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乘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乘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是由華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推出的一種保險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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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條款


華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乘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
總則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憑證以及批單等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
凡持有效客票乘坐商業客運大眾交通工具的乘客,均可作為被保險人。
第三條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被保險人本人或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的其他人均可作為投保人向保險人投保本保險。
第四條
本保險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訂立本保險合同時,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數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數人時,應確定其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被保險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由保險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1)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2)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與被保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後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便需書面通知保險人,由保險人在本保險合同上批註。對因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變更發生的法律糾紛,保險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投保人指定或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的,應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由其監護人指定或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二)意外傷殘險金受益人
除另有約定外,本保險合同意外傷殘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保險責任
第五條
在本合同保險期間內,保險人承擔下列保險責任:
(一)意外身故保險金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持有效客票乘坐商業客運大眾交通工具期間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內因該次意外傷害事故直接導致身故的,保險人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被保險人身故前已按照本條第二款領取意外殘疾保險金的,意外身故保險金應當扣除已給付的意外殘疾保險金。
(二)意外殘疾保險金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持有效客票乘坐商業客運大眾交通工具期間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簡稱《給付表一》)所列殘疾程度之一者,保險人按該表所列比例乘以保險金額給付殘疾保險金。如第180日治療仍未結束的,按當日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鑒定,並據此給付殘疾保險金。
(1)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導致一項以上殘疾時,保險人給付各項保險金之和,但給付總額不超過保險金額。不同殘疾項目屬於同一肢時,僅給付其中給付比例最高一項的殘疾保險金。
(2)被保險人如在本次意外傷害事故之前已有殘疾,保險人按合併后的殘疾程度在《給付表一》中所對應的給付比例給付殘疾保險金,但應扣除原有殘疾程度在《給付表一》所對應的殘疾保險金。
(三)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所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以保險合同所載的保險金額為限,一次或累計給付的保險金達到保險金額時,本保險合同對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第六條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間接造成被保險人身故或傷殘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1. 投保人的故意行為;
2. 被保險人自致傷害或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3. 因被保險人挑釁或故意行為而導致的打鬥、被襲擊或被謀殺;
4. 被保險人犯罪或者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5. 被保險人醉酒;
6. 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服用影響行為能力的相關藥品或受管制的藥品;
7. 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塗用、注射藥物;
8. 被保險人妊娠、流產、分娩(但因遭受意外傷害所致不在此限);
9. 被保險人或承運人違反有關安全乘坐或安全承運的規章制度;
10。被保險人受細菌、病毒或寄生蟲感染(但因意外傷害事故致傷口感染者除外),或被保險人中暑、猝死、藥物過敏、食物中毒;
11.被保險人因精神錯亂或失常而導致的意外;
12.被保險人因接受檢查、麻醉、整容手術及其它內外科手術、藥物治療等導致的事故;
13.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自然災害以外的原因失蹤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14.任何生物、化學、原子武器、原子能或核能爆炸、輻射或污染。
上述原因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保險人對該被保險人保險責任終止,並退還該被保險人的未滿期凈保費。
(二)在下列情形下或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直接或間接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或傷殘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1.被保險被保險人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間;
2、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期間,或無有效操作證操作施工設備期間;
3、被保險人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經當地相關政府部門登記許可的交通工具期間;
4、被保被保險人中途離開所乘交通工具至重新登上該交通工具期間;
5、險人因受酒精、毒品、管製藥品的影響期間;
6、被保險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陽性)期間;
上述情形下或期間內,被保險人身故的,保險人對該被保險人保險責任終止,並退還該被保險人的未滿期凈保費。
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第七條
保險金額是保險人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
保險金額由投保人、保險人雙方約定,並在保險單中載明。
投保人應該按照合同約定向保險人交納保險費。
保險費依據保險金額與保險費率計收,並於保險合同上載明。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於約定的繳費日期一次性繳清保險費。投保人若未按約定足額交納保險費,保險人對其實際足額支付之日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
保險期間
第八條
除非另有約定,本合同的保險期間自保險人同意承保、簽發保險單或保險憑證並收取保險費后,被保險人持有效客票進站,登上有效客票對應的交通工具時起,至被保險人到達客票終點站並離開該交通工具時止。
在客票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中途自行離開所乘交通工具的,保險責任終止。但因所乘交通工具中途休息,被保險人離開所乘交通工具除外。
因故轉乘客運部門安排的其它交通工具的,保險期間繼續有效,至被保險人到達客票終點站並離開所乘交通工具時止。
保險人義務
第九條
訂立保險合同時,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第十條
本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第十一條
保險人認為被保險人提供的有關索賠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補充提供。
第十二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屬於保險責任的核定;情形複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給付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人依照前款約定作出核定后,對不屬於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保險人自收到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給付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給付的數額后,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四條
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交清保險費。
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實際交費的時間遲於保險人同意承保且被保險人持有效客票進站,登上有效客票對應的交通工具的時間的,以投保人實際交費時間作為保險期間的起始時間,保險期間不予順延。投保人實際足額交納保險費之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
第十五條
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宜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第十六條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保險金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上述約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導致的遲延。
保險金申請與給付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時,應提交以下材料。保險金申請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應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險金申請人未能提供有關材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該申請的真實性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身故保險金申請
1、保險金給付申請書;
2.、保險單或保險憑證原件;
3、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複印件;
4、保險金申請人的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複印件;
5、出險當次客票(存根);
6、公安部門或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的書面證明或驗屍報告;
7、如被保險人為宣告死亡,受益人須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文件;
8、公安部門出具的被保險人戶籍註銷證明;
9、公安、交通等有關部門出具的意外傷害事故證明;
10、其它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二)、意外傷殘保險金的申請
1、保險金給付申請書;
2、保險單或保險憑證正本;
3、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
4、索賠申請人的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
5、出險當次客票(存根);
6、經司法行政機關審核登記、並取得《司法鑒定許可證》的或經保險人與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協商同意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殘疾程度鑒定書或燒燙傷殘疾程度鑒定書;
7、公安、交通等有關部門出具的意外傷害事故證明;
8、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診斷證明書(包括但不限於診斷全稱、病歷和治療過程)、醫療紀錄、住院證明正本;
9、其他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三)、被保險人繼承人作為索賠申請人索賠時,需提供公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其具備保險金請求權及所享份額等事宜的公證文件;
(四)、如索賠申請人委託他人申領保險金,還須提供授權委託書及受託人的身份證明和資料。
(五)、境外出險申請
境外出險除須按照本條一至四款約定提供相應索賠申請文件外,凡由境外機構或人員出具的文件必須經境外出險地合法公證機構對文件的有效性及真實性進行公證,或經中國駐當地所在國使領館認可。
第十八條 保險金申請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爭議處理和法律適用
第十九條
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爭議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載機構仲載;保險單未載明仲載機構或者爭議發生后未達成仲載協議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
與本保險合同有關的以及履行本保險合同產生的一切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區法律)。
其它事項
第二十一條
在本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解除合同,但保險人已根據本保險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險合同時,應提供下旬證明文件和資料:
1、保險合同解除申請書;
2、保險單原件;
3、保險費交付憑證;
4、投保人身份證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險合同,自保險人接到保險合同解除申請書之時起,本保險合同的效力終止。保險人收到上述證明文件和資料之日起30日內退還保險單的未滿期凈保險費。
釋義
1、保險人
指與投保人簽訂本保險合同的華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各分支機構。
2、被保險人
指在本合同中載明的本保險保障的對象。
3、受益人
指在本合同中載明的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指定的有保險金申請權的人。
4、周歲
以法定身份證明文件中記載的出生日期為計算基礎的實足年齡。
5、意外傷害
指以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觀事件為直接且單獨的原因致使身體受到的傷害。
6、保險事故
指保險合同中約定的保險責任範圍內導致保險金給付責任的事故。
7、未滿期凈保費
未滿期凈保費=(已繳納保險費-已承保日數應繳納保險費)×(1-25%)
8、手續費
手續費=保費全額×25%
9、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類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縮寫為HIV。艾滋病指人類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征,英文縮寫為AIDS。在人體血液或其它樣本中檢測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體呈陽性,沒有出現臨床癥狀或體征的,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時出現了明顯臨床癥狀或體征的,為患艾滋病。
10、管製藥品
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有關法規被列為特殊管理的藥品,包括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毒性藥品及放射性藥品。
11、酒後駕駛、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指依照國家相關法規規定或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定的酒後駕駛、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的情形。
12、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指被保險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者
(1)無駕駛證或駕駛證有效期已屆滿;
(2)駕駛的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准駕車型不符;
(3)實習期內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載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實習期內駕駛的機動車牽引掛車;
(4)持未按規定審驗的駕駛證,以及在暫扣、扣留、吊銷、註銷駕駛證期間駕駛機動車;
(5)使用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的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操作證,駕駛營業性客車的駕駛人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資格證書;
(6)依照法律法規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關規定不允許駕駛機動車的其他情況下駕車。
13、醉酒
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和超過80毫克即為醉酒。
14、認可的醫療機構
在中國境內(不包括香港、澳門、台灣)是指經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門評審確定的二級或以上的公立醫院或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共同指定的醫院或醫療機構。
在中國境外(包括港、澳、台)是指保險人認可的根據所在國家法律規定合法成立、運營並符合以下標準的醫療機構:
1)主要運營目的是以住院病人形式提供接待患病、受傷的人並為其提供醫療護理和治療,
2)在一名或若干醫生的指導下為病人治療,其中最少有一名合法執業資格的駐院醫生駐診,
3)維持足夠妥善的設備為病人提供醫學診斷和治療,並於機構內或由其管理的地方提供進行各種手術的設備,
4)有合法執業的護士提供和指導二十四小時的全職護理服務。
但不包括以下或類似的醫療機構:
1)精神病院;
2)老人院、療養院、戒毒中心和戒酒中心;
3)健康中心或天然治療所、療養或康復院。
15、肢
指人體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16、商業客運大眾交通工具
本合同所稱商業客運大眾交通工具是指經相關政府部門批准的以商業客運為目的的民航班機、列車(含地鐵、輕軌)、汽車(含電車、有軌電車,不包括計程車)、輪船。
17、乘坐商業客運大眾交通工具期間
被保險人乘坐商業客運民航班機期間指自被保險人持有效機票進入商業客運民航班機的艙門時起至走出艙門時止。
被保險人乘坐商業客運列車期間指自被保險人持有效車票踏上列車車廂時起至離開列車車廂時止。
被保險人乘坐商業客運汽車期間指自被保險人持有效車票踏上車廂時起至離開車廂時止。
被保險人乘坐商業客運輪船期間指自被保險人持有效船票進入碼頭踏上輪船甲板時起至離開輪船甲板時止。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