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權
保密權
保密權,是納稅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為納稅人的情況保密,而稅務機關則付有應該為納稅人保密的義務。納稅人的秘密體現納稅人的利益,稅務機關在基於法律授權而合法地知悉此種秘密的情況下,負有為納稅人保密、不予泄露的義務。
保密權就是納稅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為納稅人的情況保密,而稅務機關則付有應該為納稅人保密的義務。
《稅收徵收管理法》第8條第2款規定、第54條第6項、第59條做出相應的規定,保密的事項範圍一般認為應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納稅人的商業秘密,包括納稅人的帳簿、記帳憑證、報表、生產經營情況、客戶往來資料、在銀行的存款等,納稅人的商業秘密是納稅人平等參加商業競爭的籌碼和手段,是使納稅人在競爭中處於有利地位的合法資源。
稅務機關在稅收徵收管理過程中必然要涉及納稅人的商業秘密,若商業秘密泄露,必然會影響到納稅人的市場競爭能力,例如某稅務檢查人員林威,在對S軟體設計有限公司進行稅務檢查時,因工作需要調閱了該公司的納稅資料,發現該公司的核心技術資料,正是其朋友金民所在的H電腦網路有限公司所急需的技術資料,於是就將S軟體設計有限公司的技術資料複印了一套給金民,林威的這一做法給S公司造成了無可挽回的經濟損失。所以納稅人的商業秘密應該成為法律保護的對象,稅務機關獲得這些信息之後應該嚴格保守,若稅務機關工作人員了解納稅人的情況后泄露出去造成納稅人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如上述案件中的林威泄露了S軟體設計有限公司的生產技術秘密,使S公司在競爭中處於不利的地位,並因此蒙受了不必要的經濟損失,依法應受到嚴厲的處罰。
納稅人的個人隱私是納稅人為維護其人身利益和財產利益而不願為外界所知悉的情況。稅務機關應對其所了解的個人隱私保密,這是對納稅人個人權利的尊重和保護。
隱私權是與信息公開緊密聯繫的權利。各國在加強信息公開立法的同時,也相應地加強了納稅人隱私權和秘密權的立法保護,表明政府對來自納稅人個人信息與隱私秘密的積極保護。我國現行《稅收徵收管理法》規定:“國家有計劃地用現代信息技術裝備各級稅務機關,加強稅收徵收管理信息系統的現代化建設,建立、健全稅務機關與政府其他管理機關的信息共享制度。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向稅務機關提供與納稅和代教代扣稅款有關的信息。”這就賦予了稅務機關獲取納稅人個人資料的較大權力,因此對納稅人隱私權的保護顯得更加迫切。請求保密權是指納稅人有要求稅務機關為納稅人的個人資料情況保密的權利。在稅收徵收管理的過程中,按照法律規定,稅務機關會要求納稅人提供個人的資料,以確定納稅人的納稅義務範圍。這樣,稅務機關將不可避免地接觸到納稅人的個人資料秘密以及隱私情況。納稅人的秘密體現納稅人的利益,稅務機關在基於法律授權而合法地知悉此種秘密的情況下,負有為納稅人保密、不予泄露的義務。因為如果納稅人的秘密資料泄露,很可能會對納稅人的利益造成損害,因此應當賦予納稅人享有請求保密權。稅務機關應當謹守保密義務,為納稅人保密,這是非常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