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
大理院
大理院,官署名。清光緒三十二年(1906)改大理寺為大理院。置正卿、少卿為主官,下有刑科、民科推丞各一人,推事二十五人,余有典簿廳都典簿、典簿、主簿及錄事。
徠附設總檢察廳,有廳丞一人,檢察官六人,以及主簿、錄事、看守所所長等。仿西方司法獨立,規定其職權為解釋法律,監督各級審判,並為最高級的審判機關,與舊大理寺僅有審核權者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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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官署名。清光緒三十二年(1906)改大理寺為大理院。置正卿、少卿為主官,下有刑科、民科推丞各一人,推事二十五人,余有典簿廳都典簿、典簿、主簿及錄事。
徠附設總檢察廳,有廳丞一人,檢察官六人,以及主簿、錄事、看守所所長等。仿西方司法獨立,規定其職權為解釋法律,監督各級審判,並為最高級的審判機關,與舊大理寺僅有審核權者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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