幹部工作
幹部工作
幹部工作是中國人民解放軍依據中國共產黨的幹部路線和政策管理軍官和文職幹部的工作。
中國人民解放軍依據中國共產黨的幹部路線和政策管理軍官和文職幹部的工作。
幹部工作,歷來是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設的重要內容,設有專門管理機構。根據1929年古田會議決議的規定,工農紅軍的軍事幹部由軍事系統管理,政治幹部由政治系統管理,其具體工作,由司令機關的隊列部門和政治機關的組織部門負責。1937年以後,幹部的任免、調配由各級軍政委員會按任免許可權討論決定,有的部隊還在隊列和組織部門內成立了幹部科(股)。1945年中國共產黨第七次全國代表大會以後,軍隊逐步恢復黨委制,幹部工作列為各級黨委員會的工作內容,實行黨管幹部的原則。1950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設立總幹部管理部,全軍團以上部隊設立隸屬於軍政首長和黨委會的幹部管理部(處)。1958年,各級幹部管理機構與政治機關合併,成為各級政治機關的一個部門。
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幹部工作,在社會主義建設新時期的基本任務是:貫徹執行黨和國家任人唯賢、德才兼備的幹部路線和政策,按照國防現代化的要求,建設一支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和專業化的幹部隊伍。幹部工作的內容是:掌管現役幹部和文職幹部的選拔、補充、培養、調配、任免、考核、軍銜(級別)、薪金、職稱、學位、獎懲、檔案、離休、退休、轉業、複員、休假、福利、撫恤以及隨軍家屬等項工作;掌管預備役幹部的選拔、培訓、登記、統計、預備役軍銜的授予和晉陞等事項;協同地方管理專職人民武裝幹部;負責留在軍隊離職休養的幹部及其去世后的遺屬安置、管理工作。幹部工作的重點是選配領導班子,使幹部隊伍在政治、年力、知識、專業、層次、出身、經歷以及民族、性別等方面經常保持與國防現代化建設相適應的合理結構。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幹部)服役條例是幹部工作的主要依據。根據軍官服役條例以及國家軍事戰略思想,制訂科學的、系統的、完善的幹部制度,實現幹部管理工作的制度化。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幹部工作制度,主要有:
幹部的選拔制度。在革命戰爭年代,幹部的來源主要是直接提拔戰鬥中的積極分子,挑選工農出身的優秀戰士進短期訓練機構培訓,動員地方幹部參軍,留用舊軍官等;從抗日戰爭時期起,還大量吸收知識分子補充軍隊幹部隊伍。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為適應軍隊現代化、正規化建設的需要,選拔幹部的途徑逐步過渡到主要由院校培養,幹部的來源逐步過渡到從具有一定文化程度的戰士和地方學生中統一招考;幹部(學員)的選拔方法由推薦制改為推薦和考試相結合的制度;選拔幹部的條件,除堅持嚴格的政治標準以外,特別注重文化和年齡的要求。
幹部的培養制度。從建立井岡山革命根據地開始,軍隊就重視對幹部的培養,相繼開辦了教導隊(營、團)、隨營學校、紅軍學校、紅軍大學、軍政大學、軍大分校和各種幹部學校。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陸續組建了100多所指揮、政治、後勤、醫務等各種專業或技術院校,軍、師設有教導隊。1958年以來,為培養鍛煉幹部,建立了幹部下連當兵代職和交流制度。同時,還強調對幹部的在職培養。
幹部的考核制度。通過考核來了解、熟悉和識別幹部。考核幹部的傳統方法,主要是通過作戰和工作表現,聽取領導、群眾等各方面的意見,全面地、歷史地了解幹部。政績是考核幹部的主要標準,政治思想、業務水平和工作態度等也是考核幹部的重要內容。
幹部的任用制度。幹部實行委任制,即由本級黨組織提出,報上級黨委審查批准,以命令形式公布。幹部的任免,採用分級審核批准制,即按幹部的職務等級區分任免許可權。幹部任免許可權在不同歷史時期有不同規定。
幹部的等級制度。從1952年開始,全軍建立了統一的幹部等級制度,按排、連、營、團、師、軍、兵團、大軍區評定幹部等級,排、連、營3等各分正、副兩級,團至兵團4等各分正、副、准3級,共計8等19級。1955年,中國人民解放軍實行軍銜制度,軍官的軍銜設 4等14級。上述兩種等級制度於1965年廢止,而代之以國家行政級別。軍隊幹部的行政級別設1~23級。1979年,軍隊幹部實行職務等級制度,設正副排、連、營、團、師、軍、兵團、大軍區及軍委常委、正副主席級,共9等18級;科技、文藝幹部實行職稱等級制,設1~15級;體育幹部設1~11級。
幹部的退役制度。對老弱殘疾和不宜繼續在軍隊工作的幹部,戰爭年代採取退伍、轉地方工作、入榮譽軍人學校、交地方長期供養等辦法安置。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通過轉業、複員、退休和離休等途徑安置。
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幹部工作,一貫強調:按照黨管幹部的原則管理幹部,堅持黨委集體討論決定幹部的任免、調配等問題,反對個人說了算;按照“官有定員”的原則編配幹部,反對因人設事;按照德才兼備的原則選拔幹部,堅持任人唯賢,反對任人唯親;按照人盡其才的原則使用幹部,用長避短;按照從工作需要出發的原則調配幹部,堅持能上能下,反對官職終身制;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全面地識別和評價幹部,堅持看幹部的全部歷史和全部工作,反對只看一時一事和求全責備;按照團結—批評—團結的原則正確對待犯錯誤幹部,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方針,允許犯錯誤,允許改正錯誤,反對否定一切;按照按勞分配的原則確定幹部的待遇,堅持按勞績、貢獻評定和晉陞幹部的級銜,反對平均主義;按照獎勤罰懶的原則賞罰幹部,反對有功不賞,有過不罰;按照黨性原則辦事,堅持公道正派的作風,反對不正之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