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正寺

宗正寺

宗正寺徠,中國古代官署。北齊設立宗正寺,宗正改稱宗正寺卿或宗正卿,副官稱宗正少卿,掌管皇族事務。管理皇族、宗族、外戚的譜牒、守護皇族陵廟,因為唐代道教是國教,所以宗正寺還管理道士、僧侶。隋唐兩宋相沿,為九寺之一。遼朝為特里袞,金朝為判大宗正事,元朝為大宗正府,明清為宗人府,不再屬於九寺。

官署設置


宗正寺一般設有:卿一人,從三品;少卿二人,從四品上;丞二人,從六品上。掌天子族親屬籍,以別昭穆;領陵台、宗玄二署。凡親有五等,先定於司封:一曰皇帝周親、皇後父母,視三品;二曰皇帝大功親、小功尊屬,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後周親,視四品;三曰皇帝小功親、緦麻尊屬,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大功親,視五品;四曰皇帝緦麻親、袒免尊屬,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小功親;五曰皇帝袒免親,太皇太后小功卑屬,皇太后、皇后緦麻親,視六品。皇帝親之夫婦男女,降本親二等,余親降三等,尊屬進一等,降而過五等者不為親。諸王、大長公主、長公主親,本品;嗣王、郡王非三等親者,亦視五品;駙馬都尉,視諸親。祭祀、冊命、朝會,陪位、襲封者皆以簿書上司封。主簿二人,從七品上。知圖譜官一人,脩玉牒官一人,知宗子表疏官一人,錄事二人。武德二年,置宗師一人,后省。龍朔二年,改宗正寺曰司宗寺。武后光宅元年曰司屬寺。有府五人,史五人,亭長四人,掌固四人。京都太廟齋郎各一百三十人,門仆各三十三人,主簿、錄事各二人。

人員設置


卿、少卿、丞、主簿各一人。
卿掌敘宗派屬籍,以別昭穆而定其親疏,少卿為之貳,丞參領之。
凡修纂牒、譜、圖、籍,其別有五:一曰玉牒,以編年之體敘帝系而記其曆數,凡政令賞罰、封域戶口、豐凶祥瑞之事載焉。
二曰各籍,序同姓之親而第其服紀之戚疏遠近。
三曰宗藩慶系錄,辨譜系之所自出,序其子孫而列其名位品秩。
四曰仙源積慶圖,考定世次枝分派別而系以本宗。
五曰仙源類譜,序男女宗婦族姓婚姻及官爵遷敘而著其功罪、生死。
凡錄以一歲,圖以三歲、牒、譜、籍以十歲修纂以進。

諸陵台


令各一人,從五品上;丞各一人,從七品下。建初、啟運、興寧、永康陵,令各一人,從七品下;丞各一人,從八品下。
掌守衛山陵。
凡陪葬,以文武分左右,子孫從父祖者亦如之;宮人陪葬,則陵戶成墳。諸陵四至有封,禁民葬,唯故墳不毀。
唐開元二十四年,以宗廟所奉不可名以署,太常少卿韋縚奏廢太廟署,以少卿一人知太廟事。二十五年,濮陽王徹為宗正卿,恩遇甚厚,建議以宗正司屬籍,乃請以陵寢、宗廟隸宗正。天寶十二載,駙馬都尉為太常卿,得幸,又以太廟諸陵署隸太常。十載,改獻、昭、乾、定、橋五陵署為台,升令品,永康、興寧二陵稱署如故。至德二年,復以陵廟隸宗正。永泰元年,太常卿姜慶初復奏以陵廟隸太常,大曆二年復舊。陵台有錄事各一人,府各二人,史各四人,主衣、主輦、主葯各四人,典事各三人,掌固各二人,陵戶各三百人,昭陵、乾陵、橋陵增百人。諸陵有錄事各一人,府各一人,史各二人,典事各二人,掌固各二人,陵戶各百人。

諸太子廟


令各一人,從八品上;丞各一人,正九品下;錄事各一人。令掌灑掃開闔之節,四時享祭焉。有府各一人,史各二人,典事各二人,掌固各一人。

諸太子陵


令各一人,從八品下;丞各一人,從九品下;錄事各一人。有府各一人,史各二人,典事各二人,掌固各一人,陵戶各三十人。太常舊有太廟署,令一人,從七品下;丞二人,從七品下;齋郎二十四人。

崇玄署


令一人,正八品下;丞一人,正九品下。掌京都諸觀名數與道士帳籍、齋醮之事。新羅、日本僧入朝學問,九年不還者編諸籍。道士、女官、僧、尼,見天子必拜。凡止民家,不過三夜。出逾宿者,立案連署,不過七日,路遠者州縣給程。天下觀一千六百八十七,道士七百七十六,女官九百八十八;寺五千三百五十八,僧七萬五千五百二十四,尼五萬五百七十六。兩京度僧、尼、道士、女官,御史一人涖之。每三歲州、縣為籍,一以留縣,一以留州;僧、尼,一以上祠部,道士、女官,一以上宗正,一以上司封。有府二人,史三人,典事六人,掌固二人,崇玄學博士一人、學生百人。

唐朝


自唐初以來,其下沒有設置分支機構,唐玄宗開元二十五年(737),為了抬高道教的地位,才將管理道教的事務從尚書祠部司中分離出來,在宗正寺置崇玄署以管理之。
宗正寺的職能是管理皇室宗親事務,所謂“掌皇九 族六親之屬籍,以別昭穆之序,紀親疏之列”(《唐六典》卷16《宗正寺》)。凡李姓皇室,不論地位高低,與當今皇帝血緣親疏如何,都在其管理的許可權之內。李姓皇室凡生育子女,都要及時申報宗正寺,以便其編入譜牒之中;凡皇室宗親應封爵者,子孫應襲封者,都要由宗正寺編製成冊,及時報送吏部司封司予以封授;凡舉行大祭祀、冊命、朝會之禮,皇室宗親應陪位並參與者,也要由其造冊分別親疏,報送相關部門。
此外,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的親屬由司封按照血緣關係的親疏分為五等,編製成冊,然後再送交宗正寺,此後這些皇親的各種事務便由宗正寺管理了。

宋朝


宋初,舊置判寺事二人,以宗姓兩制以上充,闕則以宗姓朝官以上知丞事。掌奉諸廟諸陵薦享之事,司皇族之籍。主簿一員,以京官充。舊自丞、簿以上,皆宗姓為之,通署寺事。初置卿、少,率命常參官判寺事。
大中祥符八年,以兵部侍郎趙安易兼卿,判寺趙世長改為知寺事。九年,始定丞、郎以上兼卿,給、舍以下兼少卿,郎中以下兼丞,京官兼主簿。其卿闕,則丞以下行寺事而無知、判之名。元豐官制行,詔宗正長貳不專用國姓,蓋自有大宗正司以統皇族也。
渡江后,卿不常置,少卿一人,以太常兼。紹興三年,復置少卿一人。五年,復置丞;十年,置主簿;隆興元年並省。次年,詔丞、簿復舊制。嘉定九年,詔以宗學改隸宗正寺,自此寺官又預校試之事。分案二;曰屬籍,曰知雜。吏額,胥長一人,胥史一人,胥佐二人,楷書二人,貼書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