。故與御史大夫不兩置。建武元年,用讖言,以野王令王梁為大司空。二十七年,以朱?議,去“大”字。獻帶建安十三年,又省司空,置御史大夫。漢制,司空所部宗正、少府、司農三卿。魏省御史大夫,置司空。景初二年,以司隸校尉崔林為司空。
晉以荀ダ為司空。歷宋、齊、梁、陳、後魏、北齊,皆省御史大夫,置司空。後周二職並廢。隋氏諱“忠”,以御史中丞之職為大夫,故又置司空,品、職並同太尉。皇朝因之。)
三公,論道之官也。蓋以佐天子,理陰陽,平邦國,無所不統,故不以一職名其官。然周、漢已來,代存其任。自隋文帝罷三公府僚,皇朝因之,其或親王拜者,亦但存其名位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