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海南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海南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9]10號),設置海南省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國資委,海南省國有企業監事會工作辦公室與其合署辦公),為負責全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的省政府直屬特設機構(正廳級)。海南省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履行中共海南省委規定的職責。
省國資委內設8個處級職能機構:
(一)辦公室(黨委辦公室,機關黨委、工會、團委)。負責協助國資委領導處理機關運轉的日常工作;負責國資委機關文秘、會議、機要、保密、信息、檔案、安全工作;負責黨委會和主任辦公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工作;負責國資委機關信息化工作;負責國資委機關和所屬單位的外事工作;負責信訪工作;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國資委機關和所屬單位的國有資產、財務等行政管理工作,負責國資委機關黨委、工會、團委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負責起草本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法規、規章草案,負責有關規章和重大政策起草、擬訂以及有關的協調工作;研究國有企業改革、發展和穩定的有關法規問題,負責指導國有企業法律顧問工作;承擔國資委機關的法律事務;負責承擔本系統普法工作;負責研究、總結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理論和實踐經驗;負責調查研究所監管企業改革、發展、黨的建設、領導班子建設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等重大問題;負責國資委重要文件和報告的起草工作;負責監督所監管企業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負責聯繫行業協會;研究提出國有企業改革的政策;指導國有企業改革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研究所監管企業合併、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資等重組方案和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組建方案,對其中需要國有股東決定的事項提出意見;研究提出發展具有核心競爭力的大公司和大企業集團的政策、措施;指導所監管企業的管理現代化和信息化工作;研究提出本省國有經濟布局、戰略性調整的政策建議,指導所監管企業進行結構調整;審核所監管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對所監管企業重大投資決策履行出資人職責,必要時對投資決策進行后評估;協調所監管企業解決發展中的有關問題;編製並組織實施國有企業兼并破產計劃,研究提出有關債權損失核銷和職工安置等方案;組織協調債轉股工作;組織協調所監管企業的合併、分立、解散、清算和關閉破產、困難企業重組工作,協調解決企業改組中的重大問題。
(三)統計評價考核處。負責國有資產的統計和所監管企業財務決算備案工作,建立國有資本金統計信息網路,根據有關規定對外發布統計信息;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辦法,擬訂考核標準;建立和完善企業績效評價體系並負責組織實施;組織所監管企業清產核資工作;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負責所監管企業資產損失核銷工作;研究提出業績合同等企業資產保值增值目標管理的方法並組織實施;綜合研究本省國有經濟和重點企業的運行狀況;根據各方面對所監管企業的評價意見,綜合考核所監管企業的經營業績;研究提出重大決策責任追究的意見和措施。
(四)產權管理處。研究提出改革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和管理制度的意見,擬訂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划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擬訂並組織落實國有資產經營責任制度,研究和完善授權經營制度並對授權企業進行監督;負責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划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資產評估項目的核准和備案;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進行預算管理,監繳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金收益,對資本收益的使用進行監督;審核所監管企業資本金變動、股權轉讓及發債方案;監督、規範國有產權交易;擬訂國有企業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指導意見;根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對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的總體水平進行調控,研究、擬訂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的薪酬制度和激勵方式並組織實施;指導所監管企業分離辦社會負擔、主輔分離和輔業改制、富餘人員分流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下崗職工的安置工作。
(五)監事會工作處。根據《海南省國有企業監事會管理規定》,負責國有企業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協調監事會、監事與省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市、縣的聯繫;承辦省政府交辦的有關事項。
(六)人事處(黨委組織部)。根據有關規定,承擔對所監管企業領導人員的考察工作並提出任免建議;考察推薦董事、監事、財務總監及獨立董事人選;管理企業領導幹部檔案;深索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企業領導人員考核、評價和選任方式;研究、擬訂向國有控股和參股公司派出國有股權代表的工作方案;負責所監管企業黨的組織建設和黨員教育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人才規劃,指導所監管企業領導人員及中層以上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負責企業黨組織和黨員、幹部統計及黨費管理,接轉黨員組織關係協理企業主要領導人員出國政審手續;了解和掌握企業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的情況,對加強領導班子建設提出意見和建議;負責國資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工作;負責所屬離退休幹部機構、機關服務中心的各項管理工作。
(七)群眾工作處(黨委宣傳部)。根據有關規定,協調所監管企業的工會、共青團、婦女工作,協助做好國務院所監管的駐瓊企業的工會、共青團、婦女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維護穩定方面的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的統戰工作和知識分子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黨的思想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宣傳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企業文化建設工作;負責對外宣傳和新聞工作;指導企業廠(企)務公開工作。
(八)監察處(紀委辦公室)。負責所監管企業黨組織的紀律檢查、黨組織和黨員重大違紀案件的查處審理、中層黨員幹部黨紀處分的審批;指導本系統企業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和人事監察工作;受理本系統企業黨組織和黨員的檢舉。控告、申訴;參與督促檢查省委、省紀委授權管理的企業單位黨組織活動。
麥正華(省國資委黨委副書記、副主任、主持工作)
孫維雄(省國資委黨委副書記)
蔡君(省國資委副主任、黨委委員)
劉鳳花(省國資委副主任、黨委委員)
符鵬(省紀委監委派駐省國資委紀檢監察組組長、黨委委員)
白海峰(省國資委副主任、黨委委員)
(一)研究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髮展戰略和政策措施,起草有關法規規章草案,研究提出推進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改革的政策建議。
(二)根據省政府授權,對授權監管的國有資本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維護所有者權益。
(三)承擔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負責推動產權、股權交易。以管資本為主,加快優化國有資本布局,完善規劃投資監管。突出資本運營,規範資本運作,提高資本回報,維護資本安全。
(四)負責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工作,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和各類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加快推進國有企業主業定位、資源整合和專業化重組,落實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精簡監管事項,增強企業活力。
(五)負責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的監督管理。通過法定程序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組織實施所監管企業負責人薪酬分配製度和激勵約束辦法,指導所監管企業開展人事、勞動、分配製度改革。
(七)完善所監管企業經濟運行監測制度。建立健全國有企業財務決算審計監督工作制度並開展審計質量監控,對國有資產重大損失等問題開展專項核查。
(八)全面加強所監管企業黨的建設,建立健全黨建工作責任制,加強黨的領導與完善公司治理相統一,實現黨管幹部與市場化機制相結合,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加大紀檢監察工作力度。
(九)推進所監管企業對外經濟合作與交流,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
(十)負責組織全省機械設備成套技術裝備的開發應用、推廣服務工作。
(十一)負責對所屬事業單位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指導市縣國有資產監管工作。
(十二)完成省委、省政府及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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