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險
社會保險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工傷險是社會保險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指國家和社會為在生產、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和患職業性疾病的勞動及親屬提供醫療救治、生活保障、經濟補償、醫療和職業康復等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工傷即職業傷害所造成的、直接後果是傷害到職工生命健康,並由此造成職工及家庭成員的精神痛苦和經濟損失,也就是說勞動者的生命健康權、生存權和勞動權力受到影響、損害甚至被剝奪了。勞動者在其單位工作、勞動,必然形成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相互的勞動關係,在勞動過程中,用人單位除支付勞動者工資待遇外,如果不幸而發生了事故,生成勞動者的傷殘、死亡或患職業病,此時,勞動者就自然具有享受工傷保險的權利。勞動者的這種權利是由國家憲法和勞動法給予根本保障的。1994年7月5日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其中第73條的規定是:"勞動者在下列情況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這一基本法以國家法律的形式保障了工傷者及其親屬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為了使勞動者切實享受到工傷保險待遇,勞動部於1996年8月12日公布了《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這一試行辦法是現階段實施工傷保險制度的政策措施,也是落實工傷待遇的主要依據。
(2003年4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5號公布根據2010年12月20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修訂,本決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辦理工傷險有三個途徑:
一、到社保辦理工傷保險;
二、到商業保險公司買一份僱主責任險,該險種是針對於員工在工作期間和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事故導致傷殘而推出的保險,此外還保障職業病,這種保險要由僱主購買;
三、到商業保險公司買一份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該險種可以為員工提供24小時的保障,保險責任是保障員工因意外事故導致的傷殘。
最後在第二及第三保險中附加一個醫療費用保險就可以保障因意外事故導致人身傷害而產生的醫療費了。