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萬良
張萬良
張萬良,男,1962年3月13日出生,漢族,山西省陽城縣人,大學文化,1982年10月參加工作。原系山西陽城縣蟒河鎮黨委書記。 2013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當月24日被依法逮捕,爾後又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2014年5月15日,陽城縣人民法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一年。 2014年7月23日,晉城中法院二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年。
1992年10月任陽城縣政府辦公室法制辦科長,
1997年3月任陽城縣政府辦公室副主任,
2002年6月任陽城縣西河鄉黨委第一副書記、第一副鄉長(主持工作),
2003年4月任陽城縣西河鄉黨委副書記、鄉長,
2006年6月起至案發前擔任陽城縣蟒河鎮黨委書記,
陽城縣第十五屆人大代表。
經查,張萬良在擔任西河鄉鄉長、蟒河鎮黨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在河道治理工程、鎮政府辦公樓維修改造、蟒河鎮支付押金款等過程中收受賄賂,採取虛開發票等方式貪污公款,並包養情婦,道德淪喪,且情節嚴重。經晉城市紀委常委會議研究,報市委常委會議批准,給予張萬良開除黨籍、開除公職之處分,其違法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陽城縣人民法院審理的陽城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萬良犯受賄罪、貪污罪一案,於2014年5月15日作出(2014)陽刑初字第6號刑事判決:一、被告人張萬良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二、扣押的V350聯想筆記本電腦一台、V460聯想筆記本電腦一台,返還陽城縣蟒河鎮政府;被告人張萬良貪污所得贓款人民幣一萬二千二百九十三元返還陽城縣蟒河鎮政府。三、追繳被告人張萬良違法所得人民幣五十萬元,上繳國庫。宣判后,原審被告人張萬良不服,提出上訴。
2014年7月23日,山西省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如下:一、維持陽城縣人民法院(2014)陽刑初字第6號刑事判決第(二)項,即扣押的V350聯想筆記本電腦一台、V460聯想筆記本電腦一台,返還陽城縣蟒河鎮政府;被告人張萬良貪污所得贓款人民幣一萬二千二百九十三元返還陽城縣蟒河鎮政府。第(三)項,即追繳被告人張萬良違法所得人民幣五十萬元,上繳國庫。二、撤銷陽城縣人民法院(2014)陽刑初字第6號刑事判決第(一)項,即被告人張萬良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三、原審被告人張萬良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零六個月;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刑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2日起至2021年8月11日止)本判決為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