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待條例
優待條例
辛亥革命爆發后,1912年成立了南京臨時政府。
1月20日,南京臨時政府向袁世凱正式提出清帝退位優待條件。
1月22日,孫中山發表聲明,只要袁世凱贊成清帝退位,自積即行辭職,讓位於袁世凱。袁世凱得到這個保證后,便加緊了逼宮的進程。袁世凱以利害遊說和買通慶親王奕劻和那桐,並以金錢賄賂隆裕太后身邊受寵的太監張蘭德(人稱小德張),威嚇隆裕太后,大勢已去,如果革命軍殺到北京,則皇室生命難保,而同意讓位,則可有優待條件。
1912年1月29日,召開清廷御前會議,會上決定退位,以取得革命黨人的優待條件。2月3日,隆裕太后授予袁世凱全權,與南京臨時政府商定清朝皇帝退位條件。
一,大清皇帝尊號不廢,民國政府待之以外國君主之禮。二,民國每年撥四百萬元供皇帝支出。三,皇帝暫居宮禁,日後移居頤和園。四,清王室的宗廟陵寢,永遠奉祀,並由民國派兵保護。五,德宗(即光緒)崇陵所有產用經費由民國支出。六,宮內執事之人,繼續留用,唯不得招閹人。七,皇室私有財產,由民國派兵保護。八,禁軍編入民國陸軍。除上述大清皇帝辭位之後優待之條件八條外,還有清皇族待遇之條件四條,及滿蒙回藏各族待遇之條件七條。
2月12日,在清朝內閣總理大臣袁世凱等大臣的勸說和逼迫下,宣統帝溥儀的母后隆裕太後接受清室《優待條件》,發布《遜位詔書》,宣布清宣統皇帝退位,並授權袁世凱組織臨時共和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