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泉扣繳

源泉扣繳

源泉扣繳是指以所得支付者為扣繳義務人,在每次向納稅人支付有關所得款項時,代為扣繳稅款的做法。

定義


實行源泉扣繳的最大優點在於可以有效保護稅源,保證國家的財政收入,防止偷漏稅,簡化納稅手續。
源泉扣繳常出現在非貿付匯領域。根據鉑略諮詢Linked-F對於最新非貿付匯最新文件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合發的公告2013年第40號的研究,源泉扣繳的稅務稽查應對、稅收籌劃空間及主要政策依據如下:通常情況下,支付給境外投資方的股利和利息應支付10%的預提所得稅。但是以下情況可享受較低的預提所得稅稅率:
1.境外投資方是與中國簽訂雙邊稅收協定國家的稅收居民;
2.滿足協定所列的低預提所得稅條件(國稅發[2010]75號);
源泉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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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境外投資方是此類收入的受益所有人(國稅函[2009]601號);
4.向主管稅局申請享受協定待遇(國稅發[2009]124號);
5.境外投資方直接擁有該中國居民公司的資本比例,在取得股息前連續12個月以內任何時候均符合稅收協定規定的比例(國稅函[2009]81號)。
40號公告的出台,在簡化付匯流程的同時,對稅務局和企業的專業能力都提出了重大挑戰。舊規定下,企業不接受稅務局的認定就無法取得稅務證明辦理付匯,許多情況下企業為了完成付匯無法與稅務局爭辯稅收認定事宜;而新規下,付匯程序相對獨立的操作使得企業有機會在完成付匯之後再返過身來與稅務局進行一場納稅認定的持久戰。

其它


一筆交易總有付錢的一方,那它就是源泉。此源泉扣繳也稱為源扣繳或屬地原則扣繳,它最多出現於跨境之技術交易或者技術貿易,例如中國企業向日本企業購買一項技術,當談判成功后,日本企業要輸出此技術給中國企業,中國企業就得支付特許權之技術引進費,但依中國稅法規定同時也是國際通用規則,當中國企業支付此筆外匯之前得代扣交繳預提所得稅,那麼這就是源泉扣繳了。

情形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繫的所得,其應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
所謂支付人,是指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對非居民企業直接負有支付相關款項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包括現金支付、匯撥支付、轉賬支付和權益兌價支付等貨幣支付和非貨幣支付。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到期應支付的款項,是指支付人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應當計入相關成本、費用的應付款項。
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對非居民企業應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的,應當依照下列規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凈值后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其他所得,參照前兩項規定的方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收入全額,是指非居民企業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對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取得工程作業和勞務所得應納的所得稅,稅務機關可以指定工程價款或者勞務費的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