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權利宣言》,頒布於1985年。其目的在於讓納稅人了解這些權利並通過適當方式使這些權利得到稅務當局的充分尊重。
1985年,加拿大公布了《納稅人權利宣言》,《宣言》把納稅人的權利歸納為:一、隱私權和信息保密權。二、申請
複議權。三、對有爭議稅款的公平聽證權。對有爭議的稅款,納稅人在繳納稅款之前,享有不受歧視的聽證調查權。在得到稅務局或法院作出的公正結論之前,納稅人可以不繳有爭議的稅款。四、不受歧視的權利,即納稅人有權享受法律所允許的所有利益,可以支付法律要求的最低的稅款。同時,納稅人有權要求政府在執行稅法時遵循一致性(無歧視)原則,對逃避納稅的人依法實施懲戒。
目前世界各國對於
納稅人權利的法律保護都越來越重視,不少國家公布了納稅人權利宣言或制定了
納稅人權利法案,體現了稅收法律主義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