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查驗

對貨物進行檢查的行政執法行為

海關查驗是指海關在接受報關單位的申報后,依法為確定進出境貨物的性質、原產地、貨物狀況、數量和價值是否與貨物申報單上已填報的詳細內容相符,對貨物進行實際檢查的行政執法行為。查驗是國家賦予海關的一種依法行政的權力,也是通關過程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環節。

查驗目的


海關查驗的目的,一是通過核對實際進出口貨物與報關單證來驗證申報環節所申報的內容與查驗的單、貨是否一致,通過實際的查驗發現申報審單環節所不能發現的有無瞞報、偽報和申報不實等走私違規事情或其他進出口問題。二是通過查驗可以驗證申報審單環節提出的疑點,為徵稅、統計和後續管理提供可靠的監管依據。

查驗地點


一般在海關監管區內的進出口口岸碼頭、車站、機場、郵局或海關的其他監管場所進行查驗。對進出口大宗散貨、危險品、鮮活商品、落駁運輸的貨物,經進出口收發貨人的申請,海關也可在作業現場予以查驗放行。在特殊情況下,經進出口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申請,海關審核同意,也可派員到規定的時間和場所以外的工廠、倉庫或施工工地查驗貨物。

查驗方式


海關實施查驗可以是徹底查驗,也可以是抽查。查驗操作可以分為人工查驗和設備查驗。海關可以根據貨物情況以及實際執法需要,確定具體的查驗方式。
人工查驗包括外形查驗、開箱查驗。外形查驗是指對外部特徵直觀、易於判斷基本屬性的貨物的包裝、運輸標誌和外觀等狀況進行驗核;開箱查驗是指將貨物從集裝箱、貨櫃車箱等箱體中取出並拆除外包裝后對貨物實際狀況進行驗核。
設備查驗是指利用技術檢查設備為主對貨物實際狀況進行驗核。
一、徹底檢查檢查,既對貨物逐件開箱(包)查驗,對貨物品種、規格、數量、重量、原產地貨物狀況等逐一與貨物申報單詳細核對。
二、抽查,即按一定比例對貨物有選擇地開箱抽查,必須卸貨。卸貨程度和開箱(包)比例以能夠確定貨物的品名、規格、數量、重量等查驗指令的要求為準。
三、外型檢驗,對貨物的包裝、標記、商標等進行驗核。外型查驗只能適用於大型機器、大宗原材料等不易搬運、移動。此外,海關還充分利用科技手段配合查驗,如地磅和X光機等查驗設施和設備。
海關查驗部門自查驗受理起,到實施查驗結束、反饋查驗結果最多不得超過48小時,出口貨物應於查驗完畢後半個工作日內予以放行。查驗過程中,發現有涉嫌走違規等事情的,不受此時限限制。

查驗記錄


海關查驗進出口貨物以後,要填寫一份查驗記錄。記錄由海關執行查驗任務的關員填寫,查驗記錄的內容一般包括查驗時間,地點、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的名稱以及申報貨物的情況,查驗了的貨物的運輸包裝的情況、貨物的名稱、規格、型號、原產國別、自然屬性(品質、新舊程度、數(重)量、進出口時狀態(原材料、半成品、整機、全套組裝件、全套散件等)、提取貨樣情況以及查驗結論等。查驗關員和陪同查驗的報關員應在查驗記錄上籤具全名。
查驗記錄是進出口貨物現場查驗的真實反映,是海關和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共同認可的正式記錄和書證。能為海關徵稅、統計、和後續管理提供可靠依據,也是海關查處違規案件、處理納稅爭議的有力證據。

查驗要求


海關在查驗時有以下要求:
1、貨物的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必須到場,並按海關的要求負責辦理貨物的搬移、拆裝箱和重封貨物的包裝等工作。
2、海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徑行開驗、復驗或提取貨樣,貨物管理人員應當到場作為見證人。
3、申請人應提供往返交通工具和住宿,並支付有關費用,同時按海關規定交納規費。
另外,我國海關法規定,海關在查驗進出境貨物品時,損壞被查驗的貨物,應當賠償實際損失。此時,由海關關員如實填寫《查驗貨物、物品損壞報告書》並簽字,一式兩份,查驗關員和當事人各留一份。雙方共同商定貨物的受損程度或修理費用,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為基數,確定賠償金額。賠款一律用人民幣支付。海關貨物放行的前提條件根據我國海關法的規定,除海關特準的貨物以外,進出口貨物在收發貨人繳清稅款或者提供擔保后,可由海關簽章放行。
海關對進出口貨物的報關,經過審核報關單據,查驗實際貨物,並依法辦理了徵收稅費手續或減免稅手續后,在有關單據上籤蓋放行章,貨物的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才能提取或裝運貨物。值得注意的是,口岸海關對進出口貨物的放行意味著:
(1)對一般貿易進出口貨物,海關監管結束、(2)對需轉為海關以其他方式繼續監管的貨物,貨物進入另一種方式的海關監管;剛對需轉另一設關地點的貨物,則甲海關監管結束和乙海關監管開始。

操作流程


1)海關確定查驗后,由現場接單關員列印《查驗通知單》,必要時製作查驗關封交報關員。
2) 安排查驗計劃。由現場海關查驗受理崗位安排查驗的具體時間,一般當天安排第二天的查驗計劃。
3)海關查驗貨物時,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或其授權報關員應當到場,並負責協助搬移貨物,開拆和重封貨物的包裝。海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徑行開驗、復驗或者提取貨樣。
4)查驗結束后,由陪同人員在《查驗記錄單》上簽名、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