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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兵役制

招收志願人員參加軍隊的制度

志願兵役制,招收志願人員參加軍隊的制度。軍隊進行兵員補充的一種方式。

簡介


①招收志願人員參加軍隊承擔軍事任務的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人民軍隊,在革命戰爭時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后至1955年7月以前,一直實行此兵役制。1984年5月規定實行義務兵役製為主體的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的兵役制度
②英、美等國對以雇傭方式招募兵員補充軍隊的募兵制的稱謂。
公民自願參加軍隊,擔負軍事任務的制度。通常是人民革命戰爭、民族解放戰爭和其他正義戰爭中軍隊進行兵員補充的主要方式。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人民軍隊,在歷次革命戰爭時期一直實行志願兵役制。他們及其家屬受到各種優待和尊重。這種兵役制度對保障人民軍隊的發展壯大,取得中國革命戰爭的勝利,發揮了重大作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到1955年,繼續沿用志願兵役制。美、英等一些國家把募兵制亦稱為志願兵役制。

中國情況


中國共產黨在長期革命戰爭中,一直是實行志願兵役制。土地革命戰爭時期,紅軍的兵員補充,一般採用由鄉赤衛隊、區赤衛隊、縣赤衛總隊、地方紅軍直至正規紅軍這樣一套逐步升級的辦法進行。抗日戰爭和解放戰爭時期,廣大工農群眾自覺自願地參加人民軍隊,參加民兵組織。民兵既是配合軍隊作戰的有力助手,又是保障軍隊兵員補充的強大後備隊。參軍參戰的人,出於高度的政治覺悟和民族大義,不計物質報酬,不計個人得失,為民族的利益和自身的解放而英勇戰鬥。這種建立在動員和武裝人民群眾基礎上的新型的兵役制度,對於壯大人民武裝力量,開展人民戰爭,取得革命的勝利,發揮了重大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中國人民解放軍繼續實行志願兵役制。1949年9月29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次全體會議通過的《共同綱領》中規定:“準備在適當的時機實行義務兵役制。”1955年7月30日,第一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開始實行義務兵役制,曾一度廢除了志願兵役制。
取消志願兵役制實行義務兵役制后,義務兵轉換周期快,重複性訓練多,不利於部隊戰鬥力的穩定和提高等問題越來越與部隊的現代化建設不相適應。隨著我軍現代化建設水平的提高,武器裝備的不斷發展,操作、維護和保養武器裝備的要求越來越高,原來的義務兵役制度已不能適應部隊的需要。
1978年3月7日,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一次會議討論批准了《關於兵役制問題的決定》。決定指出,為了加速我軍革命化、現代化建設,決定實行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的兵役制度。規定可以根據部隊需要,本人自願將一部分義務兵改為志願兵,以保留技術骨幹。1984年5月3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重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兵役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義務兵役製為主體的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的兵役制度。”每位公民,都有依照法律服兵役的義務,超期服現役滿5年的義務兵,根據軍隊需要和本人自願可改為志願兵,繼續服現役。從此,“志願兵”這一士官雛形被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下來。
志願兵役制的優點在於可以使志願服役者在軍隊較長時間服務,有利於熟練地掌握訓練難度較大的技術裝備,對於軍隊保留技術骨幹和現代化建設,具有重要作用。但它的弊病是不可能使軍隊在戰時保留足夠的兵力,不利於後備力量的積蓄,而且待遇相對較高,增加部隊開支。

士官制度

自1999年12月我軍實施士官制度改革以後,士官隊伍在部隊建設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已成為我軍基層建設的主力軍。
士官是在實行志願兵役制的軍隊中,對志願兵役制士兵的一種稱謂。士官屬於“兵”的範疇,又享受“官”的待遇;既是基層最重要的指揮員,又是一線關鍵的操作手;既是士兵中的“頭領”,又是軍官的得力“助手”。這種特殊位置的“中介性”,使士官理所當然地成為官兵之間的“橋樑”和“紐帶”,從而奠定了我軍現代化建設的基石,使我軍戰鬥力得以穩步提高。
士官制度是根據我軍現代化建設發展的需要建立和不斷完善的。1978年3月,經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一次會議討論批准,中國實行義務兵和志願兵相結合的兵役制度,將部分義務兵改為志願兵。這就是我軍士官制度的雛形。1985年我軍裁軍百萬,中央軍委決定實行士官制度,軍隊的76種幹部職務改由志願兵擔任。1988年實行軍銜制后,志願兵改為軍士長或專業軍士,我軍士官正式誕生。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的新兵役法,對兵役制度作了重大調整,將義務兵服役期縮短為兩年,並取消了超期服役,規定志願兵實行分期服役制度,為士官制度改革奠定了法律基礎。1999年6月30日,國務院、中央軍委發布14號令,《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兵服役條例》第二次修訂發布,對士官制度進行了重大改革,對士官的使用範圍、數量比例、激勵機制、服役期限、生活待遇、安置辦法等方面進行了一系列調整。此後,我軍志願兵役制士兵統稱為士官,“志願兵”只在涉及兵役性質時使用。根據此條例的規定,全軍和武警部隊士兵新式軍銜(警銜)標誌於1999年12月1日起正式啟用,至12月底,1988年設置的士兵軍銜等級和專業軍士、軍士長的稱謂自行取消。

士官軍銜


新的《士兵服役條例》對士官採取分期服役制,實行一期一銜,並享受工資待遇。士官服現役分為六期,最長可達30年。第一、二期各為3年,第三、四期各為4年,第五期為5年,第六期為9年以上。士官服滿本期規定年限,根據部隊需要和本人自願,經過一定的選取程序,可以進入下一期服役。高級士官的生活福利待遇,可與營團職軍官同等。士官退役安置,分別實行複員、轉業、退休制度,服役滿30年或者滿55歲的高級士官作退休安置。從某種意義上說,軍人成了一種職業。
我軍的士官軍銜實行三等六級,即:士官軍銜分為高級士官(六級、五級士官)、中級士官(四級、三級士官)、初級士官(二級、一級士官)。我國軍隊士官占士兵總數一半。
2009年7月13日,中央軍委頒發《深化士官制度改革方案》,全軍和武警部隊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新的士官制度。士官軍銜從原先一級至六級士官的6個銜級調整為7個銜級。分為初級士官、中級士官、高級士官三個等級,初級士官:下士、中士,中級士官:上士、四級軍士長,高級士官:三級軍士長、二級軍士長、一級軍士長。一級軍士長為士官軍銜中的最高級別。
2010年8月一日起再一次施行新的士官制度,新《條例》將士官分為7個銜級,由高到低分別是一級軍士長、二級軍士長、三級軍士長、四級軍士長、上士、中士、下士。其中,一級軍士長、二級軍士長、三級軍士長屬於高級士官,四級軍士長、上士為中級士官,中士、下士為初級士官

相應待遇


待遇

士官實行工資制和定期增資制度,並按照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享受津貼和補貼。

退役安置

士官退出現役后,初級士官按退伍安置(複員),滿10年的中級士官、高級士官作轉業安置。

士官來源

士官從服現役期滿的義務兵中選取,也可從非軍事部門具有專業技能的公民中招收。
2003年,我軍首次從非軍事部門具有專業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這是我軍士官制度的又一重大改革。此前,我軍士官均從服役期滿或超期服役的義務兵中選改。從非軍事部門具有專業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旨在提高士官隊伍的整體素質,增強部隊戰鬥力,以適應中國特色的軍事變革。
這項工作是依據士官編製的專業、分期和需求情況,直接從非軍事部門招收一部分部隊需要的專業技術複雜、培訓周期較長且數量不足的專業技術崗位人員,特別是部隊配備的新技術武器裝備需要的專業技術人員。招收的專業和數量,納入全軍士官年度選取計劃。凡經過中、高等職業技術學校(院)培訓合格的具有相應專業的男性公民,政治合格,身體健康,年齡不超過28周歲(特殊專業需要或具有技師、高級技師職業資格證書的,年齡可放寬至30周歲),均可報名應招。應招入伍后,經過集訓,統一分配到技術崗位工作,下達士官任職命令,享受現役軍人待遇。這些士官服滿第一次任命的士官服役年限后,必須服滿高一期的士官服役年限。特殊情況的,經軍以上單位批准可以提前退役。退役士官作轉業安置,符合規定退休條件的作退休安置,本人要求複員並經組織批准的可作複員安置。入伍前是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允許復工、復職。

區別


中國實行的志願兵役制與西方英美等國實行的雇傭兵役制(也稱志願兵役制)有著本質的區別。
中國的志願兵役制
是在公民服滿兩年義務兵役后,按照部隊需要、本人自願、組織考核後轉入第一志願服役期的,在法律程序上沒有任何合同手續,士官本人在權利和義務方面與部隊不存在也根本不可能出現與部隊的對等關係;對士官實行工資制,也是從提高士兵待遇,解決士兵實際困難,使其安心部隊服役的角度出發的。
西方國家的雇傭兵役制
雖然在形式上也是自願報名服兵役,但實質上是採取簽訂合同的方式,將服兵役的條件和待遇等公諸於世,然後採取與企業招攬工人相類似的做法招募兵員,凡符合徵集條件的人(包括外國人)均可應募,應募者以當兵為職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