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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治國
東北師範大學原副校長
張治國,男,漢族,1956年6月生,吉林九台人,教授。曾任東北師範大學副校長(二級職員、正校級)、黨委常委。
2015年4月違紀被查。2015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2015年10月被開除黨籍和行政開除處分。2016年1月19日被提起公訴。2016年7月15日,遼源中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二百萬元。
1975年至1978年在吉林師範大學(現東北師範大學)中文系學習,畢業后留校工作。
1978年至1987年任東北師範大學後勤團委書記、總務處科長、副處長。
1987年至1992年任東北師範大學基建處副處長、處長。
1992年至1994年任東北師範大學校長助理。
1994年至2015任東北師範大學副校長(期間:1996年畢業於東北師範大學經濟系,獲碩士學位;1998年被評定為教授)。
聯合國技術信息促進系統(untips)中國國家分部長春中心站顧問,全國高校後勤理事會常務理事,第三屆中國學生健美操藝術操協會副主任,吉林省第八、九屆政協委員,政協法制委員會委員,吉林省信息協會常務理事,吉林省第二屆高等學校設置評議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吉林省勞動保障學會副會長,吉林省高校後勤協會理事長,吉林省消費者協會理事,長春市仲裁委員會委員,長春市交通委員會會員。
在高校基建及經濟工作理論研究方面取得了成果。主編或參編著作《監察審計手冊》《金屬材料管理知識手冊》《鋼材購銷運管理手冊》《英日漢金屬材料管理常用辭彙》等多部;撰寫論文《淺談高校基建財務管理》《淺談高校基建材料供應結算的幾個問題》《改革高校基建工程管理辦法淺議》《淺談加強高校基建財務管理》《淺談高校基建材料的科學管理》等十餘篇,其中《市場經濟不等於資本主義》獲“學習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筆談”優秀論文獎,《鄧小平關於計劃經濟和市場經濟社會屬性問題論述的重大意義》在鄧小平理論與跨世紀中國改革和發展學術研討會上獲獎。
1989年,獲得國家教委後勤管理先進個人獎。
1993年,獲得國家教委基建工作先進個人獎。
2005年,全國群眾體育先進個人。
2015年4月29日,中紀委監察部網站發布,據吉林省紀委消息:東北師範大學副校長張治國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因涉嫌犯受賄罪於2015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
2015年10月16日,據吉林省紀委監察廳網站消息,經教育部黨組、吉林省委批准,吉林省紀委、中央紀委駐教育部紀檢組對張治國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張治國嚴重違反黨的政治規矩和組織紀律,欺瞞組織,辦理並使用假身份證,非法出入邊境;嚴重違反廉潔紀律,從事營利活動;嚴重違反工作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款物;嚴重違反生活紀律,與他人通姦。其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性質惡劣,情節嚴重,其中收受款物問題涉嫌犯罪。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吉林省紀委常委會議審議並報吉林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張治國開除黨籍處分,追繳張治國違紀所得。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教育部決定給予張治國行政開除處分。
吉林省遼源市人民檢察院以吉遼檢刑檢刑訴(2016)第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治國涉嫌犯受賄罪,於2016年1月19日向吉林省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遵照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指定管轄決定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6年3月10日召開庭前會議,同年3月24日不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
2016年7月15日,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刑事判決如下:一、被告人張治國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二百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31日起至2028年8月30日止。)二、對被告人張治國犯罪所得財物1900.738465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因未隨案移送實物,由扣押機關負責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