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價格指數

綜合價格指數

綜合指數是指將股票價格指數劃分為全部上市股票價格指數,是把所有的股票即刻價格加權平均,價格綜合指數是把幾隻股票的價格加在一起再除以幾的演演算法。產品的更新換代越來越快,價格指數中的質量變化成為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它會導致價格指數產生偏差。而與國外從20世紀90年代開始如火如荼的理論和實證研究相比,中國對這個問題的研究實在太少,因此課題的核心就確定為如何編製經過質量調整的價格指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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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反映兩個時期商品價格水平變動趨勢和程度的相對數指標。引起商品購銷金額的變動有兩個因素,一是商品價格水平的變動,一是商品購銷數量的變動。在比較兩個時期購銷金額的變動時,只要固定其中一個因素,就能測定另一因素的變動程度。這個固定不變的因素在統計學上稱為編製價格指數的同度量因素。編製價格指數的基本公式就是根據這個原則設計的。
編製綜合價格指數要注意指標的選擇:①時期的選擇。作為對比基礎的時期稱為基期,與之進行對比的時期稱為報告期或計算期。報告期為 1個月的指數稱月指數,為1個季度的稱季指數,為1年的稱年指數。②樣本(代表規格品)的選擇。編製物價指數不可能搜集全部商品和勞務的價格資料,只能抽選一些銷量大、與社會生產和人民生活關係密切、價格變動趨勢及幅度有代表性的商品作為樣本來綜合反映全部商品價格變動的趨勢和程度。③權數選擇。權數即通常所講的比重,有絕對數和相對數兩種形式。前者有商品銷售額或數量;後者有銷售額或銷售數量的比重。
綜合價格指數既可選擇基期權數,也可選擇報告期權數。這就產生了兩個公式──拉斯佩雷斯(拉氏)公式和帕舍(帕氏)公式:
拉氏公式:
綜合價格指數
綜合價格指數
帕氏公式:
綜合價格指數
綜合價格指數
式中噖 為價格指數;P1和 P0為報告期和基期單位商品價格;Q 1和Q 0為報告期和基期商品銷售物量。從理論上講,這兩個公式都可以採用,中國採用帕氏公式。在不能直接採用綜合公式時,則採用綜合公式的變形,如加權算術平均數或加權調和平均數公式計算。
綜合價格指數在一定條件下也可採用指數體系法進行推算,其公式為:
綜合價格指數=商品流轉額指數/商品流轉量指數即
綜合價格指數
綜合價格指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