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複審
專利複審
專利複審程序是指專利申請被駁回時,給予申請人的一條救濟途徑。只有專利申請人才有權啟動專利複審程序,而且必須在接到駁回通知3個月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提出。
根據專利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專利複審委員會對複審請求進行受理和審查,並作出決定。複審請求案件包括對初步審查和實質審查程序中駁回專利申請的決定不服而請求專利複審的案件。
務院專政設專複審委。專申請務院專政駁申請決服,收,專複審委請求複審。專複審委複審,決,專申請。
專申請專複審委複審決服,收院訴。
五九 專複審委務院專政指技術專律專組,委務院專政負責兼。
第六十條 依照專利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向專利複審委員會請求複審的,應當提交複審請求書,說明理由,必要時還應當附具有關證據。
複審請求不符合專利法第十九條第一款或者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專利複審委員會不予受理,書面通知複審請求人並說明理由。
複審請求書不符合規定格式的,複審請求人應當在專利複審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該複審請求視為未提出。
第六十一條 請求人在提出複審請求或者在對專利複審委員會的複審通知書作出答覆時,可以修改專利申請文件;但是,修改應當僅限於消除駁回決定或者複審通知書指出的缺陷。
修改的專利申請文件應當提交一式兩份。
第六十二條 專利複審委員會應當將受理的複審請求書轉交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原審查部門進行審查。原審查部門根據複審請求人的請求,同意撤銷原決定的,專利複審委員會應當據此作出複審決定,並通知複審請求人。
第六十三條 專利複審委員會進行複審后,認為複審請求不符合專利法和本細則有關規定的,應當通知複審請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內陳述意見。期滿未答覆的,該複審請求視為撤回;經陳述意見或者進行修改後,專利複審委員會認為仍不符合專利法和本細則有關規定的,應當作出維持原駁回決定的複審決定。
專利複審委員會進行複審后,認為原駁回決定不符合專利法和本細則有關規定的,或者認為經過修改的專利申請文件消除了原駁回決定指出的缺陷的,應當撤銷原駁回決定,由原審查部門繼續進行審查程序。
複審程序是專利審批程序中的一部分,所以在審查程序中所遵循的原則在複審程序中仍然適用。合議組在複審程序中除總則規定的原則外還應當遵循避免審級損失原則和程序經濟原則。
在先審級未處理的事項通常不能由在後審級超前處理,以避免對當事人的審級損失。
程序的進行應當避免重複並儘可能地迅速、節省時間和費用。
1.專利複審程序的啟動
專利複審程序啟動的時間:專利複審程序的啟動有一定的時間限制,專利申請人在接到駁回專利申請通知后3個月的時間內可以決定是否請求複審。
複審程序啟動的主體是專利申請人,只有專利申請人才有資格提起複審請求,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啟動複審程序。
2.專利複審審查
專利複審委員會經過形式審查受理複審請求從而啟動複審程序后,首先將複審請求書(包括附具的證明文件和修改後的申請文件)連同原申請案卷一併送交作出駁回申請決定的原審查部門進行前置審查。原審查部門應當向專利複審委員會提出“前置審查意見書”。除特殊情況外,原審查部門應當在自收到案卷之日起1個月內完成前置審查。原審查部門在前置審查意見中同意撤銷原駁回決定的,專利複審委員會直接作出撤銷原駁回決定的複審決定,通知複審請求人,並且由原審查部門繼續進行審批。原審查部門在前置審查意見中堅持原駁回決定的,專利複審委員會成立合議組進行審查。
3.專利複審決定的作出
合議組經審查後作出複審決定。複審決定有兩大類,一種是撤銷原駁回決定。專利申請將恢復到作出駁回決定前的狀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繼續進行審查程序。另一種是維持原駁回決定。在這種情況下,專利申請人對專利複審委員會作出的維持原駁回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進入後續司法救濟程序。
4.專利複審後續的司法救濟程序
根據專利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專利申請人對專利複審委員會作出的複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專利申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起訴的,複審決定生效。專利申請人向法院起訴的,根據法院管轄權的相關規定,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根據法律規定,專利複審委員會作為被告參加訴訟。
對專利局駁回決定不服的申請人可以向專利複審委員會遞交複審請求書。
專利複審委員會收到複審請求書後,應當首先對其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的內容如下:
(1) 複審請求是否屬於專利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對專利局作出的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請求;
(2) 複審請求人是否為被駁回申請的申請人;被駁回申請的申請人屬於共同申請人的,複審請求人是否是全部申請人;
(3) 提出複審請求的期限是否符合專利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該期限不符合規定的,在有恢復權利請求的情況下,該請求是否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條以及第九十三條有關請求恢復權利的規定;
(4) 複審請求人是否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和第九十三條規定繳納複審費;在規定的期限內未繳納或者未繳足複審費的,在有恢復權利請求的情況下,該請求是否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條以及第九十三條有關請求恢復權利的規定;
(5) 複審請求書是否符合標準表格規定的格式;
(6) 複審請求人委託專利代理機構請求複審的,是否提交了委託書和寫明了委託許可權。
(1) 複審請求不屬於專利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對專利局作出的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請求,而是對專利局作出的其他決定或者通知不服的複審請求,不予受理。
(2) 複審請求人不是被駁回申請的申請人,不予受理;在被駁回申請的申請人屬於共同申請人的情況下,複審請求人不是全部申請人的,應當進行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複審請求視為未提出。
(3) 提出複審請求的期限不符合專利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不予受理。
在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后提出恢復權利請求的,若該恢復請求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條和第九十三條有關恢復權利的規定,允許恢復,複審請求應予受理,不符合該有關規定的,不予恢復。
提出複審請求的期限不符合專利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但在作出處理決定之前提出恢復權利請求的,可對該兩請求合併處理,恢復請求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條和第九十三條有關恢復權利的規定的,複審請求應予受理,不符合該有關規定的,複審請求不予受理。
(4) 複審請求人在收到駁回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了複審請求、但在此期限內未繳納或者未繳足複審請求費的,複審請求視為未提出。
在作出視為未提出決定后提出恢復權利請求的,如果該恢復請求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條和第九十三條有關恢復權利的規定,允許恢復,複審請求應當予以受理;不符合該有關規定的,不予恢復。
在收到駁回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後才繳足複審請求費(複審費:發明1000元,外觀設計及實用新型均300元)、且在作出處理決定之前提出恢復權利請求的,可對該兩請求合併處理,若恢復權利請求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條和第九十三條有關恢復權利的規定,複審請求應予受理;不符合該有關規定的,複審請求視為未提出。
(5) 複審請求書不符合標準表格規定的格式的,應當進行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複審請求視為未提出。
(6) 複審請求人委託專利代理機構請求複審的,沒有遞交委託書或者沒有寫明委託許可權的,應當進行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未委託。
複審請求經形式審查不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需要補正的,專利複審委員會應當發出“補正通知書”,要求複審請求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補正。
複審請求被視為未提出或者不予受理的,專利複審委員會應當發出“複審請求視為未提出通知書”或者“複審請求不予受理通知書”,通知複審請求人。
複審請求經形式審查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的,專利複審委員會應當發出“複審請求受理通知書”,通知複審請求人。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專利複審委員會應當將經形式審查合格的對專利局駁回申請決定不服的複審請求書(包括附具的證明文件和修改後的申請文件)連同原申請案卷一併送交作出駁回申請決定的原申請審查部門進行前置審查。該審查部門應當提出“前置審查意見書”。除特殊情況外,前置審查應當在自收到案卷后兩個月內完成。
前置審查意見分為下列三種類型。
(1) 複審請求證據充分,理由成立,同意撤銷原駁回申請的決定。
(2) 複審請求人提交的申請文件修改文本克服了原申請文件中存在的缺陷,同意在修改文本的基礎上撤銷原駁回申請的決定。
(3) 複審請求人陳述的意見和提交的申請文件修改文本不足以使原駁回申請的決定被撤銷,因而堅持原駁回申請的決定。
對於前置審查意見,原審查部門應當特別注意下列各項。
(1) 原審查部門應當明確說明其前置審查意見屬於上述何種類型。堅持原駁回申請決定的應當詳細說明意見;所述意見和原駁回申請決定相同的,可以簡要說明,不必重複。原審查部門針對修改後的權利要求重新進行檢索以後,在增加新的對比文件的基礎上堅持駁回決定的,應當根據新的對比文件(必要時結合原有對比文件)詳細寫明堅持駁回的意見。
(2) 原審查部門認為複審請求人提交的對被駁回的專利申請的修改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或者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應當在前置審查意見書中說明。
(3) 原審查部門提出的意見屬於上述三種類型中第(1)種或者第(2)種類型的,專利複審委員會不再進行合議審查,應當根據前置審查意見作出複審決定,通知複審請求人,並且由原審查部門繼續進行審批程序。原審查部門不得未經專利複審委員會作出複審決定而直接進行審批程序。
(4) 原審查部門在前置審查意見中對於駁回決定所依據的申請文件未作修改的複審請求不得提出新的駁回理由或者證據。
在複審程序中,一般應當針對駁回決定所依據的理由和證據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對作出該駁回決定之前應當審過的理由和證據進行審查。對上述應當審過的理由和證據的審查並不違反“避免審級損失原則”。
在審查實審駁回的複審案件時,合議組可以參照下列審查順序判斷是否屬於在先審級應當審過的理由:
(1) 專利申請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五條、第二十五條或者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
(2) 對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或者分案的申請是否符合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3) 專利申請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第二十六條第三款或者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
(4) 專利申請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第一款或者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
(5) 專利申請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九條或者實施細則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6) 專利申請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
必要時,合議組可以引入技術詞典、技術手冊、教科書等所屬技術領域中公知的常識性證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議組應當發出“複審通知書”,通知複審請求人:
(1) 複審決定將維持原駁回決定;
(2) 需要複審請求人依照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修改申請文件,才有可能撤銷原駁回決定;
(3) 需要複審請求人進一步提供證據或者對有關問題予以說明;
(4) 需要引入駁回決定未提出的理由或者證據。
複審請求人應當在收到複審通知書之日起一個月內答覆。期滿未答覆的,其複審請求視為撤回。
複審決定有以下三種類型:
(1) 複審請求的理由不成立,駁回複審請求,維持原駁回決定;
(2) 複審請求的理由成立,撤銷原駁回決定;
(3) 專利申請文件經複審請求人修改,克服了原駁回申請的決定所指出的缺陷,在新的文本基礎上撤銷原駁回決定。
上述第(2)種類型包括下列情形:
(i) 駁回決定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ii) 駁回理由缺少必要的證據支持的;
(iii) 審查違反法定程序,例如,駁回決定以申請人放棄的申請文本或者不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為依據,在審查程序中沒有給予申請人針對駁回決定所採用的理由、證據或者認定的事實陳述意見的機會,駁回決定沒有評價申請人所提交的與駁回理由有關的證據等,以致可能影響公正審理的;
(iv) 駁回理由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根據專利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專利複審委員會應當將複審請求的審查決定書送交複審請求人。
複審決定撤銷原審查部門作出的決定的,原審查部門應當執行專利複審委員會的決定,不得以同樣的理由和證據作出與該複審決定意見相反的決定。
複審請求因期滿未答覆而視為撤回的,複審程序終止。
在作出複審決定前,複審請求人撤回其複審請求的,複審程序終止。
屬於上述第7節(1)種類型的複審決定作出后,複審請求人不服該決定,根據專利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在收到複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專利複審委員會應當出庭應訴;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起訴的,複審決定生效,複審程序終止。屬於上述第7節第(2)和(3)種類型的複審決定作出后,複審程序終止。專利複審委員會應當將有關的申請案卷送回原審查部門。原審查部門應當根據複審決定繼續審批程序。
根據《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專利申請人對國家知識產權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專利複審委員會請求複審。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駁回專利申請的決定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國家知識產權局經過初步審查后,認為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不符合專利法的規定而予以駁回;另一種是國家知識產權局經過實質審查后,認為發明專利申請不符合專利法的規定而予以駁回。
向專利複審委員會請求複審的,應當提交複審請求書,說明理由,必要時還應當附具有關證據。複審請求書不符合規定格式的,複審請求人應當在專利複審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該複審請求視為未提出。請求人在提出複審請求或者在對專利複審委員會的複審通知書作出答覆時,可以修改專利申請文件;但是,修改應當僅限於消除駁回決定或者複審通知書指出的缺陷。修改的專利申請文件應當提交一式兩份。
專利複審委員會應當將受理的複審請求書轉交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原審查部門進行審查。原審查部門根據複審請求人的請求,同意撤銷原決定的,專利複審委員會應當據此作出複審決定,並通知複審請求人。
專利複審委員會進行複審后,認為複審請求不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的,應當通知複審請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內陳述意見。期滿未答覆的,該複審請求視為撤回;經陳述意見或者進行修改後,專利複審委員會認為仍不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的,應當作出維持原駁回決定的複審決定;專利複審委員會進行複審后,認為原駁回決定不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的,或者認為經過修改的專利申請文件消除了原駁回決定指出的缺陷的,應當撤銷原駁回決定,由原審查部門繼續進行審查程序。
複審請求人在專利複審委員會作出決定前,可以撤回其複審請求。如果複審請求人在專利複審委員會作出決定前撤回其複審請求的,複審程序終止。
專利申請人對專利複審委員會的複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