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實質性談判
非實質性談判
非實質性談判是指為實質性談判而事前進行的關於議程、範圍、時間、地點、形式、人員等的磋商和安排;事中進行的有關各方面具體事項的聯絡和協調;事後進行的對協議擬作技術處理和其他善後工作等的事務性談判。
事實表明,談判越是重要、複雜、大型、國際化,非實質性談判與實質性談判的關係就越密切,越不可輕視。所以,不能認為非實質性談判是無關緊要的談判。善於利用自身的主動性,對談判的議程、範圍、時間、地點等進行周密安排,往往能在實質性談判還沒有開始就已經事實上取得了主導和優勢。這種主導和優勢,有可能直接導致在實質性談判中產生有利於己方的談判結果。反之,某些穩操勝券的談判,可能由於事前安排的一個小小疏漏或變動而釀成敗局。因此,20世紀70年代以來,國際上越來越重視非實質性談判給予實質性談判的影響作用甚至是決定作用。
例如,美國曾以非實質性議題阻撓我國恢復在聯合國組織中的合法權利。1971年10月2513第二十六屆聯合國大會,以76票贊成、35票反對、17票棄權的壓倒多數,通過了阿爾巴尼亞、阿爾及利亞等23個國家提出的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組織中的合法權利和立即把蔣介石集團的代表從聯合國一切機構驅逐出去的提案。在表決上述提案之前,美國繼續提出了所謂從聯合國驅逐蔣介石集團的代表是一個所謂“重要問題”需經2/3多數通過,企圖加以阻撓。大會表決結果是:55票贊成59票反對、15票棄權,否決了該項提案。這兩項提案的表決結果,終於使我國在聯合國組織中的合法權利得以恢復。
然而,1949年10月113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自1950年第五屆聯合國大會開始,許多友好國家每年都將恢復我國在聯合國組織中的合法權利和驅逐蔣介石的代表的提案提交聯合國大會討論表決,並在1965年第二十屆聯大以47票贊成、47票反對、20票棄權可望獲得通過和在1970年第二十五屆聯合國大會以51票贊成、49票反對、25票棄權獲得了通過。
但是,面對各國人民同我國友好的歷史潮流,當時美國等西方國家玩弄了非實質性議題的伎倆加以阻撓。他們先是從1951年第六屆聯合國大會開始提出“延期審議”提案,1956年第十一屆聯合國大會改為提出“不審議”提案,1961年第十六屆聯合國大會開始提出所謂“重要問題”提案。正是這一所謂“重要問題”提案阻撓了1970年第二十五屆聯合國大會通過的恢復我國在聯合國組織中的合法權利的提案的生效。直至1971年第二十六屆聯大這一非實質性議題破產,我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合法權利才最終獲得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