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社會團體法人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是於1991年12月16日在北京成立的社會團體法人。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章程》規定,海協會以促進海峽兩岸交往、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為宗旨。為實現上述宗旨,海協會致力於加強同贊成本會宗旨的社會團體和各界人士的聯繫與合作;協助有關方面促進海峽兩岸各項交往和交流;協助有關方面處理海峽兩岸同胞交往中的問題,維護兩岸同胞的正當權益;接受大陸有關方面委託,與台灣有關部門和受權團體、人士商談海峽兩岸交往中的有關問題,並可簽訂協議性文件。
海協會最高權力機構為理事會,理事由社會各界和有關方面推薦、協商產生,任期一屆五年。海協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海協會可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理事會每年舉行一次全體會議;會長、常務副會長認為必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可以臨時召開理事會議。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常務理事會,作為理事會的常設執行機構。海協會辦事機構設秘書部、研究部、協調部、聯絡部、經濟部。
海協會成立迄今共組成過四屆理事會。現任會長為張志軍,常務副會長為龍明彪,副會長為孫亞夫、李亞飛,秘書長為馬國樑。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第二次會議
汪道涵會晤台灣海基會董事長辜振甫
海協會致函海基會通報人事改組情況: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3日致函海峽交流基金會,通報海協會第二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有關情況。函電說,海協會於2008年6月3日舉行第二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推舉陳雲林為會長,推舉王富卿、王在希、安民、張銘清為副會長,決定李亞飛為秘書長。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新任會長陳雲林,在2008年6月3日召開的海峽兩岸關係協會第二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上,陳雲林當選為海協會新任會長。
1993年4月29日,海基會董事長辜振甫和海協會會長汪道涵在新加坡舉行兩會第一次會談。雙方簽署包括《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及《兩岸掛號函件查詢、補償事宜協議》、《兩會聯繫與會談制度協議》及《辜汪會談共同協議》。
1994年1月31日到2月5日、1994年8月4日至8月7日,海基會副董事長兼秘書長焦仁和與海協會常務副會長唐樹備先後在北京、台北進行二度焦唐會談,就如何落實“辜汪會談共同協議”及後續事務性協商問題進行會談,兩度焦唐會談后,1994年8月24日,依“兩會聯繫與會談制度協議”第五條通過訂定《兩會商定會務人員入出境往來便利辦法》。
兩會領導人第一次會談
兩岸合作
兩會領導人第二次會談
2008年11月4日,兩會再度由江丙坤與陳雲林領銜於台北圓山飯店舉行協商談判,針對兩岸包機直航新航線及增加班次與航點、兩岸海運直航、全面通郵、食品安全管理機制,以及面對世界金融風暴兩岸如何應對等問題進行協商,並簽署:(1)《海峽兩岸空運協議》、(2)《海峽兩岸海運協議》、(3)《海峽兩岸郵政協議》、(4)《海峽兩岸食品安全協議》等四項協議。
兩會領導人第三次會談
2009年4月2 5日-26日,兩會領導人第三次會談在南京舉行。
4月25日,舉行副會長、副董事長級工作性商談。
4月26日上午,舉行兩會領導人正式會談,下午簽署三項協議:《海峽兩岸空運補充協議》、《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
並就陸資來台發表共同聲明(陸資赴台共識),雙方都同意建立符合兩岸發展需要的經濟合作機制;同時,將以避免雙重課稅等四項議題,做為第四次江陳會談協商範圍。
簽署協議儀式結束后,中共中央台灣工作辦公室主任王毅會見江丙坤董事長和海基會代表團主要成員。
4月27日至29日,海基會代表團部分成員赴南京周邊城市參訪台資企業,29日從上海返回台灣。
會談
兩岸會談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第二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2008年6月3日在人民大會堂召開。這次會議是在台灣局勢發生積極變化、兩岸關係發展呈現良好勢頭的新形勢下召開的。會議總結了海協會近年工作、進行了理事換屆、產生了新的領導機構、規劃了未來任務。會議開始前,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國政協主席賈慶林親切會見了全體代表並發表重要講話。賈慶林代表黨中央、國務院對海協會第二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的召開表示熱烈祝賀,對海協會以往在推動兩岸關係發展中發揮的積極作用給予高度肯定,對即將產生的海協會第二屆理事會的工作給予熱情勉勵。
賈慶林指出,通過協商談判推動兩岸關係發展和祖國和平統一進程,是我們黨和政府一貫的方針政策。2008年3月下旬以來,台灣局勢發生積極變化,“台獨”勢力及其分裂活動遭到沉重打擊,兩岸關係發展面臨多年來難得的歷史機遇,兩岸同胞比以往更熱切地期盼兩岸關係改善與發展。恢復兩岸協商談判並取得實際成果,是當前兩岸關係改善和發展的重要標誌。海協會新一屆理事會承擔著新形勢下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重要任務,要堅持在“九二共識”基礎上與海基會進行商談,秉持“建立互信、擱置爭議、求同存異、共創雙贏”的精神,先易后難,先經濟后政治,循序漸進,務實解決兩岸同胞關心的問題,推動兩岸協商談判不斷取得進展,在兩岸關係發展中發揮積極作用。賈慶林希望海協會按照黨的十七大關於對台工作的總體要求,堅定不移地貫徹中央對台工作的大政方針,遵循建會宗旨,認真履行職能,在中央的領導下,在各有關方面的支持配合下,同心協力,為開創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新局面作出重要貢獻。
國務委員戴秉國出席會議,並發表重要講話。戴秉國指出,這次會議對於儘快恢復海協會與海基會的交往與商談、努力開創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新局面具有重要意義。戴秉國說,我們應當緊緊抓住兩岸關係發展面臨的難得歷史機遇,努力開創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新局面。兩岸協商談判的進展,歷來是兩岸關係發展水平的重要標誌。當前,海協會與海基會均已表示在“九二共識”的基礎上恢復聯繫往來和協商談判。希望海協會與海基會復談后,優先協商解決兩岸同胞期待已久的兩岸周末包機和大陸居民赴台旅遊問題,爭取儘快簽署協議,儘早實施,以滿足兩岸同胞的迫切願望。戴秉國還表示,在今後的兩岸協商談判中,雙方要維護“九二共識”這一兩岸協商談判的政治基礎,擱置一時不易解決的問題,先解決可以解決的問題,以利推動兩岸關係取得實際進展,最終在兩岸關係發展的過程中創造條件,尋求解決兩岸關係中歷史遺留問題和可能遇到的新問題的辦法,還要努力解決兩岸同胞交往中遇到的實際問題,保持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勢頭。
友好合作
努力解決兩岸同胞關心的問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和經濟文化交流,推動兩岸全面直接雙向“三通”進程;並且在建立互信、擱置爭議、求同存異、共創雙贏的過程中,積極創造條件,尋求解決兩岸關係和平發展中遇到的問題,為構建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框架而努力。中共中央台辦、國務院台辦將一如既往地支持海協會的工作,保障海協會職能的順利履行。海協會第一屆理事會常務副會長李炳才代表上一屆理事會作了會務報告。李炳才指出,海協會在台海局勢風雲變幻、兩岸關係十分困難的情況下,繼續高舉兩岸協商談判的旗幟,維護兩岸協商談判的政治基礎;發揮受權民間團體作用,堅決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活動;與台灣和海外贊成發展兩岸關係的團體和人士開展廣泛的聯繫與合作;協助有關部門和地方妥善處理兩岸同胞交往中遇到的問題,維護兩岸同胞的正當權益,開展了大量工作,付出了艱辛努力。會議閉幕時,新當選的海協會會長陳雲林發表講話,向新一屆理事會報告了海協會近期工作設想。陳雲林說,海協會與海基會已經互致函電,都表明了在“九二共識”基礎上儘早恢復商談的立場,兩會商談即將重新開始。
重要作用
海協成立以後的工作重點主要有4項:
一、逐步建立和發展與台灣島內外民間團體和人士的聯繫與相互合作,發揮民間力量,共同促進兩岸的直接三通和雙向交流。根據國台辦的授權,協會將負責與台灣海峽交流基金會有關團體進行聯繫,處理相關問題。
二、將就合作打擊台灣海峽海上走私、搶劫問題與台灣授權團體海基會具體商談。
三、協會如受到委託,也將協同有關方面與台灣授權團體或人士就處理台灣海峽海上漁事糾紛和違反有關規定進入對方地區之居民及相關問題進行商談。
四、協會將積極為台灣島內外各團體、各界人士提供有關祖國大陸投資、貿易和其他交流活動的政策、法規等諮詢和服務。同時也積極向祖國大陸有關方面和地方提供對台文化、學術、體育、科技交流等諮詢。
海協會發布會徽
海協會說,翻卷的浪花及交融的水紋,象徵著海峽兩岸割捨不斷的聯繫;“浪花”中升涌而成的雙手,滿掬欲握,形象表達了兩岸同胞交流合作、平等協商的共同願望,也點染出海協會承擔的歷史使命。動感的雙弧線交匯成一個圓形將浪花和雙手緊緊包容,體現了中華文化中“和諧”“圓融”的精神,寓意著兩岸同胞血脈相連,命運與共,攜手推進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共同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
為確保海協會徽記的嚴肅性和正常使用,避免與其他標誌相混淆,海協會特別發布公告說,海協會徽記不具有商業價值和目的,僅作為海協會標誌和象徵,主要用於兩岸的協商談判與兩會的交流交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海協會作為該徽記之權利人,依法享有版權。未經海協會許可,任何機構或個人均不得使用該徽記,不得將該徽記進行拆分、歪曲、篡改等變形使用,亦不得將該徽記作為其他圖案的組成部分使用。
海協會交流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簡稱海協會)自1991年12月16日成立以來,本著促進海峽兩岸交往、發展兩岸關係、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宗旨,加強同贊成本會宗旨的台灣社會團體和各界人士的聯繫與合作。為體現海協會的宗旨和職責、展現團隊精神、凝聚兩岸同胞認同,海協會特請清華大學美術學院設計了會徽標誌。
職能:依照海協指示,加強同贊成海協宗旨的台灣及海外社會團體和各界人士的聯繫與合作;為台灣同胞、工商團體和各界人士提供兩岸交流交往、經貿合作等方面的聯絡、諮詢等服務;協助辦理維護兩岸同胞權益的事項;辦理海協及其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會談
2005年12月24日汪道涵病逝后,會長的職位空缺至2008年6月3日。2008年6月3日,陳雲林任會長。2013年陳雲林卸任、陳德銘擔任會長。
會長:張志軍
常務副會長:龍明彪
副會長:孫亞夫、李亞飛
秘書長:馬曉光
副秘書長:張勝林、鄭崇陽
汪道涵
陳雲林(2008年~2013年)
陳德銘(2013年~2018年)
張志軍(2018年~今)
(1991年12月16日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是社會團體法人。
第二條 本會以促進海峽兩岸交往,發展兩岸關係,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為宗旨。
第三條 為實現上述宗旨,本會致力於:
一、加強同贊成本會宗旨的社會團體和各界人士的聯繫與合作。
二、協助有關方面促進海峽兩岸各項交往和交流。
三、協助有關方面促進海峽兩岸同胞交往中的問題,維護兩岸同胞的正常權益。
第四條 本會接受有關方面委託,與台灣有關部門和授權團體、人士商談海峽兩岸交往中的有關問題,並可簽訂協議性文件。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北京。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理事會、協商產生。理事任期三年,可連任。
第七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常委副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本會聘請名譽會長。本會聘請顧問。
第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每年度會務報告;修訂章程;每年經費預算、決算;推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聘請名譽會長;聘請顧問;決定增免理事;根據會長提名,決定秘書長人選。
第九條 理事會每年舉行一次全體會議。會長、常務副會長認為必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可以臨時召開理事會議。
第十條 理事會決議事項,須經出席會議的多數理事通過。
第十一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常務理事會,作為理事會的常設執行機構。
常務理事會的職責是:召集理事會會議;增免理事,並提請理事會審議追認;根據秘書長提名,決定副秘書長人選。
第十二條 會長領導本會工作。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常務副會長主持日常會務。
第十三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代表本會。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授權,理事可代表本會辦理某項具體事宜。
第十四條 本會根據需要設辦事機構。
第三章 經費
第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民間贊助和捐贈;國家資助;諮詢服務等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條 本會的收入、支出,受理事會監督。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會的解散,應依法辦理手續。
第十八條 本會章程自理事全體會議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條 本會章程由理事會修改。理事會全體會議修改章程,須四分之三以上理事出席,並須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
第二十條 本會章程由常務理事會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