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
公職
公職,即公共職務,主要指國家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中國共產黨和各個民主黨派的黨務機關、各人民團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職位,主要對國家或集體的公共利益負責。
基本解釋
公職,即公共職務,指在國家各級黨政機關、國有的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的職位。
引證解釋
公務,即公事。
漢·桓寬 《鹽鐵論·取下》:“‘浚發爾私’,上讓下也。‘遂及我私’,先公職也。”郭沫若 《中國史稿》第一編第二章第二節:“制陶是在這方面有經驗的婦女的公職。”
公職(英語:office),或譯職位,內容包含服務、責任、儀式。該名稱來自拉丁文名詞officium,據信是由兩個名詞“工作”(opus)以及“使做”(facere)合成而來。在天主教、東正教等較為傳統的基督教宗派內,公職通常意指基於特殊的、官方的指定而做的一切服務或工作;也指代教會內官方正式指定的職務、地位或身分。
天主教會中有兩種公職:①以聖職聖事為基礎的公職;②基於官方指定非聖職聖事的公職。因為第二種公職事實上與未祝聖職務相同,所以狹義上教會的公職即聖職聖事的公職,歷來分為三個層次:主教、司鐸與執事。
中世紀,聖職聖事的公職的作用相當狹窄,僅限於敬禮與聖事。佛羅倫薩大公會議(1439-1445)形容其角色是“在教會內為生者亡者獻祭的權柄”。
宗教改革強調宣講福音是聖職聖事的公職主要的功能。出於教理,不太重視聖職聖事,嚴格來說不再講聖職聖事的公職。
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1962-1965)在《教會》教義憲章(簡稱LG)第三章中明確天主教聖職聖事的公職劃分為三級:主教、司鐸與執事;在《教會》教義憲章、《司鐸職務與生活》法令(簡稱PO)、《主教在教會內牧靈職務》法令(簡稱CD)中接受耶穌身懷三種公職(先知、君王與司祭)的教理,強調三者彼此依賴,未指定任何優先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