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賚特旗氣象局
扎賚特旗氣象局
扎賚特旗氣象局建於1958年,測站級別為自治區一般站,主要從事地面氣象觀測業務、氣象預報服務及防雷設施管理和人工防雹增雨等工作,受興安盟氣象局和扎賚特旗人民政府的雙重領導。
氣象預報服務的內容主要有:常規天氣預報、農業氣象預報、專業氣象預報等,並負責重大社會活動的氣象保障工作。
近年來,隨著改革開放的發展,我國經濟實力的提高,氣象現代化建設日新月異,微機已成為日常氣象工作的必備工具,氣象電報的編髮,氣象報表的製作,預報資料的接收、電視天氣預報節目製作、121電話應答、公文傳輸、雨情災情的傳遞等都是由微機來完成。
1999年,由自治區氣象局和地方財政共同努力下我局安裝了PCVSAT系統,接收亞洲二號衛星傳輸的氣象資料,增大了氣象資料的信息量,提高了天氣預報的準確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和中央機構編製委員會印發的《地方國家氣象系統機構改革方案》的有關規定,扎賚特旗氣象局的主要職責是:
1、制定地方氣象事業發展規劃、計劃,並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事業發展規劃、計劃及氣象業務建設的組織實施;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重要氣象設施建設項目的審查;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氣象活動進行指導、監督和行業管理。
2、按照職責許可權審批氣象台站調整計劃,組織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氣象探測資料的匯總、分發;依法保護氣象探測環境;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涉外氣象活動。
3、在本行政區域內組織對重大災害性天氣跨地區、跨部門的聯合監測、預報工作,及時提出氣象災害防禦措施,並對重大氣象災害作出評估,為本級人民政府組織防禦氣象災害提供決策依據;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以及農業氣象預報、城市氣象預報、火險等級氣象預報等專業氣象預報的發布。
4、制定人工影響天氣方案,並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和協調下,管理、指導和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組織管理雷電災害防禦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對可能遭受襲擊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安裝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的監測工作。
5、負責向本級人民政府和同級有關部門提出利用、保護氣候資源和推廣應用氣候資源區劃等成果的建議;組織對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
6、組織開展氣象法制宣傳教育,負責監督有關氣象法規的實施,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有關規定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罰,承擔有關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
7、統一領導和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氣象部門的計劃財務、機構編製、人事勞動、科研和培訓以及業務建設等工作;會同人民政府對所轄氣象機構實施以部門為主的雙重管理;會同地方黨委和人民政府做好當地氣象部門的精神文明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
8、承擔中國氣象局和扎賚特旗人民政府交辦的其它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