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主動融資
私人主動融資
私人主動融資,是英國政府於1992年提出的,在一些西方發達國家逐步興起的一種新的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和運營管理模式,是繼BOT模式之後的又一優化和創新的公共項目融資模式。PFI的含義是指政府部門根據社會對基礎設施的需求,提出需要建設的項目,通過招投標,由獲得特許權的私營部門進行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建設與運營,並在特許期 (通常為 30年左右 )結束時將所經營的項目完好地、無債務地歸還政府,而私營部門則從政府部門或從接受服務方來收取費用以回收成本的項目融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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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費型。即私營企業設施設計、建設、資籌措運營,設施收取費 ,收,合,設施完、債務轉交共。式 運模式基。
(3)合營企業型。即對於特殊項目的開發,由政府進行部分投資,而項目的建設仍由私營部門進行,資金回收方式以及其他有關事項由雙方在合同中規定,這類項目在日本也被稱為“官民協同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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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融資渠道拓寬。建設資金的投入不足,已經成為困擾政府的嚴重問題,PFI模式可以拓寬基礎設施投融資渠道,實現投融資方式的多元化,加快基礎設施建設步伐。
三是建設效率提高。根據世界銀行的有關統計,政府投資基礎設施的低效率是一個普遍問題。在PFI模式下,通過引入私營企業,將市場中的競爭機制引入基礎設施建設,能極大地提高建設效率。採用PFI模式可以學習並採用私人部門的管理、技術和知識優勢,節約建設成本,提高效率和降低產出成本,使社會資源的配置更優化。
四是轉移項目風險。在PFI模式下,私營企業和私有機構組建的項目公司負責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各項工作,項目進行過程中各環節所產生的一系列風險,有相當大的一部分,如經濟風險、建設和運營風險,轉移給了私人企業,同時私人企業還要承擔部分法律政策風險、社會風險,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公共部門的投資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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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設施建設投資需求增大。儘管中國政府近年來加大了對基礎設施的投資力度,同時以合資、合作及BOT方式利用外資進行了大量基礎設施建設,但仍不能滿足社會經濟對基礎設施的需求,特別是在西部大開發的過程中,公路不通、通訊落後、電力不足等極大地阻礙了西部地區的經濟發展,因此,西部大開發需要加大基礎設施的投資,特別是公路、鐵路、電力、水處理以及通訊設施的投資,而政府資金的短缺制約了西部經濟的發展,這種需求與供給之間矛盾為國內外投資者提供了優越的市場條件和投資機會。因此,PFI 模式將成為基礎設施建設方式。
財政赤字日益嚴重。為了彌補財政赤字我國政府僅在2003年發行國債總量達6283.4億元人民幣,居發展中國家前列,僅憑國家的財政投資,已明顯不能滿足基礎設施建設的需求。
分散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風險。PFI項目一般投資大,周期長,參與主體多,不確定的因素很多,因而承擔的風險也很大,PFI 模式下,PFI 項目公司負責項目的設計、開發、融資、建造和經營,項目進行過程中各環節所產生的一系列險,如商業風險、融資風險、開發風險、建造和完工風險、經營和維護風險、環保風險,也轉移給了民間私人機構,改變了傳統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風險由政府和相關部門單獨承擔的局面,分散了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風險。
良好的項目運作基礎。中國運用BOT方式建設基礎設施已有十幾年的時間,參與各方對其運作方法不陌生,人們已經接受基礎設施在一定期限內民營化的做法;中國出台了建設管理法律及政策法規,如《招標投標法》、《抵押法》、《擔保法》中國BOT項目政策框架等,為PFI模式在中國的運用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相對充足的資金來源。國內銀行按照商業銀行模式經營運作,成為PFI項目貸款的資金來源。中國經濟持續快速增長,中國將成為亞洲地區項目融資的重要市場。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國際商業銀行將開始大舉進入中國金融市場,它們可以為PFI項目提供專業化的金融服務。中國經濟發展迅速,市場潛力巨大,不斷改善投資環境,有利於吸引外資。民營經濟和私營經濟迅速發展,在國民經濟中佔有一定比重,使非國有資本投資PFI項目成為可能。據統計,到2002年2月底,中國城鄉居民儲蓄餘額突破 10萬億,我國民間資本投資渠道狹窄,如此高額的資本處於閑置狀態,是一種極大的浪費和損失。實行PFI 模式可以發揮大量民間資本的潛力,拉動經濟增長,緩解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緊張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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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投融資體制,適應PFI模式。擴大資金來源,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任何一個投資主體都難以提供基礎設施建設所需的全部資金,因此,應擴大投資主體範圍,改變單一的國家投資狀況,促進和鼓勵多種形式的投資。推進基礎設施項目投資市場化進程,打破傳統的政府或行業壟斷狀況,引入競爭機制。加快金融體制改革,建立健全國有商業銀行為民營經濟服務的職能,支持私營機構拓寬融資渠道,實行優惠貸款政策,給予適當的貼息補助,制定民營企業貸款擔保制度,支持具備條件的民營企業通過發行企業債券、股票上市等辦法融資。
日本已制定《 PFI促進法》,並修改了與該法律不一致的12部其他法律,韓國國會也通過了《基礎設施吸引民間資本促進法》,並制定了實施細則。我國推行PFI應有完善的法律環境,迅速完善相應的投資法律法規,出台針對性強的的法律,使其適應PFI項目建設和經營的需要,同時對參與PFI項目的私營企業的財產、商業秘密、知識產權等方面進行有效的法律保護。為了促進PFI模式的推廣,政府應建立支持PFI項目的相關配套政策,取消行業准入限制,給私營企業以"國民待遇"。減免PFI項目運作過程中的相關稅收,保證投資主體的收益在一定水平之上,增強項目的民間吸引力,積極採取多種措施,通過合理的政策導向,指導民間資本的投資方向。
基礎設施建設中引入PFI模式,政府有關部門和私營企業對PFI模式了解甚少,在理論上和工程實際中,對於PFI模式研究和運作、PFI項目合同管理和風險管理可供參考的經驗不多,缺少能進行PFI項目操作的人才,我們應加快有關PFI模式方面人才的培養,借鑒發達國家經驗,探索適合我國國情的PFI模式,使其更好地為我國的經濟發展服務。
國有大中型企業應積極爭取參與PFI項目。在政府財政適度退出某些基礎設施建設領域的背景下,這些基礎設施建設完全可以由非政府部門建設、營運,國有大中型企業在技術、融資條件、人才和管理上有一定的基礎,應抓住機遇,積極探索以PFI方式參與基礎設施建設的途徑,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為企業創造新的發展機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