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植物命名法規
國際植物命名法規
國際植物命名法規(International Code of Botanical Nomenclature, ICBN)是專門處理化石或非化石植物(包括高等植物、藻類、真菌、粘菌、地衣、光合原生生物(protists)以及與其在分類上近緣的非光合類群)命名的法規,由國際植物學會議(International Botanical Congress, IBC)制定。
“國際植物命名法規”(International Code of Botanical Nomenclature)是1867年8月在法國巴黎舉行的第一次國際植物學會議中,德堪多的兒子(Alphonso de Candolle)曾受會議的委託,負責起草植物命名法規(Lois de la Nomenclature Botanique),經參酌英國和美國學者的意見后,決議出版上述法規,稱為巴黎法規或巴黎規則。該法規共分7節68條,這是最早的植物命名法規。1910年在比利時的布魯塞爾召開的第三次國際植物學會議,始奠定了現行通用的國際植物命名法規的基礎。以後在每5年召開的每屆國際植物學會議后加以修改補充。只到現在這樣的國際性大會總共召開了14次(第十四屆)。我國正式翻譯出版的有蒙特利法規(匡可任譯)和列寧格勒法規(趙士洞譯),這是目前我國植物命名的主要參考文獻。
最近幾十年來,國際植物學會議每六年舉辦一次,每次都會對國際植物命名法規進行修訂,推出新版的法規。最新的法規是2005年7月第十七屆國際植物學會議(在奧地利維也納舉辦)通過的“維也納法規”(Vienna Code)。
每種植物只能有一個合法的拉丁學名
每種植物的拉丁學名包括屬名和種加詞,另加命名人名;
一種植物如已見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拉丁學名,應以最早發表的,並且是按“法規”正確命名的名稱為合理名稱;
一個屬中的某一個種確應轉移到另一屬時,可以採用新屬的屬名,而種加詞不變,原來的名稱稱為基本異名。如白頭翁[Pulsatilla chinensis (Bge.) Regel]的基本異名為Anemone chinensis Bge.原命名人的名字用加括弧后移入新的名稱中;
對於科或科以下各級新類群的發表,必須指明其命名模式,才算有效。模式標本是由命名人指定的,用作新種描述、命名和繪圖的標本。
學名的有效發表的條件是必須在出版的印刷品,並可通過出售、交換或贈送,到達公共圖書館或者至少一般植物學家能去的研究機構的圖書館。
對不符合命名法規的名稱,按理應不使用,但歷史上慣用已久,可經國際植物學會議討論通過作為保留名。例如某些科名詞尾不是-aceae,如傘形科(Umbelliferae)也可寫為Apiaceae,禾本科(Gramineae)也可寫成Poaceae,豆科(Leguminosae)也可寫成Fabaceae。
雜交種可以用兩個種加詞之間加×表示,如加拿大楊(Populus deltoides × P. nigra )為三角楊(P. deltoides)和黑楊(P. nigra)之間的雜交種。但也可以另取一名,用×分開,如Populus × canadensis。
栽培植物有專門的命名法規。基本方法是在種以上的分類單位與自然植物命名法相同,種下設品種(cultivar, cv.)。
需要說明的是,法規的原文是英文,遇有譯文和原文不一致的地方,以原文為準。
國際植物命名法規(聖路易斯法規)
INTERNATIONAL CODE OF BOTANICAL NOMENCLATURE (ST. LOUIS CODE)
導言
第一部分 原則
第二部分 規則和輔則
第一章 分類群及其等級(規則1-5)
第二章 名稱的地位、模式指定和優先權
第1節 地位的定義(規則6)
第三章 各等級分類群的命名
第1節 科級以上分類群的名稱(規則16-17)
第2節 科和亞科、族和亞族的名稱(規則18-19)
第四章 有效發表和合格發表
第1節 有效發表的條件和日期(規則2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