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大學校友總會

1993年在甘肅成立的團體

蘭州大學校友總會於1993年5月2日在甘肅省民政廳註冊登記,同年9月28日正式成立。在甘肅省教委(現甘肅省教育廳)的業務指導下,在學校領導及有關部門、校友及社會各界人士的大力支持和協助下,在中國高教學會校友工作研究分會的指導下,校友總會工作正在積極穩步地發展。

簡介


校友總會的工作宗旨是:聯繫國內外校友,促進學校和校友之間的交流與合作,擴大學校影響,增強學校凝聚力,指導各地校友組織工作,發揚“勤奮、求實、進取”的優良校風,不負莘莘學子愛校之心、興校之願,會同廣大校友,推動學校各項事業的發展。
校友總會成立以來,創辦了《校友通訊》、《春華秋實》等刊物。
1995年6月,召開了“蘭州大學校友總會'95常務理事擴大會議”;1999年,協助學校舉辦了九十周年校慶活動;2005年12月,總會對第一屆理事會進行了改選,確定了《蘭州大學校友總會第二屆理事會》及《蘭州大學校友總會第二屆理事會執行理事會》;2006年9月,因會長(原學校校長)離任,選舉現任校長周緒紅教授為校友總會會長,秘書長校長辦公室主任張繼革同志擔任。
2009年,蘭州大學迎來百年華誕。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蘭州大學校友總會
第二條蘭州大學校友總會(以下簡稱總會)是一個由蘭州大學工作人員和蘭州大學校友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總會是聯繫國內外校友,指導各地所建蘭州大學校友會工作的綜合性團體,它以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發揚“勤奮、求實、進取”的優良校風,不負莘莘學子愛校之心、興校之願,會同廣大校友為提高蘭州大學教育科研水平、增強辦學實力,為現代化建設和統戰工作服務為宗旨。
第四條 總會以校友所在單位為組織區域,主管單位為蘭州大學,業務指導單位為甘肅省教育委員會,在甘肅省民政廳社團管理處登記註冊並接受監督。
第二章 任 務
第五條 總會會址設在甘肅省蘭州市蘭州大學辦公所在地。
第六條 總會的主要業務範圍:
(一)組織各地蘭大校友會及時調查、了解廣大校友對母校意見和建議,為母校建設與發展獻計獻策。
(二)開展有關社會、經濟、文化、教育、科技等方面的信息交流與橫向合作活動,參與甘肅省幹部培訓工作。
(三)編輯出版蘭州大學校友名錄和反映校友業績的書刊,加強校友間的聯繫與協作。
(四)主辦《校友通迅》、《春華秋實》等校友刊物,舉辦書法、攝影展覽等文化、教育活動。
(五)對各地蘭大校友會工作進行指導、評估和獎勵。
(六)積極動員和倡導國內外的校友為母校的建設與發展引進人才、籌措資金。
(七)為各地校友到母校開展合作及參觀、訪友牽線搭橋,提供方便。
(八)建立與兄弟院校校友總會之間的聯繫,互通情報、交流經驗。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總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總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總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總會的意願;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凡工作一年以上的各地校友,填寫入會申請書,經總會常務理事會審查合格,繳納入會費(人民幣20元)后,均可為總會個人會員。各地蘭大校友會(聯誼會)和擁有十五名以上校友的各單位,經登記、審核同意,均可成為總會的團體會員。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均由總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總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總會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總會組織的各種業務、聯誼活動。
(三)團體會員在人才培訓、科技開發、諮詢服務、資料使用等方面較非團體會員單位享有優先權。
(四)優先使用總會的有關資料、條件。
第十一條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總會章程,執行總會決議,按時交納會費。
(二)努力完成總會委託的工作任務。
(三)積極參加總會各種活動,關心總會的工作。
(四)向總會提交調查報告及各種信息。
第十二條 會員有退會的自由。會員提出退會須於一個月前提出原因。
第十三條 會員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或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會員義務一年以上者,經常務理事會決定后,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總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總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聽取理事會工作報告,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總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決定有關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總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總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召開一次(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總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總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總會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並執行其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或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總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接納、採用會員的建議。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均可召開臨時會議或採用通迅的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總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主持日常工作。
(二)決定入會、退會會員。
(三)審核財務管理和執行情況。
(四)負責向理事會或會員大會代表報告總會工作。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均可召開臨時會議或採用通迅的形式召開;如遇特殊情況可提前或推后。
第二十五條 總會每屆設理事若干名,均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從會員中以協商方式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六條由理事會從常務理事中推選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總理會務;推選秘書長一人,協助正副會長處理日常事務;推選副秘書長若干人,協助秘書長並分工負責總會各部門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條 總會會長為本總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總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敦促、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總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根據會務工作需要,內設辦公室,作為理事會工作機構,辦公室工作由秘書長主持。
第三十條 總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總會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會(聯誼會)開展工作;
(三)向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會負責人人選;
(四)選配工作人員一至二人,負責本會的內部聯絡、各工作部門間的協調和文書處理、印鑒管理、財務收支及其他綜合性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總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凡申請入會的團體和個人,均應交納會費。其中,團體會員每年繳納500元人民幣(個別經費困難的單位,會費數額可酌情減少,但最低不少於500元人民幣;經濟實力較強的單位,多繳數額不限);個人會員,每人每年繳納會費20-50元人民幣。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會費均在每年九月底以前繳納。
(二)事業費:
(1)接受有關部門或單位提供的資助經費或物質條件。
(2)開展人才培訓、技術開發和其它形式的有償服務收入。
(3)蘭州大學定期劃撥專項經費。
第三十二條 總會財務預算及執行結果須經常務理事會審核批准。總會財務狀況每年應經常務理事會審查后,提請理事會通過並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三條 總會在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機關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總會對有突出貢獻的會員和積極參加總會活動的校友予以獎勵。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修改,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六條 總會自動解散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原因。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定,並向原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辦理註銷登記后終止活動。
第三十七條 總會終止后,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剩餘財產用於發展與總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總會管理規則和辦事細則由理事會授權辦公室制定,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後施行。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八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解釋權屬總會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