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比性原則

《企業會計制度》中的原則

可比性原則是指企業會計核算應當按照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會計指標應當口徑一致、相互可比。

可比性原則(comparability)《企業會計制度》總則第十一條第(五)項規定:“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按照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會計指標應當口徑一致,相互可比”。這就是會計核算基本原則中的可比性原則。

涵義


會計的可比性主要包括不同企業會計指標的可比性和同一企業不同時期會計指標的可比性兩個方面。不同企業會計指標的可比性,稱為統一性;同一企業不同時期會計指標的可比性,則稱為一貫性。統一性強調的是橫向比較,一貫性強調的是縱向比較。
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C)在其發布的《編製財務報表的框架》(以下簡稱《框架》)關於“可比性”的論述中,也將會計的可比性分為不同時期的可比性和不同企業的可比性兩個方面。《框架》第39段指出:“為了明確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的變化趨勢,使用者必須能夠比較企業不同時期的財務報表;為了評估不同企業相對的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和財務狀況變動,使用者還必須能夠比較不同企業的財務報表。因此,對整個企業及其不同時點以及對不同企業而言,同類交易或其他事項的計量和列報,都必須採用一致的方法”。
可比性原則又稱統一性原則。是指會計核算應當按照現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會計指標元素口徑一致,提供相互可比的會計信息。這裡的可比,是指不同的企業,尤其是同一行業的不同企業之間的可比。該原則要求不同的企業都要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的會計核算方法與程序進行,以便於會計信息使用者進行企業間的比較。

制約因素


會計信息的使用者要求企業提供具有可比性的信息,而且希望這些信息的涵蓋面越大、信息資料越詳細越好,但企業無論其主觀上努力如何,客觀上仍未必盡如人意。究其原因,是企業的會計核算受到方方面面因素的制約,以致通過會計核算生成的會計信息,與其他企業、與本企業的以前時期的會計信息之間往往具有口徑的差異性,即具有不可比性。這些制約會計信息可比性的因素,主要包括:

企業差異

不同行業、不同組織形式、不同規模和不同技術、管理條件的企業,以及適用不同產業政策、不同會計政策的企業,上述客觀差異導致它們之間的會計核算難於千篇一律,其結果是妨礙會計信息的橫向可比性。比如我國的農業、採掘業、製造業、服務業,以及這些不同行業內部的私營企業、獨資企業、股份制企業直至上市公司之間,不但是現在,即使將來若干年,也很難實現或基本實現會計信息的可比性,而只能是不斷提高相互之間會計信息的可比程度。

政策變化

會計準則、會計制度以及相應的會計政策,隨經濟乃至政治環境的變化所作的調整改革,妨礙了會計信息的縱向可比性,即妨礙會計核算的一貫性。為了保持會計信息的縱向可比性,準則規定會計制度修改、會計政策調整採用追溯調整法,但情況特殊或無法確定調整金額的,則採用未來適用法,也就是說“既往不咎”了。這樣就限制了前後時期的會計信息的可比性。

國際環境

國際間政治環境、經濟環境乃至會計環境的差異,妨礙了會計信息的國際可比性
比如,美國布希政府拒絕履行《京都議定書》,比其他工業化國家多排放有害氣體,就使美國國內企業的產品成本低於條件相同、但治污成本高、設在其他工業國的企業,削弱了美國國內企業與其他工業國的企業之間成本、利潤的可比性。

貫徹


提高不同企業會計信息的可比性,重要方法之一就是由IASC或某一國家的受權部門制定統一的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要求所有企業對於相同或類似的交易或事項採用相同的會計處理方法,以此來規範具體的會計行為。這樣做不僅有利於會計信息的可比性,也有利於國家財政機關和其他經濟管理部門,以及企業的所有者、債權人對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業績與其歷史、或與其他企業進行比較,以達到對企業經營者的能力、企業的發展走向進行中肯的評價。對於企業的經營者而言,儘管精明的經營者都對自己主宰經營的企業經營業績與財務狀況及其變化了如指掌,但對於其他企業與自己比較,伯仲如何?仍必須憑一系列具有可比性的會計信息進行比較才能明了。因此,企業經營者同樣企盼企業會計信息具有橫向可比性,因為有遠見的企業經營者都知道,知彼知己,方能百戰不殆。
但是,目前國際會計準則和我國會計準則、會計制度中,對於同一類型的交易與事項提出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供企業選擇使用的例子很多。比如lASC:《解釋公告第18號》附錄的、在國際會計準則中允許選用兩種以上會計處理方法的規定就有13例;我國已發布的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中,提出不同的處理方法供企業選用的例子則更多。這樣的規範勢必削弱會計信息的可比性。這一點,IASC和各國都在進行不懈的努力。比如,IASC於1990年7月公布《意向說明—一財務報表可比性》,並據以修訂了相關國際會計準則。在我國,也正在將分散的、處理方法各異的行業會計制度向統一的《企業會計制度》和具體會計準則過渡。

注意事項


1.可比性原則必須以一致性原則為前提,以客觀性原則為基礎。只有同一會計主體的前後會計期間的會計信息一致,才能使不同會計主體之間的比較相關有用;只有各個會計主體的會計信息真實可靠並且具有可比性,他們之間的比較才會相關有用。
2.相關的或可靠的會計信息不一定就是可比的會計信息,為增加可比性,不同會計主體應儘可能採用統一的會計方法和程序,並以會計準則或會計制度為規範。但過分強調會計方法和程序統一追求可比性,則可能會削弱甚至破壞相關性和可靠性。如果統一性掩蓋了各會計主體之間真正的差別,其可比性也將大大削弱。
3.可比性原則要求會計主體提示其所採用的會計方法和程序,並且在改變會計方法和程序時,要將變動情況、變動原因及其對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的影響進行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