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欺詐
保險欺詐
對保險欺詐國際上一般也稱保險犯罪。嚴格意義上說,保險欺詐較保險犯罪含義更廣。保險當事人雙方都可能構成保險欺詐。凡保險關係投保人一方不遵守誠信原則,故意隱瞞有關保險標的的真實情況,誘使保險人承保,或者利用保險合同內容,故意製造或捏造保險事故造成保險公司損害,以謀取保險賠付金的,均屬投保方欺詐。凡保險人在缺乏必要償付能力或未經批准擅自經營業務,並利用擬訂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機會,或誇大保險責任範圍誘導、欺騙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均屬保險人欺詐。保險欺詐一經實施,必然造成危害結果,有必要嚴加防範。
保險欺詐
產生保險欺詐這一負面效應的原因是:
是不良動機者惡意利用保險內在運行機理的特殊性質。保險運行的基本原理是組織社會千家萬戶、各行各業的憂慮者,分險種類別組合成各個基本同質的群體,並按各類風險出險率以及損失平均值計收保險費,從而籌集起相當規模的保險基金,用以補償或給付少數遭受災難者,實現“一人困難,眾人分擔”,這本是極有意義之事。然而保險對個別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而言,其交付的保險費是很小一部分,而一旦發生保險事故則可獲得眾人的幫助,最終可獲取莫大數額的保險金。保險制度的這一運行機制特點不可否認會被不良用心投保人惡意利用,企圖謀騙保險金。馬克思曾經說過,如果有300%的利潤,就會有人鋌而走險,敢冒上絞刑架的危險。事實也正如此,保險發展的歷史表明從近代人身保險制度誕生的第一年起就發生了這類風險。而保險業也正是在與保險欺詐的鬥爭中發展、繁榮和普及壯大的。
保險欺詐
據有關資料報導保險業發達的美國,當前的保險犯罪僅次於毒品犯罪,僅1994年醫療保險中的欺詐就導致美國人壽保險公司估計500 億美元的損失。另據日本警方統計,日本以意外傷害、健康保險實施欺詐的案件,1982年為600件,1985年竟高達994件,欺詐金額也激增到18. 98億日元。人身保險由於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可以分離,那些不法分子就可以瞞著被保險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人壽險,並特約意外傷害險,同時又由於人身保險不會構成重複保險,保險公司要就每份合同各自履行規定的責任,不法分子會更青睞人身險,乘機主動多頭高額投保,謀騙巨額保險金。財產保險中的機動車輛保險常常是不良動機投保的主要險種。震驚中國保險界的特大欺詐案犯罪特徵最為典型,廣東胡氏四兄弟多次到各家保險公司投得機動車輛險,並偽造證明材料,在兩年時間從9個保險營業網點先後34次騙取近200萬元的保險賠款。世界其他各國,諸如美國、日本、瑞典、德國、英國也都有保險欺詐案的記載和總結。
保險人一方的欺詐通常表現為保險公司從業人員以及代理人,在開展業務和理賠中為謀得私利,或為了獲取更多的業務手續費或為了私分保險賠付金,而誘導欺騙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這與社會環境以及個人品德是密切相聯的。
顯然保險欺詐是客觀存在的,雖為少數(世界保險平均騙賠率為萬分之一),但一旦得逞必然會損害眾多善意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損害保險的公正性和公平互助性,損害保險公司的整體利益和社會聲譽,影響保險的社會功效,背離創辦保險的宗旨。因此,防範保險欺詐是國際保險界應共同研究的主題,我們有必要在分析其原因之後,對保險欺詐的具體表現加以分類剖析。
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都可能構成保險欺詐犯罪,但由於各國政府通過行政、法律和經濟方式對保險人一方的市場准入以及日常經營、財務活動都實施了嚴格的管理和監督,並都建立了一整套完備的處罰制度,因而日常發生較多的是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一方的欺詐。
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一方的欺詐表現
⒈ 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保險人承保,而後伺機騙取保險金。如已發現或確診嚴重疾病和不治之症,卻故意隱瞞不作申報,竭力建立保險合同關係;已辦好住院手續而後投保疾病保險,不 作如實告知;已發生保險事故再行投保,並伺機等待惡劣氣候,擅改事故發生日期等等。
⒉不具有可保利益投保,未經被保險人同意,私下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或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認可保險金額,甚至篡改保險金額騙賠,如未婚夫妻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有的還蓄意塗改保險金額,而後製造意外事故,加害被保險人,騙取保險金。
⒊ 故意製造損失和意外事故。有的企業經營虧損,卻故意高額投保,並在保險期間縱火,或造成機動車輛損毀;有的被保險人乘暴雨之機有意將滯銷商品浸濕,企圖以保險賠償金彌補經營虧損。人身險中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或偽裝第三者殺人和自然死亡,或偽裝交通事故和其它意外事故死亡;有的被保險人自殘,或除外責任期后自殺謀取保險金。
⒋故意擴大損失程度。保險標的遭遇保險責任範圍內的部分損失,被保險人不僅不積極施救,而且還故意將庫存積壓品損毀,企圖獲取更多賠償金;有的投保健康險,雖已痊癒仍不肯出院,詐領額外保險金和醫療補貼。
⒌故意虛構保險標的,捏造保險事故,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投保人以無經濟利益的他人車輛、財物虛報為己有經濟利益的標的投保,或將其它非保險標的損毀偽裝成保險標的損失,或將他人屍體混充為被保險人屍體,或偽裝自殺等手法騙賠。
⒍偽造、變造與保險事故有關的證明資料和其他證據,或者指使、唆使、收買他人提供虛假證明資料,或者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如虛列損失清單,偽造死亡證明,偽報失竊物品數量和價格;被保險人自然死亡偽稱意外事故死亡,謀取雙倍保險金。
透過上述種種欺詐謀騙表象,不難發現其實質是同一的。那就是利用保險特性,以較小的保險費支出,矇混誘騙保險公司,力求獲取高於保險費若干倍,乃至幾十倍的保險賠付金。
保險欺詐
保險公司業務人員以及代理人的欺詐表現
⒈引誘欺詐投保任或暗示投保人不如實告知,或超額承保,私下許諾給予回扣及其他利益,或與投保人串通共同謀騙。
⒉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虛假理賠,或與被保險人、受益人串通塗改保險合同檔案資料,使之符合保險事故條件,私分保險賠償金。
綜上所述,不論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欺詐,還是保險公司業務人員以及代理人的欺詐,其社會危害都是極大的,不僅直接造成保險標的物的經濟損失、被保險人的人身傷害,侵害了社會他人的合法權益,而且還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違反了保險基本原則,破壞了保險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阻礙了保險制度順利發展的進程,因而保險界稱保險欺詐為“黑色逆流”。因此,我們在揭示了保險欺詐犯罪的種種表現和內在本質之後,提出防範保險欺詐的對策措施。
加強保險原理、基本原則以及保險法制的宣傳
中國保險業在90 年代才得到了真正發展,由於歷史較短,人們對保險基本原理和保險法規普遍知之不多,或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不少人還對保險存有誤解和偏見。此外,一般民眾對保險違法,乃至除殺人極端大事件之外的保險欺詐,還採取寬容態度。究其原因是一些人對保險“人人為我,我為人人”,“人助我與我助人機會均等”的互助內涵以及保險的基本原則不理解。當投保數年而未曾發生保險事故時,就感到吃虧,認為白白丟失了保險費,總想施行一些伎倆撈回一把。於是故意製造一些小事故,隱瞞一些實情虛報損失,或特意延長住院期限,或以家屬冒頂被保險人治療,設法領取額外住院給付金等等。這些行為人不僅無罪惡感,而且還會以“只不過向保險公司取回一點自己已繳納的保險費而已”為自己辯解。有些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經營虧損或已遭到財產損失,就妄圖通過事後投保或災后投保,誇大損失等辦法轉嫁於保險公司,彌補其個人經濟損失,還認為保險公司資產龐大,何致於因多付一些賠款而破產。再加上現時有些欺詐犯罪的手法也更為巧妙、隱蔽,保險公司主要精力放於業務和拓展市場份額上,放於創設新險種和提高信譽度上,有時對一些小額賠付也未投入相當力量去現場查勘核實,尤其是遠離保險營業網點之外山間公路發生的車禍,往往只簡單審核一下有關單證了事,這也給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機,使一些小案騙賠屢禁不止,而小案件容易得手也使一些慣犯頻頻重演,危害極大。
有鑒於此,我們應加強保險原理、基本原則以及保險法制的宣傳,讓民眾真正懂得保險得以數百年運行的真諦在於以科學的統計數據為測算基礎,實現每一被保險人與保險人權利與義務對價基礎上的有償轉讓風險,並在所組成的同一群體被保險人之間實行機會均等的互助,而且這一互助完全是就未來可能發生的損失風險而言的,其中排除了一切已經發生或故意製造的損失。每一位處於社會化大生產環境中的文明成員,應該有自立、互助對付各種不測損害的胸懷和意識,有自覺遵紀守法的覺悟。而保險欺詐顯然破壞了保險公平互助的基礎,是對所有投保人、被保險人合法權益的侵害,也是對風險組織者、管理者保險公司經濟利益的侵害,這是保險法理所不容的。每個社會公民包括保險人和被保險人都應該高度重視,自覺維護保險的公正性,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並形成強大的社會輿論,有力扼制保險欺詐行為。
保險公司要研究保險欺詐的特點,強化承保以及理賠審核工作的規範性
保險欺詐必然躲不過承保和理賠審核兩大環節,而這兩大環節的規範性操作就必然能有效防止欺詐犯罪的發生和得逞,至少能減少這類事件。
眾所周知,保險關係的確立是從投保人要約開始的,在投保人表示了保險意願之後,並非意味保險合同關係的自然形成,關鍵在於保險公司的承諾。而保險公司在承諾之前應該對保險標的以及被保險人作審核,對保險標的可能遭遇的風險、損失程度以及被保險人的品德、資信,已往保險歷史,保險需求的適合程度都需加以仔細審核,而後作出抉擇。
國際保險實踐表明保險欺詐往往具有某些共同特徵。諸如在短期內連續多頭主動投保,累加的保險金額與其實際所需的保障要求不相宜,定期支付的保險費支出在其收入水平中佔過高比例,或撫養者、贍養者為被撫養者、贍養者高額投保,且投保人與受益人為同一人的,而被保險人又非親筆簽名的……針對保險欺詐的這些共性,保險公司承保時應嚴格實行投保真名制和如實告知的誠信原則,要審核有效證件,必要時還可作適當調查,這樣就奠定了保險公司能全面了解投保人、被保險人真實情況的基礎,以便準確掌握其多頭重複保險的真相,了解其保險的適合度,並能及時發現疑點,採取防範措施。實行以有效證件真名投保,即使事後發現有不實之處,也可立即按保險慣行原則解除合同或宣告合同無效。在承保時保險公司業務人員還要嚴格審核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財產標的是否真正具有合法的經濟利益,避免化名或借用證明文件之類事情的發生,儘可能減少人為破壞保險標的的機率。人身保險需審核投保人與被保險人是否具有保險法所規定的保險利益關係,是否存在正常的投保動機,保險金額是否適度。
理賠是保險經營活動中又一重要環節,直接關係到保險當事人的切身利益和保險公司的社會聲譽。理賠也是能發現保險欺詐蛛絲馬跡的重要關口,因為保險欺詐最終目的是為了騙取保險金。因此保險公司業務人員要對事發現場作細緻查勘,對證明材料需謹慎審核,騙賠者的伎倆再高明也總會露出破綻的。
根據國際保險經驗,大多數騙賠者都採取故意損毀保險標的,偽造交通事故或偽裝第三者殺人,製作假單證等手法,其中尤其以偽裝第三者殺人和偽造交通事故,或縱火毀物為多,三者佔70%以上,而且騙賠者一次得逞必定會連續作案,直到破案。理賠人員一定要謹慎從事,規範操作,首先應對保險合同的有效期限、責任範圍、致損原因認真審核發現疑問要仔細追查。其次,對死亡事故有必要作死亡確認,防止冒混屍體,不明死因或屍首遍尋不著之類事件的發生。審核人員要面見投保人、被保險人家屬、受益人、保險代理人、診斷醫師以及其他知曉情況者,以便徹底弄清案情,準確理賠。事故現場要經專業人員細緻勘察,並儘可能搜集有關事故的證明材料,以利準確結案,防止欺詐得逞。
完善保險公司內部監控機制,嚴格管理,謹防疏漏
保險公司內部要建立承保核審制度,對所要承攬的業務要按程序對風險進行多次識別、評估和篩選,以便有效控制責任。承保審核人員有相應的資格認定、評聘制度,只有具有全面專業知識,富有實踐經驗的人才能充當核保人,並要有強烈的工作責任心和專業敏銳性。除此之外,還需配以承保核保檔案和審核人員崗位責任考評制度,以完善的管理確保承保質量。
保險公司還要建立規範的理賠制度,實行接案人,定損人、理算人、審核人、審批人分離制度和現場查勘雙人制,人人把關、各司其責,互相監督,嚴格防範,以確保理賠質量。同時理賠工作應嚴格按審查流程順序,步步深入,並建立事故查勘報告檔案以備複核和總結經驗教訓。在理賠工作中,如若發生以賠謀私或內外勾結欺詐,必須要嚴肅處理。
嚴厲打擊保險欺詐,形成社會威懾力
據日本警方保險偵破案資料統計,保險違法欺詐一般都是有計劃和有預謀的,往往在投保時就孕育著犯罪動機,待保險合同成立之後不久便實施其犯罪計劃。其中少則於投保后不滿一個月,50%以上是在半年之內行動。日本保險犯罪主犯有前科的佔67%,且犯罪手段不斷推陳出新。保險界、司法界以及各級政府部門都要高度重視,嚴懲欺詐犯罪活動。新聞媒體要及時揭露違法犯罪案件的危害性和本質意圖,對典型案例要進行專題評析,以達到教育各界,提高公眾辨別能力,扼制欺詐犯罪的目的。社會有關部門還可設立保險違法犯罪舉報中心,發動社會公眾一起參與打擊保險欺詐活動,最終形成社會威懾力;而一旦查實就從嚴懲處,從而確保保險市場正常的交易秩序,有力保障保險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發揮保險的正面效用。
設立和開放保險反欺詐信息系統平台,建立和完善舉報制度
集中行業力量打擊欺詐犯罪,在保險行業協會設立和開放保險反欺詐信息系統平台。反欺詐系統應包含以下主要功能:1、信息上傳功能,接收和歸集各保險公司指標異常的保險事件信息;2、分析發現功能,對各保險公司上報信息進行保險標的、人員之間關係、固定關係證據等綜合分析,發現可疑線索;3、協查通報功能,欺詐案件出現時通過平台協助反饋打擊分散在行業各單位的團伙犯罪;4、統計案例功能,統計涉案人員、案件次數、金額等,以及形成案例庫,實現信息共享。5、有限下載功能,平台應對涉及被保險人隱私的內容進行屏蔽,對涉及信息安全的資料設置下載許可權。同時,行業各單位均應設置反欺詐專職崗位,開通舉報熱線和郵箱,公開獎勵辦法,獲取更多的犯罪線索。查處舉報案件時,應注意對舉報人的保護。
2021年2月19日,《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發布,將於2021年5月1日起實施。條例首次明確參保人員義務,若個人以騙保為目的,將醫保憑證交由他人冒名使用,或重複享受醫保待遇等,將暫停其醫療費用聯網結算3至12個月,並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同時,條例明確要求,醫保基金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或者挪用。
目前國際上對保險欺詐的定量研究主要有保險欺詐的測量(fraud measurement)、保險欺詐的識別(fraud detection)和保險欺詐的防範(fraud deterrence)。保險欺詐的測量是要衡量保險市場上的欺詐情況,而保險欺詐的識別和防範則是保險公司對待索賠欺詐的兩種對策研究,前者主要是基於對索賠數據的統計分析產生能夠有效識別欺詐索賠的應用策略;相應後者主要是保險契約的理論研究或者是保險公司資源重新配置(resource relocation)問題,以及對最優審核策略的性質進行預測以制止索賠欺詐的發生。
保險欺詐的測量主要是計算保險市場上存在欺詐索賠的百分比,以此來反映該市場上欺詐情況是否惡劣。這個比例與當地的自然狀況、社會背景等因素有直接聯繫。關於欺詐測量的專業性研究,Derrig指出進行欺詐的測量首先應該有有效的欺詐定義,即所要測量的欺詐範圍或類型。至於所用的測量方法也不盡相同,利用計數估計法問count data estimator)得到加拿大魁北克省(Quebec)1994年車險欺詐率為9.5%,保險人能發現的欺詐的比例僅為1/3,說明保險人沒有有效識別欺詐案例;對保險欺詐的測量作了改進,作者利用logistic模型的確定項(解釋變數)中加入一個遺漏錯誤因子(omission errors factor)得出西班牙 1993年—1996年的車險中大約至少有5%的合法索賠中含有欺詐成分未被發現。
分析保險欺詐的一個主要問題是缺乏關於欺詐方式和範圍領域的系統性信息。索賠人不會向保險人說出他們是如何向保險公司成功騙保的,而保險人也不願意在反欺詐這方面示弱甚至也不想和同行分享更多的反欺詐信息,因為這樣可以顯示他們自己的信息優勢。這樣的狀態給測量欺詐索賠的發生頻率和評估欺詐損失額帶來很多困難。因此這方面的研究還有待發展以便能夠更好地評估各種反欺詐技術方法的效用。
欺詐的識別問題事實上即是索賠分類問題,因為可以將索賠進行最簡單的分類:欺詐索賠和合法索賠,尋找一種有效的索賠分類機制對保險人員來說是識別保險欺詐最根本的方法。這一數據分析過程可以分成以下幾步進行:
⑴數據的搜集
在用統計分析技術之前保險公司的首要問題是搜集欺詐數據,數據的信息包括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涉及到的司機、車輛、時間、地點、證人、警察報告等信息)、索賠人(性別、年齡、失業情況和索賠的歷史記錄等)、索賠信息、受傷情況和醫療情況。沒有數據以下這些過程可以說無從談起。
⑵選擇欺詐指示因子(fraud indicators也稱為red flags)
欺詐指示因子是指能夠刻畫欺詐特徵的一些可測信息點,在分類模型中充當解釋變數。例如,從美國馬薩諸塞州的個人傷害防護險(personal injury protection,簡稱PIP)的大量欺詐特徵中篩選出10個統計上比較顯著的識別點(見表1)。不同的保險環境不同的險種會有不同的欺詐指示因子,要將統計降維技術(如逐步回歸、PRIDIT等方法)和專家意見相結合確定有效的欺詐指示因子,另外還要注意成本和信息得到的時差性。
⑶利用統計方法建立模型
有了上兩步作基礎,接下來建模分析過程有以下幾步:
i.將索賠數據進行聚類,以保證同質性,需要使用五指導性分類工具(unsupervised method),當所給的樣本沒有分類時這一步很適合。
ii.專家的評估。有經驗的專家對索賠數據分為欺詐和合法兩種。這裡存在的問題是主觀性比較大而且專家之間的觀點還可能相悖,但優點是建模過程吸取了專家意見和歷史經驗。
iii.有了分類樣本即可通過指導性工具在類別和欺詐指示因子之間建立分類模型,最佳的分類模型除了考慮模型的預測能力外建模的成本和模型的可實現性也是必須要想到的。
iv.對結果的監測。模型的穩定性檢驗:要檢驗模型預測的結果與i和ii的結果在一個或多個樣本上是否一致;模型的動態性檢驗:模型的實時調整以使模型的識別能力實時達到最優。
事實上,所有能夠識別奇異點(outlier)的統計方法都可用來識別欺詐數據用到上述建模中。如數據挖掘、模糊集聚類、簡單的回歸模型。logistic回歸模型、probit模型、PRIDIT主成分分析、多元神經網路方法以及思想與上述建模過程類似的電子欺詐識別技術(Electronic fraud de tection簡稱EFD)等。這些方法在索賠分類中的理論構架是一致的,如圖2所示。
最後,由欺詐識別系統而挽回的索賠額和發現的欺詐索賠數目是度量該系統的基本測度,而對觀測到的欺詐索賠進一步的統計分析可以提供保險市場欺詐的比例和存在的欺詐類型。但是完全自動的欺詐識別模型是不存在的,我們需要不斷更新欺詐指示變數、隨機審核和連續性的跟蹤監測來保持欺詐識別系統的持續有效性。
保險欺詐的防範從一開始就杜絕欺詐的發生,為此要在保險契約中制定必要的條款防止索賠人欺騙保險公司。在理論研究領域重視的是尋找理賠過程中最佳的審核(audit)策略,主要運用委託—代理人(prineipal-agent)的經濟學理論假設保險人在收到任何索賠之前已經設計了審核方案,如此設計的意圖是認識到索賠人可能會虛報損失企圖使個人的效用達到最大,而保險人會通過審核確定被保險人的真實損失額(有時保險人也會無能為力),但審核是需要成本的,所以保險人要平衡審核成本和索賠額的大小,對於利潤上不值得審核的索賠直接賠付,總之保險人的目的是要保證總成本(保險公司的賠償和審核成本之和)最小,這也是設計最優審核策略的目的之所在。
隨著國內保險業的發展,保險欺詐也隨之而來並向嚴重趨勢發展。在中國保險欺詐主要表現在車險和健康險。另據中國理賠網的不完全統計,從2005年3月到2006年3月保險欺詐案例共計66例,平均每月5.5起。另據業內專家估計中國保險詐騙金額占賠付總額的20%到30%之間,而全球此比例僅為15%。對此國內保險領域的學者開始研究分析保險欺詐的成因及防範對策,這無疑將對保險業的誠信建設和反欺詐行動提供重要的幫助。
然而,國內在保險欺詐的研究僅限於定性描述,基本集中在保險欺詐的特徵表現、成因和防範對策三個方面。如文章總結出國內保險欺詐的主要表現:
①製造假象,將無端“損失”轉化成保險損失
②超額保險
③重複保險
④偽造或誇大損失
⑤偽造投保和出險時間
產生保險欺詐的原因也很多,例如社會對保險欺詐的普遍容忍,投保方缺乏誠信,保險企業內部經營管理制度存在問題以及保險法律法規體系不完善等等。針對原因,學者們也提出種種防範對策,諸如提到的社會性防範:引導消費者對保險欺詐危害性進行正確認識、成立全國性的專門反保險欺詐機構、加強反保險欺詐的法制建設和執法力度,而對企業內部需要轉變經營模式重視保險風險的防範、加強同業合作全面打擊保險欺詐、健全保險企業的經營管理制度和內部監控管理機制、完善保險條款剔除欺詐責任。近來通過借鑒國外先進的反欺詐技術有學者提出更為具體的防範措施。
中國防範保險欺詐加強誠信建設的建議
國內保險領域的學者對保險欺詐所作的定性分析以及各種防範方法為國內保險企業的反欺詐行動明確了宏觀方向,對於保險誠信建設很有意義。然而,我們應該看到現今是一個讓數據說話的時代,從數據中挖掘出的信息會為保險業的決策提供重要的幫助,正如挪威著名保險學家卡爾?H.博爾奇指出:“一般來說,過去的賠款記錄對於預測未來幾年的賠款支出具有重要作用。而且,不同的保險人之間對於這些預測有著高度的一致性。”由此可見保險歷史數據對未來預測和啟示作用是至關重要的。因此我們認為中國要在保險欺詐研究領域有顯著的成果出現還需注意以下幾點:
保險公司應該對欺詐案例進行認真分析,從中提取有用的欺詐標識欄位建立保險欺詐案例資料庫。這些數據信息應該為所有保險公司共享。
保險公司應該增加具備反欺詐研究分析的人才,這些人員要具備人力資源、數據挖掘技術、保險外部顧問、統計分析技術和監測系統等方面的知識和能力,能夠利用計算機軟體、預設變數、統計學、數學分析技術和地理數據繪圖等方法建立自動識別模型以在保險公司制定賠償決策和反欺詐方面發揮作用。
從社會角度講應該建立學術界和保險實務界的溝通渠道,做到產、學、研相結合。卡爾? H.博爾奇在《保險經濟學》中說到:“由於保險統計資料的缺乏,保險學研究中無法發揮金融學中常見到的理論和實證研究相得益彰的相互促進作用。”保險數據信息的匱乏是導致中國保險欺詐研究比較薄弱的原因之一。(金融與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