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義
稱義
在基督教神學中,指個人脫離罪惡而進入恩典的道路。當其他人將它解釋為獲得恩典的罪人的改變時,有的神學家已將該詞用來指懺悔的罪人蒙上帝恩赦而取得義人的身份。聖保羅利用該詞來解釋人如何才能在上帝面前算為義人?他的回答是,人們經由耶穌基督的死亡和復活才能從罪人變成義人,而不是經過任何人的努力。聖奧古斯丁將它視為上帝使罪人變得正直的行為,而馬丁‧路德則強調因信稱義。
這是聖經中一極其重要的神學概念;常見的形式,無論是名詞「稱義」(justification),動詞主動「上主所稱為義的(人)」(to justify)或動詞被動「被稱為義的人」(to be justified)等,經常均屬法庭上的用語,指法官(審判者)的宣判無罪(申廿五1)。上主常被喻為人類的審判者(詠九4;卅三5;耶十一20);他的審判是公義的,「審判全地的主,豈不行公義嗎?」(創十八25)是因為上主是全然公義的(詩一四五17)在他沒有不公平的作為(申卅二4;索三5)。倘若上主降怒在惡人身上是他的不義的話,上主又怎能審判世界呢?(羅三5~6)。然而,上主雖是公義的,他恨罪惡,懲罰人的罪行,但卻寬恕接納那些樂意以信心回應他的罪人(詠卅二1~5;路十八9~14;宗十48;若壹一9)。
到了教父時期,保祿稱義的教義就被蒙上一層陰影,變成模糊不清。著名的教父聖奧斯定(Augustine, 354-430)雖曾一度重申保祿的立場,但他終究把稱義的立即性的法庭概念和成聖的終生性追求的生活合併在一起,稱義不再是一單純的宣告聲明,而成了實質上與信徒靈命之成長有關的概念。這合併的看法啟開了中世紀天主教會所堅持的立場,可以神學大師聖多瑪斯(Thomas Aquinas,約1225-1274)的立場作為代表:多瑪斯認為稱義是受恩的媒介(the means of grace),藉著稱義上帝注入人的心靈中,促長靈命成長的超然品德,誠如愛以及其它的美德(這就是所謂的「成義」),然而稱義的恩寵必須以嚴守聖禮典(聖體聖事)(參 584)而繼續加以栽培。由此可見,稱義不再是一簡單宣判而獲得的身份或地位,但卻是一情況中所產生的結果。
由馬丁路德(M. Luther, 1483-1546)所開始的十六世紀宗教改革運動(參 273),也可說是從他發現保祿的因信稱義的教義而發展出來的。路德主張稱義是一種宣判而被算(imputed, forensic)為義的聲明,而非被灌注(注入) (infused)義德的超然作為。他發現保祿所闡明的福音是,在稱義的聲明中,基督的義藉著信友的相信而被算為他們的義,使他們在上帝面前無可指責,雖然事實上他們仍是罪人。上帝稱罪人為義是出自他的愛和恩寵,藉著基督救贖的工作而作成的。因此被算或稱為義的聲明,與信靠基督代贖的死息息相關;這是信者被宣判為義的客觀理由。愛又是公義的上帝並沒有忽視人的罪;基督藉著十字架的死為人付出了罪的懲罰,也藉著相信他,人們可享有那僅屬於他的義。
十六、七世紀的改革者,諸如梅朗東(Ph. Melanchton, 1497-1560),加爾文(J. Calvin, 1509-1564)、衛斯理(J.Wesley, 1703-1791)等皆跟著路德標榜因信稱義的道理。
自從宗教改革時期以來,「稱義」的教義成了天主教和基督教所爭議的神學主題;天主教的立場著重於強調,從領受恩寵而有的義行,而基督教則宣揚因信稱義的福音。到了廿世紀末雙方更能以開朗的心胸進行對話,藉著雙方神學委員的努力,已經達到基本的共識,解除以往不必要的誤解。雖然天主教(成義)和基督教(稱義)兩傳統對「to be justified」作了不同的強調和主張,兩者均接受罪人是藉著上帝(天主)的恩典,藉著相信主耶穌基督而得稱(成)為「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