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兩岸知識產權保護合作協議
海峽兩岸知識產權保護合作協議
本協議變更,應經雙方協商同意,並以書面形式確認。十六、未盡事宜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得以適當方式另行商定。十七、簽署生效本協議簽署后,雙方應各自完成相關程序並以書面通知對方。
全文如下:
一、合作目標
雙方同意本著平等互惠原則,加強專利、商標、著作權及植物新品種權(植物品種權)(以下簡稱品種權)等兩岸知識產權(智慧財產權)保護方面的交流與合作,協商解決相關問題,提升兩岸知識產權(智慧財產權)的創新、應用、管理及保護。
二、優先權利
雙方同意依各自規定,確認對方專利、商標及品種權第一次申請日的效力,並積極推動作出相應安排,保障兩岸人民的優先權權益。
三、保護品種
雙方同意在各自公告的植物品種保護名錄(植物種類)範圍內受理對方品種權的申請,並就擴大植物品種保護名錄(可申請品種權之植物種類)進行協商。
四、審查合作
雙方同意推動相互利用專利檢索與審查結果、品種權審查和測試等合作及協商。
五、業界合作
雙方同意促進兩岸專利、商標等業界合作,提供有效、便捷服務。
六、認證服務
雙方同意為促進兩岸著作權貿易,建立著作權認證合作機制,於一方音像(影音)製品於他方出版時,得由一方指定之相關協會或團體辦理著作權認證,並就建立圖書、軟體(電腦程式)等其他作品、製品認證制度交換意見。
七、協處機制
雙方同意建立執法協處機制,依各自規定妥善處理下列知識產權(智慧財產權)保護事宜:
(一)打擊盜版及仿冒,特別是查處經由網路(網路)提供或幫助提供盜版圖書、音像(影音)及軟體(電腦程式)等侵權網站,以及在市場流通的盜版及仿冒品;
(二)保護馳名(著名)商標、地理標誌或著名產地名稱,共同防止惡意搶注行為,並保障權利人行使申請撤銷被搶注馳名(著名)商標、地理標誌或著名產地名稱的權利;
(三)強化水果及其他農產品虛偽產地標識(示)之市場監管及查處措施;
(四)其他知識產權(智慧財產權)保護事宜。
在處理上述權益保護事宜時,雙方可相互提供必要的資訊,並通報處理結果。
八、業務交流
雙方同意開展知識產權(智慧財產權)業務交流與合作事項如下:
(一)推動業務主管部門人員進行工作會晤、考察參訪、經驗和技術交流、舉辦研討會等,開展相關業務培訓;
(二)交換制度規範、數據文獻資料(資料庫)及其他相關資訊;
(三)推動相關文件電子交換合作;
(四)促進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交流與合作;
(五)加強對相關企業、代理人及公眾的宣導;
(六)雙方同意之其他合作事項。
九、工作規劃
雙方同意分別設置專利、商標、著作權及品種權等工作組,負責商定具體工作規劃及方案。
十、保密義務
雙方同意對於在執行本協議相關活動中所獲資訊予以保密。但依請求目的使用者,不在此限。
十一、限制用途
雙方同意僅依請求目的使用對方提供之資料。但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十二、文書格式
雙方同意交換、通報、查詢資訊及日常業務聯繫等,使用商定的文書格式。
十三、聯繫主體
本協議議定事項,由雙方業務主管部門指定的聯絡人相互聯繫實施。必要時,經雙方同意得指定其他單位進行聯繫。
本協議其他相關事宜,由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聯繫。
十四、協議履行與變更
雙方應遵守協議。
本協議變更,應經雙方協商同意,並以書面形式確認。
十五、爭議解決
因適用本協議所生爭議,雙方應儘速協商解決。
十六、未盡事宜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得以適當方式另行商定。
十七、簽署生效
本協議簽署后,雙方應各自完成相關程序並以書面通知對方。本協議自雙方均收到對方通知后次日起生效。
本協議於六月二十九日簽署,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會長 陳雲林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董事長 江丙坤
發言人表示,大陸有關版權保護的法律是健全的,相關的司法救濟渠道也是暢通的。兩岸已經於2010年簽署了《海峽兩岸知識產權保護合作協議》,積極維護兩岸同胞的知識產權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