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包政策
信用保證辦法
三包政策是零售商業企業對所售商品實行“退貨、更換、維修”的簡稱。指商品進入消費領域后,賣方對買方所購物品負責而採取的在一定限期內的一種信用保證辦法。
徠三包政策對不是因用戶使用、保管不當,而屬於產品質量問題而發生的故障提供該項服務。
1.第一批實施三包的部分產品共18種:自行車、彩電、黑白電視、家用錄像機、攝像機、收錄機、電子琴、家用電冰箱、洗衣機、電風扇、微波爐、吸塵器、家用空調器、吸排油煙機、燃氣熱水器、縫紉機、鐘錶、摩托車。
2.新三包規定中明確,實行三包的產品目錄將由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和調整。
3.隨著平板電視機、行動電話、固定電話、微型計算機、家用視聽產品等四類新產品的加入,我國共有23種產品納入“三包"政策範圍之內。
4.進口產品同樣適用於新三包規定。
5.未納入新三包規定的產品,出現了質量問題,銷售者均應依法負責修理、更換、退貨並賠償由此而受到的損失。
消費者購買的產品出現以下情況,有權要求經銷者承擔三包責任。
1.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沒有說明的;
2.不符合明示採用的產品標準要求;
3.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4.產品經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等法定部門檢驗不合格;
5.產品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
1.“7日”規定:產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
2.“15日”規定:產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修理。
3.“三包有效期”規定:“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在國家發布的第一批實施“三包”的l8種商品中,如彩電、等離子電視機、液晶電視機的“三包”有效期,整機分別為一年,主要部件(主板、液晶屏、背光模組)為三年。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產品,消費者可憑修理記錄和證明,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或按有關規定退貨,“三包”有效期應扣除因修理佔用和無零配件待修的時間。換貨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
4.“90日”規定和“30日”規定:在“三包”有效期內,因生產者未供應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過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應當在修理狀況中註明,銷售者憑此據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超過30日的,由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費用由修理者承擔。
5. 30日”和“5年”的規定:修理者應保證修理后的產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產者應保證在產品停產後5年內繼續供符合技術要求的零配件。
6.新三包規定從1995年8月25日起實施,凡在該日以後購買列入三包目錄的產品,消費者有權要求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承擔三包責任。對1995年8月25日以前購買的產品,只能繼續按照1986年發布的《部分國產家用電器三包規定》執行。
三包規定的義務
銷售者應履行的義務
(一)不能保證實施三包規定的,不得銷售目錄所列產品;
(二)保持銷售產品的質量;
(三)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標識要求的,一律不準銷售;
(四)產品出售時,應當開箱檢驗,正確調試,介紹使用維護事項、三包方式及修理單位,提供有效發票和三包憑證。
(五)妥善處理消費者的查詢、投訴,並提供服務。
修理者應履行的義務
(一)承擔修理服務業務;
(二)維護銷售者、生產者的信譽,不得使用與產品技術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認真記錄故障及修理后產品質量狀況,保證修理后的產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
(三)保證修理費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於修理。接受銷售者、生產者的監督和檢查;
(四)承擔因自身修理失誤造成的責任和損失;
(五)接受消費者有關產品修理質量的查詢。
生產者應履行的義務
(一)明確三包方式。生產者自行設置或者指定修理單位的,必須隨產品向消費者提 供三包憑證、修理單位的名單、地址、聯繫電話等;
(二)向負責修理的銷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術資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負責培訓,提供修理費用。保證在產品停產後5年內繼續提供符合技術要求的零配件;
(三)妥善處理消費者直接或者間接的查詢,並提供服務。
1986年4月,國務院發布了《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在《條例》中明確: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對產品質量負責。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的有關法規、質量標準以及合同規定的對產品適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的,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實際經濟損失。”
1995年2月,在全國人大七屆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的《產品質量法》中,進一步明確了產品的生產者、經銷者的質量責任和義務,售出的產品不符合規定要求時,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即所謂“三包”。以後,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三包”的要求成了重要法律依據之一。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了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對售出的產品承擔“三包”責任,在我國還是第一次,應當說是具有歷史意義的進步。從此,我國的消費者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有了法律武器。
為了進一步落實和規範“三包”責任,在《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產品質量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發布后,有些部門還陸續發布了一些關於“三包”的管理辦法,明確了“三包”產品的目錄、“三包”的範圍和期限等要求,可操作性更強了,在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方面發揮了很好的促進作用。但也必須承認:有些補充辦法確實帶有先天性的缺陷,因而導致消費者權益繼續受到損害的後果。如:1995年發布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中,“對已使用過的商品按本規定收取折舊費”等條款,即屬此列。
另:唐代詩人包融與其子何﹑佶並以詩名,時號"三包"。
購機一定注意:解讀電腦三包政策
從去年 9 月 1 日電腦三包法頌布實施,好像是給了消費者一粒定心丸,我們再買電腦就放心了,其實不然,法律是公平的,法律既要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同時也要維護經銷商的合法利益。要不如果把經銷商們打急了,就沒有人去做電腦這行的生意了,那我們找誰買電腦去?不過從我自己乾電腦售後服務這一塊,好多消費者都沒有認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下面就三包法的具體內容,關於電腦整機和計算機選購件部分談一談計算機產品的保修情況。
1. 整機
實行三包法以後,按照國家的規定, PC 整機的保修期限是 1 年,主要部件 2 年 , 主要部件包括 CPU ,主板,內存,顯卡,硬碟,電源。
如果你仔細閱讀了三包法具體內容你會發現,三包法規定非常有利於購買品牌機,對兼容機的規定不是很多。三包法中詳細規定了主機,外設商品在七日內, 15 日內如有問題時可退可換,而沒有對選購件(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兼容機)進行相應的規定。主機和外設兩次維修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由銷售者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商品。在整機三包有效期內,如因銷售者既無同型號同規格的商品,也無不低於原產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消費者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為消費者退貨,並按發貨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
不過三包法中的第十五條規定不是很好,如果消費者購買的主機或外設在兩次維修仍不能正常使用時,要求換貨的,需要按規定折舊率收取折舊費。折舊費的計算日期自開具發貨票之日起,至退貨之日止,其中應當扣除修理佔用和待修的時間。國家規定的折舊為日 0.25% ,如果你的機器在購買 400 天后出現問題,還沒有超過兩年,這時如果算折舊的話,已經沒有價值了,但是如果按發貨票價格退款,倒是很划算,退回的錢即使買一台高性能的主機后,還要有餘錢。
在實際的應用中,經銷商為了自己的利益,都在鑽法律的空子,再加上消費者不了解三包的具體內容,更何況一些專門負責 315 的人員也不是很了解電腦三包的詳細內容,想退貨清款,幾乎沒可能。
2. 選購件
在沒有實行三包之前,主板,內存,硬碟,顯卡等還有保修三年的,但是自從三包實行后,保修期限都改為 1 年。國家規定的是在 1 年內換新,並且換新后需要重新計算保修期限。
這裡就有一個容易發生歧義的地方,那就是我在電腦公司買的是一台組裝機,如果發生質量問題的時候,連續維修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時,這是商家是不會給你退整機的,只會對相應的故障件進行更換或修理。因為咱們大家所認為的“整機” ,並不是法律意義上的整機,而是選購件,只不過我們購買的選購件,在電腦公司那裡被裝在了一起,最後以整機的形式拿回了家。因此我們在電腦公司購買的“兼容機”的三包只能按“選購件”的三包規定執行,哪個部件壞了,只能對哪個部件進行修理,而沒有兩次維修仍不能正常使用時,退換整機的說法。
請參考<微型計算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俗稱三包)第十七條如下:第十七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選購件出現本規定《微型計算機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銷售者應當負責為消費者免費調換新的選購件。選購件更換兩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為消費者退貨,並按發貨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
有一點不錯,無論是整機還是選購件,只要更換了新品,其三包有效期將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
3. 外設
在電腦三包中,顯示器,鍵盤,滑鼠,光碟機,軟碟機等都屬於外設,保修期限都只有 1 年。其中也有不少相矛盾的地方,主機裡面規定了硬碟驅動器,電源屬於主要部件,但外設裡面也有硬碟驅動器和電源,不知道實際應用中該按哪個執行?
在三包法第二十八條中也規定了不實行三包的條款:
( 一 ) 超過三包有效期的;
解釋:也就是通常所說的過保了,再修理當然要花錢了。
徠( 二 ) 未按產品使用的要求使用、維護、保管而造成損壞的;
解釋:這條有點麻煩,具體的使用要求不大好判斷是誰的責任。
( 三 ) 非承擔三包的修理者拆動造成損壞的;
解釋:也就是說,如果你的主機有故障時,在三包期內千萬不要私自拆開機器或請朋友或其他非指定維修單位進行維修,否則可能脫保。 “拆動造成損壞“這幾個字如果理解成“我拆了但是沒有損壞也應該是在三包之內,但是有沒有損壞,是誰說了算的,這個你考慮過沒有?
( 四 ) 無有效三包憑證及有效發貨票的(能夠證明該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內的除外)。解釋:三包的有效憑證是購機發票,並且是以購機發票的日期為計算日期,並不是以三包憑證來計算的。注意:在購機發票上要註明購機的型號,名稱等相關內容,防止出現儘管有發票,但是也不能證明這張發票是自己的購機發票。
( 五 ) 擅自塗改三包憑證的;
解釋:這不用說了。
( 六 ) 三包憑證上的產品型號或編號與商品實物不相符合的;
解釋:當銷售者對你購買的機器進行維修時,如更換了相關部件時,一定要其在三包憑證是進行標註。另外,不要因為品牌機的配置低,而私下與經銷商協商更換檔次更高的部件,如更換 40G 或 80G 的硬碟,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將來機器發生故障時,指定的維修站是不會給予修理的。
( 七 ) 使用盜版軟體造成損壞的;
解釋:在實際操作中這一點很難辨別。
( 八 ) 使用過程中感染病毒造成損壞的;
解釋:主要是 CIH 等能夠對硬體進行破壞的病毒,造成機器不能正常啟動。
( 九 ) 無廠名、廠址、生產日期、產品合格證的;
解釋:三無產品是沒有三包待遇的。
( 十 ) 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壞的。
在整車三包有效期內,因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計進行了2次修理,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附件二所列總成因產品質量問題,累計更換總成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或者附件三所列系統的同一總成或零部件因產品質量問題,更換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銷售商應當負責為消費者退貨。
本規定所稱嚴重安全性能故障是指汽車產品存在危及生命安全的質量問題,這種問題使消費者無法正常操縱控制汽車,或者使汽車產品存在起火等危險情況。
第三十一條 在整車三包有效期內,因產品質量問題修理佔用時間累計不得超過35日;超過35日的,或者同一質量問題累計修理5次后,又出現質量問題的,消費者憑三包憑證、維護和修理記錄、購車發票,由銷售商負責更換同品牌型號整車,消費者接受更換時應向銷售商支付相應的合理使用補償。
修理佔用時間的計算自消費者送修之時起,至交車之時止。1次修理佔用時間不足24小時的,以1日計。
第三十二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因汽車產品質量問題不能正常行駛或者不能行駛的,修理商應當提供現場修理,或者提供合理的拖運費。每次修理佔用時間(包括等待維修備用件時間)超過2日的,修理商應當負責為消費者提供備用車,或者由修理商與消費者協商后給予消費者合理的交通費用補償。
第三十三條 在損耗件三包有效期內,損耗件出現質量問題,修理商應當負責免費為消費者負責更換。
第三十四條 在整車三包有效期內,符合本規定換貨條件的,因銷售商無同品牌型號整車的,應當更換不低於原車配置的同品牌整車。無同品牌型號整車,也無不低於原車配置的同品牌整車,消費者要求退貨的,銷售商應當負責為消費者按發票價格退貨,消費者接受更換、退貨時應向銷售商支付相應的合理使用補償。
第三十五條 換貨時,銷售商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新的合格的汽車產品,並提供新的三包憑證。更換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更換之日起重新計算。
第三十六條 按照本規定換貨的,銷售商應當自消費者要求換貨之日起15個工作日之內向消費者出具更換整車證明。消費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辦法》憑更換整車證明等資料辦理變更車輛登記等事宜,同時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車輛購置稅有關規定,憑更換整車證明、更換的新車發票及原車車輛購置稅原始完稅憑證辦理車輛購置稅變更手續。更換整車時,所發生的國家規定的有關稅費由銷售商承擔。
第三十七條 按照本規定退貨的,銷售商應當負責為消費者按發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貸款購車的,銷售商應當按合同約定一次退清貨款),但消費者應支付因使用該車所產生的相應的合理使用補償。同時,銷售商應當自消費者要求退貨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消費者出具退車證明。消費者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車輛購置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18號)的有關規定,憑退車證明和車輛購置稅原始完稅憑證辦理車輛購置稅退稅。
第三十八條 按照本規定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和第三十四條對整車更換或退貨時,消費者應向銷售商支付的合理使用補償費用的計算公式為:[(車價款(元)×行駛里程(Km))/1000]×n%。使用補償係數n由製造商在0.5至1之間確定,並在三包憑證中明示。
第三十九條 在整車三包有效期內,銷售商應當自消費者要求更換、退貨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答覆意見。超過15個工作日未答覆,或者符合本規定更換、退貨條件而答覆意見不符合本規定的,或者未按本規定負責更換、退貨的,視為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第六章 免責規定
第四十條 銷售商、製造商、修理商能夠證明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不承擔三包責任,但應當提供合理的收費修理:
(一)汽車產品用於出租、租賃或者其他運營目的的;
(二)無有效發票和三包憑證,又不能證明其所購汽車產品在三包有效期內的;
(三)發票或者三包憑證上的產品品牌、型號、車輛識別代碼(VIN)與要求三包的整車產品的品牌、型號、車輛識別代碼(VIN)不符的。
第四十一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商、製造商、修理商能夠證明不是由於產品質量原因造成的, 對於所涉及部分,不承擔三包責任,但應當提供合理的收費修理:
(一)消費者購車時,以書面形式被告知汽車產品存在瑕疵的部分;
(二)因消費者未正確使用、維護、修理產品,而造成損壞的部分;
(三)使用說明書中明示不得改裝、調整、拆卸的,因消費者自行改裝、調整、拆卸造成損壞的部分;
(四)非因產品質量原因發生交通事故而造成損壞的部分;
(五)發生故障后,消費者自行處置不當,造成損壞的部分;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壞的部分。
第七章 追償與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二條 銷售商承擔三包責任后,可以依據與製造商、供貨商之間訂立的書面產品買賣合同或者相關法律規定,依向製造商、供貨商追償。
製造商或者銷售商與修理商訂立代理修理合同,因修理商原因給消費者造成損失,製造商或者銷售商承擔三包責任后,依照代理修理合同向修理商追償。
第四十三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進口商按本規定向消費者承擔三包責任后,憑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書,向境外供貨商追償。
第四十四條 銷售商、修理商、製造商破產、兼并、分立、變更的,其三包責任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十五條 消費者因產品三包問題與銷售商、製造商、修理商發生爭議時,可向消費者組織和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指定的質量投訴處理機構申請調解,必要時向國家質檢總局缺陷產品管理中心申請調解。上述機構或組織應當積極受理。
當地質量投訴處理機構、消費者組織應當將受理的投訴信息按規定格式向國家質檢總局缺陷產品管理中心反饋。
上述機構或組織在受理和調節爭議過程中發生的費用由爭議雙方根據責任承擔。
第四十六條 銷售商、製造商、修理商未按本規定承擔三包責任的,消費者可向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質量申訴處理機構申訴,由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消費者與修理商因修理汽車產品發生爭議,可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調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積極受理。
銷售商、製造商、修理商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更換、退貨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由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並予以公告。
第四十七條 消費者因三包問題與銷售商、製造商、修理商發生糾紛,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規定,與銷售商、製造商、修理商達成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裁決,沒有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八條 需要進行質量檢驗或者鑒定的,可以委託依法設立並被授權的國家汽車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或者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指定的鑒定組織單位,進行質量檢測或者鑒定。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由國家質檢總局和交通部、國家稅務總局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規定自 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損耗件名稱
序號 類別 名稱
1 摩擦件 雨刷膠條、制動摩擦片、傳動皮帶、離合器片
2 定期更換件 空氣濾清器濾芯、機油濾清器、燃油濾清器、油液類、脂類
3 其它 輪胎、車燈、電路保護裝置、蓄電池、火花塞、減振器
附件二 涉及更換退貨的主要總成名稱
序號 總成名稱 主要零部件名稱
1 發動機 缸體、缸蓋、曲軸、凸輪軸、氣門、活塞、連桿、軸承、軸瓦
2 變速器 箱體、齒輪、齒輪軸類、差速器
3 車身(車架)縱梁、橫樑、車身骨架、前後車門車罩、車門鎖體、發動機罩鎖體
為了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明確行動電話機商品銷售者、修理者和生產者的修理、更換、退貨(以下稱“三包”)責任和義務,國家質檢總局、國家工商總局、信息產業部日前聯合發布第四號令,頒布了《行動電話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將於2001年11月15日施行的《規定》共31條,其要點如下:
一、行動電話機商品實行誰經銷誰負責三包的原則。銷售者與生產者或供貨者、銷售者與修理者、生產者或供貨者與修理者之間訂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規定的三包責任和義務。
二、《規定》是實行行動電話機商品三包的最基本要求。國家鼓勵銷售者、生產者作出更有利於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嚴於《規定》的三包承諾。承諾作為明示擔保,應當依法履行,否則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三、銷售者在銷售行動電話機商品時,應提供三包憑證、有效發貨票,並準確填寫、加蓋印章。應開箱檢驗,正確調試,介紹產品的基本性能,使用維護和保養方法以及三包方式和修理者。
四、修理者應認真記錄修理故障情況、故障處理情況和修理后的質量狀況,向消費者當面交驗修理好的行動電話機商品,並如實完整地在三包憑證上填寫維修記錄,承擔因自身修理過錯造成的責任的損失。
五、生產者(進口者視同生產者)應具有信息產業部頒發的電信設備進網許可證書;行動電話機主機機身貼有進網許可標誌,並隨機攜帶該機型的產品使用說明書、合格證和三包憑證;保證行動電話機商品符合法定標識要求,符合產品說明書等明示的性能及功能。
六、行動電話機主機三包有效期為1年。附件的三包有效期為:電池6個月,外接有線耳機3個月,充電器、移動終端卡、數據介面卡為1年。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扣除因修理佔用、無零配件待修延誤的時間。
七、在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依照本規定享受修理、更換、退貨的權利。應當憑發貨票和三包憑證辦理。
消費者丟失發貨票和三包憑證,且不能提供發貨票底聯或者發貨票(底聯)複印件等有效證據,但依照主機機身號(IMEI串號)顯示的出廠日期推算仍在三包有效期內的,應當以出廠日期后第90日為三包有效期的起始日期,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應當按照規定負責免費修理。
八、在三包有效期內,行動電話機主機出現質量問題的,由修理者免費修理。修理者應當保證修理后的行動電話機商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
九、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行動電話機主機出現說明書所列功能失效、屏幕無顯示、錯字、漏划、無法開機、不能正常登錄或通信、無振鈴、撥號錯誤、非正常關機、SIM卡接觸不良、按鍵控制失效、無聲響、單向無聲或音量不正常、因結構或材料因素造成的外殼裂損等性能故障的,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者修理。消費者要求換貨時,銷售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行動電話機。消費者要求退貨時,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為消費者退貨,並按發貨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
十、自售出之日起第8日至第15日內,行動電話機出現上列性能故障的,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者修理。消費者要求換貨時,銷售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行動電話機主機。
十一、在三包有效期內,行動電話機主機出現上列性能故障,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憑三包憑證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由銷售者負責為消費者免費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行動電話機主機。
十二、在三包有效期內,電池、充電器、移動終端卡、外接有線耳機、數據介面卡等行動電話機附件出現性能故障的,銷售者應當為消費者免費更換同品牌同型號同規格的附件。更換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為消費者退貨,單獨銷售的,按發貨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與主機一起銷售的,按退貨當時單獨銷售的價格一次退還貨款。
十三、送修的行動電話機主機在7日內不能修好的,修理者應當免費給消費者提供備用機,待原機修好后收回備用機。
十四、因生產者未按合同或者協議提供零配件,使維修者延誤了維修時間,並自送修之日起超過60日未修好的,憑發貨票和三包憑證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由銷售者負責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行動電話機主機。
十五、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時間超過30日未修好的,憑發貨票和三包憑證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由銷售者負責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行動電話機主機。
十六、符合換貨條件,但銷售者無同型號同規格商品,消費者不願意調換其它型號規格的商品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為消費者退貨,並按發貨票的價格一次退清貨款。
十七、符合換貨條件,並且銷售者有同型號同規格行動電話機商品,消費者不願意調換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予以退貨,但對於使用過的商品應當按價款每日0.5%的折舊率收取折舊費。
十八、換貨時應當提供新的商品。換貨后,商品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由銷售者在發貨票背面加蓋印章,註明更換日期,並提供新的三包憑證。
十九、對於在經營活動中贈送消費者的行動電話機商品,應當按照該《規定》承擔三包責任。
汽車三包政策具體詳情出來了,據了解,國家質檢總局2013年發布《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新規明確規定家用汽車產品的“保修期”和“三包有效期”。歷經8年漫漫長路,家用汽車產品“包修、包換、包退”,終於照進現實。
新規明確規定家用汽車產品的“保修期”和“三包有效期”。保修期內出現產品質量問題,可以免費修理;在三包有效期內,如果符合規定的退貨條件、換貨條件,消費者可以憑三包憑證、購車發票等辦理退貨或換貨手續。規章規定,保修期限是不低於3年、6萬公里,三包有效期限是不低於2年或者是行駛里程5萬公里。
對於最受關注的退換貨條件問題,國家質檢總局在新規中列出四種具體情形:
一是從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60天內或者行駛里程3000公里之內,出現轉向系統失效、制動系統失效、車身開裂、燃油泄漏,就可以選擇換貨或退貨;
二是嚴重的安全性能故障累計做兩次修理仍然沒有排除故障,或出現新的嚴重安全性能故障,可以選擇退貨或換貨;
三是發動機變速器累計更換兩次,或它們的同一主要零件累計更換兩次仍然不能正常使用,可以選擇退貨或換貨;
四是,轉向系統、制動系統、懸架系統、前後條、車身當中的同一主要零件累計更換兩次仍然不能正常使用,消費者也可以選擇換貨或退貨。除此之外,新規還規定了因修理時限的原因引起的換貨情形以及因換貨不成而引起的退貨情形。
什麼情況會被免除三包
家用車在三包有效期內有任一下列情況,銷售商、製造商、修理商不承擔三包責任,但應提供合理的收費修理:
1、說明書中明示不得改裝、調整、拆卸的,消費者自行改裝、調整、拆卸后造成損壞;
2、發生故障后,消費者自行處置不當造成損壞;
3、消費者購車時,以書面形式被告知車輛存在瑕疵;
4、因消費者未按使用說明書正確使用、維護、修理車輛而造成損壞;
5、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壞。
6、無有效發票和三包憑證;
7、發票或三包憑證上的產品品牌、型號、車輛識別代碼與要求三包的車輛不符。
8、不是產品質量原因造成的,對於所涉及部分不承擔三包責任,但應提供合理的收費修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