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總領事是我國駐外外交人員領事職務的一種,為第二級,位於總領事之後,領事之前,被授予參贊銜,其許可權由外交部或者其他派出部門決定,外交職銜由外交部或者其他派出部門批准,外交部部長授予。
領事是指一個政府派駐他國某一地區或城市的外交官員,任務是保護本國與它的
僑民的權益和處理僑民事務。包括總領事、副總領事、領事、副領事、
領事隨員。
領事是政府派駐外國,維護本國利益,保護本國公民及法人
合法權益的官員,駐外領事館是其工作機構。駐外大使館通常設立領事部,指派外交官員負責領事事務,或兼任領事官員。副總領事即為總領事副手,協助處理各項外交事宜,領導領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