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法系
菲律賓等國法律的統稱
印度法系是古代印度法律和仿照這種法律判定的各國法律的統稱。印度古代法是在婆羅門教法和佛教法的基礎上形成發展起來的,以《摩奴法典》為代表。《摩奴法典》是古代印度宗教、哲學和法律彙編,以維護神權政治和等級特權為宗旨,具有濃厚的宗教和種姓特徵。后婆羅門教法與佛教法長期融合而產生印度教法。以《摩奴法典》為代表的印度法曾傳播於中亞和東南亞部分地區,如錫蘭.(今斯里蘭卡)、暹羅(今泰國)、緬旬和菲律賓等國。後世學者將上述各國仿照印度古代法制定的法律統稱印度法系。現在這些國家,包括印度在內均已不再採用,此法系基本上已成為歷史,但有些習慣還保留有《摩奴法典》的遺跡。參見“印度古代法”、《摩奴法典》。
古印居族、俗習慣宗仰,各律共,宗、規範哲聯繫密切。印古佛支婆羅支,互興替。源婆羅,佛興,孔雀王朝阿育王定佛教為國教,婆羅門教法的影響遂逐漸縮小,而為阿育王 召集高僧編纂的三 藏經典所取代。三藏即《律藏》、《經藏》和《論藏》,《律藏》記載佛教僧侶的戒律和佛寺的一般清規,《經藏》為釋迦牟尼說教集,《論藏》包含佛教哲學原理的解說。三藏佛教法,特別是其中的律藏,具有法律的性質。後來佛教影響減弱,婆羅門教法又興盛起來。8~9世紀,婆羅門教吸收了佛教和耆那教的某些教義,改稱為印度教。因此,印度古代法也往往被稱為印度教法。
婆羅律古獻《 吠陀 》奉典,《》典,各派編輯各彙編,,流廣、研究、具《摩奴典》。假託摩奴制定的,實際是約在公元前2世紀至公元2世紀之間陸續編成,共12章,採用詩歌體裁,包括宗教、道德和法律規範,以及哲學等內容,18世紀末葉由英國法學家W.瓊斯(1746~1794)從梵文譯成英文。以上這些彙編並沒有像古巴比倫《漢穆拉比法典》等古代法律那樣,由國王明令公布,它們之所以有效,是因為包含著實際生活中通行的習慣和宗教戒律。印度古代法律肯定了王權無限的君主專制制度,宣布國王是具有人形的偉大的神,其光輝凌駕於一切生物之上。還肯定了古印度奴隸制社會的種姓制度。四個種姓是:①婆羅門,即僧侶貴族,掌握教權,壟斷知識,享有種種特權,是最高種姓。②剎帝利,即武士貴族,握有政治軍事權力,是世俗統治者。③吠舍,包括農牧民、手工業者和商人,是社會的基本生產者。④首陀羅,是最低種姓,無任何權力,專為高級種姓服務。種姓實行世襲,界限森嚴,對社會影響極深。《摩奴法典》還規定奴隸來源有:被俘、為了得到給養、出生、購買、贈與、繼承和懲罰等七種。奴隸所得財產歸主人所有。此外,還有關於土地、債權、婚姻、家庭,繼承以及刑法、訴訟等方面的規定。
述各,包括印,均采印古。印系歷史詞,習慣保留遺跡。
1、印度宗教眾多,影響到印度法律的結構、體系異常複雜。婆羅門教,以吠陀經為其最高經典。佛教以三藏為基本經典。還有耆那教等。
2、匯和法律、倫理道德和哲學為一體。
3、法典不是國王或立法機構頒布的,而是由宗教界的著名人士或婆羅門教的僧侶貴族按照社會需要和階級利益而進行編撰的。
4、公開宣揚社會的不平等,將一切居民的地位和權利義務用法律形式加以確定,形成一套完整的種姓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