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害無過錯責任原則
公害無過錯責任原則
公害無過錯責任原則又稱“無過失責任原則”或“客觀責任原則”。指只要行為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不問其有無過錯均應承擔民事責任。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與過錯責任原則相對應的,指法律規定在某些情況下,行為人承擔責任不以其主觀上具有過錯為必要,行為人造成他人損害時,既使主觀上沒有過錯,也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我們說,歸責原則的確立與發展離不開特定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無過錯責任原則也是隨著現代工業發展而逐漸興起的。
自19世紀以來,現代工業的突飛猛進在為人類帶來巨大財富的同時,也帶來諸多的災難,如工業災害、商品瑕疵、環境污染、交通事故、公害事故等。依據傳統的過錯責任原則不能合理解決這些問題。首先,在高度危險造成損害時,如何確定過錯,無論實踐還是理論都是見仁見智、不一而終;其次,過錯責任原則要求受害人舉證,在此類損害賠償關係中,受害者本為弱者,距離證據較遠,舉證困難勢必敗訴風險較大。過錯推定的立法技巧雖然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上述問題,但不具有普適性;最後,對於此類侵權行為,本身並無可非難性,但損害確實產生。按照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無過錯不承擔責任。但受害人所受損害並非空穴來風,如讓其獨食苦果,有失公允。同時,基於“有損害必有救濟”的補償觀念,許多國家立法確立了特殊領域的無過錯歸責原則。
中國法律中的無過錯責任原則主要有以下幾種:(1)國家機關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2)產品製造者或銷售者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賠償責任。(3)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4)違反國家環境保護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賠償責任。(5)在公共場所、通道旁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賠償責任。(6)飼養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賠償責任。(7)監護人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責任等。其中,國家機關的侵權責任、產品責任、環境污染責任和施工人責任屬於絕對的無過錯責任,而高度危險作業責任、動物責任和監護人責任等屬於可因受害人故意、過失、第三人的過錯或已盡到監護責任而減輕或免除責任,因此屬於相對的無過錯責任。除侵權責任外,對於違約責任,中國和其他各國立法大多採用嚴格責任。嚴格責任是英美法的概念,在其適用上與大陸法系的無過錯責任相似,因而也有學者將嚴格責任與無過錯責任視為同一個概念。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在特定領域效率與安全兩種價值發生衝突時,立法者根據一定社會價值判斷選擇安全的結果。現代工業是人類改造自然,實現自身解放所必須的,如為避免損害,禁止此類作業,無異於因噎廢食。但因此類作業受到損害的人的權利又必須得到救濟,才符合法制原則和公平觀念。因此,以實現公平為價值趨向,以強調對損害進行補償為目標的無過錯責任原則成為立法者的理性選擇。
法律要求行為人對受害人承擔無過錯賠償責任,具體理由包括以下四點:1、行為人從事高度危險作業,從中受益,因而應當承擔由此帶來的風險;2、某種意義上說,行為人有義務控制損害發生,因而沒有控制,故應當承擔責任;3、危險作業人從事危險作業給周圍環境增加了危險,因而應當就此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4、行為人多為大企業,讓其承擔無過錯責任,他們可以通過社會保險、提高商品價格將風險轉嫁出去。正如美國最高法院在審理“Grissell v.Hausatonic”一案所說的那樣“雖然被告沒有過失,但終究是他導致了災害,事故發生后,如果無辜的雙方必有一方不免受損失時,與其令無行為人承擔,不如讓行為人承擔更為合理”。道路交通是高度危險作業,對於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應由機動車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